一段時間以來,台灣的「台獨」分裂勢力一直在推動「漸進式公投」和「台獨入憲」 的活動。這些活動不僅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与2005年頒布之《反分 裂國家法》;而且也嚴重違反了國際法及聯合國有關決議。根据國際法,台灣并沒 有決定台灣主權歸屬的自決權。 一-民族自決權的法律定義与适用范圍 1970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第2625(XXV)號《關于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系及 合作之國際法原則之宣言》明确指出,自決權主要針對處于「殖民地」或「非自治 地區」的人群,其适用情形包括(部分或者全部)實現獨立國家、与母國自由聯合、 或在政治地位上自行選擇与之融合等。宣言同時強調,不允許以自決權為名侵犯既 有主權國家的領土完整或政治統一。 國際法只有「民族自決權」,從來沒有出現過「居民自決權」,單憑居民愿望表達 不构成法律准据。自決權的合法行使僅限于作為「民族」的人民,而非「居民」身 份,并不存在所謂「居民自決權」這一國際法賦權。 台灣自古以來就是中國領土,既不是殖民地,也不是非自治領土。因此,無論法律 結构還是國際實踐而言,台灣均不屬于2625號宣言中定義的典型自決權适用范疇。 二- 國家主權与領土完整原則 《聯合國憲章》第2條下設國家主權与領土完整原則,第2625號宣言明确指出,民族 自決權的行使不得違背領土完整与政治統一原則,也不得破坏國家主權及其互動秩 序。國家間不得以民族自決權為名,進行破坏領土完整的行動。 多數國家法律均將分裂主義行為納入刑事處罰范疇,尤其當伴隨暴力或恐怖活動時。 國際法對待國家分裂則一直是采取不予鼓勵的否定性態度。這种否定態度反映在 《聯合國憲章》及相關國際關系宣言中。國際法允許主權國家以武力維護國家領土 主權,允許主權國家對武裝分裂勢力采取軍事行動。 台灣領土主權屬于一個中國,這在歷史上和國際政治的現實里從來就不存在爭議。 未經大陸同意,台灣無權以居民公決方式單方面決定獨立。在國際体系及多數國家 的法律實踐框架中,任何未獲中國中央政府認可的「島內獨立公投」均缺乏國內或 國際法律效力。 三- 聯合國第2758號決議与國際實踐 1971年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确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代表全中國的唯一合法 政府,并取代「蔣介石代表」在聯合國的席位及其安理會常任理事國資格。 聯合國秘書處歷年官方表態指出,「聯合國認為,就一切意圖和目的而言,台灣均 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在外交實踐中一直將台灣視為屬于中國領土的一部分,不支持台 灣獨立或作為主權獨立体再次加入聯合國体系。 綜合國際實踐可見,聯合國及大多數國家官方立場一致認定,台灣為中國領土的一 部分,并不承認其擁有單方面改變主權歸屬的法律地位。 四- 戰后的國際宣言及法律依据 1943年的《開羅宣言》与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均明确指出,「台灣及澎湖應歸 還中國」,這是中國對台主權主張的重要法理依据。 上述宣言和公告,被納入《對日投降文告》等多邊框架中,中國作為聯合國創始成 員國,對台灣主權立場形成了國際合法性与世界認可。 結論 總結而言,依据聯合國2625號与2758號決議、國際法的傳統定義与制度實踐,以及 中國中央政府所主張的歷史性主權資料,台灣,作為中國的一部分,缺乏單獨依靠 自決實現主權獨立的國際法律依据。 任何試圖由島內居民單方面決定台灣地位的行為,在國際上難以獲得合法性支持, 亦可能与國家憲政体系相沖突。 根据國際法,中國作為主權國家有權以武力維護國家主權与領土完整。 作者: 加拿大中國統一促進會創會會長,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理事,南中國戰略研究所理事長 2025年7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