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 “台灣地位未定論”--
國際法和美國對華政策的雙重視角


(馬里蘭大學 高 崢)




 第二次世界大戰后, 台灣回歸中國.其合法性和事實性早已無可置疑. 但是,“台灣
地位未定論”  以美國主導的舊金山和平條約為由, 主張 “台灣地位未定”, “台
灣地位需要公投”等, 來為“法理”台獨制造依据. 但是, 舊金山和約果真能幫台
獨什么忙嗎? 美國的立場果真与台獨相契合嗎? 本文擬從國際法和美國外交實踐的
兩個層面來考察和分析, 來看一看,“台灣地位未定論”是否能夠成立.

台灣回歸中國的國際法根据和美國的外交确認
  1943年11月22至26日, 中、美、英三國首腦在開羅舉行會議, 中、美、
英三國首腦于1943年11月22至26日在開羅舉行會議,并与12月1日,在
重慶、華盛頓、倫敦三地同時發表《開羅宣言》。《開羅宣言》明确指出, 中、美、
英三國對日作戰的目的在于制止和懲罰日本的侵略;“剝奪日本從第一次世界大戰
爆發后,在太平洋上奪得或占領的一切島嶼”,使日本強占的中國領土,例如東北
地區、台灣和澎湖群島等“歸還中國”。否定《開羅宣言》對台灣歸屬的這一聲明
, 也就從根本上否定了中、美、英對日作戰的目的, 否定了世界反法西斯斗爭.
  在《開羅宣言》前后發表的《中國對日宣戰布告》、《波茨坦公告》以及日本
《無條件投降書》,都申明了台灣戰后必須歸還中國的同一立場. 這四個文件組成
了環環相扣的國際法律鏈條,确立了台灣回歸中國的國際法根据. 此外, 在現代和
經典的國際法原則中,我們還可以看到以下根据.

經典的國際法确認“戰爭的終止和權利的恢复” 原則.這一原則是, “戰爭時期限
于敵國權利之下的土地,個人和財產,在戰爭其間或在戰爭終止后回到原來的主權者
的管轄之下.” 在現代國際關系史上兩個典型的案例,一個是法國收回在普法戰爭和
二次大戰中兩次失去的阿爾薩斯-洛林地區,另一個則是中國收回在甲午戰爭后失去
的領土--台灣和和澎湖群島.

現代國際法理念,特別是<聯合國憲章>,表明,戰爭狀態中的領土割讓條約,不能視為
合法;而收复失地卻是理所當然.中國收复馬關條約失去的台灣, 當然符合這一理念
.
即便暫不討論馬關條約的合法性, 馬關條約也因日本投降媾和,而宣告廢止.根据國
際法 “條約的廢止,主權回歸原來的主權者”的原則, 台灣回歸中國,是不言而喻的
.十九世紀以來,外國經條約從清政府手中獲得許多租借地.日后,除中國宣布廢約自
己收回了大多數租界外,1924年蘇聯自動放棄沙俄在華租借地,1945年法國追認放棄
最后一塊在華租借地.因此,法租界,俄租界理所當然地回复了中國的管轄,而不是獨
立出去,或成為第三國的領土.

最后,根据國際法 “領土喪失”的定義, 只要一個國家依然具有收复失地的意愿和
能力,就不能視為領土的永久喪失.中國人民包括台灣人民的不懈抗日斗爭和最后胜
利,證明了這种意愿和能力.因此, 中國在二十世紀40年代中期,合法地收复了丟失50年
的台灣,也在二十世紀90年代末期合法地收复了丟失百年的香港和澳門.

中國因馬關條約而割讓台灣, 這一割讓因中華民國<對日宣戰>廢除馬關條約而廢止
.后又為日本投降后<日華和約>,日本接受而确認. 

台灣回歸中國成為國際社會普遍承認的事實,特別表現在以下四項美國外交聲明和
行動上.

1. 1949年, 12月3 日美國政府在送達駐外使館以及軍方的 "台灣政策文件”中,總
結戰后對台軍事外交行動時指出, 開羅宣言、波茲坦宣言与日本的投降書,都主張
將台灣歸還中國,戰后美國所做,既是幫助中國接收台灣.

2.在同一文件中, 美國總統重申(1 )台灣在政治上、地理上、戰略上、歷史上為
中國的一部分。(2 )應該避開所謂台灣的最終地位必須等待對日和約之決定的聲
應該避開所謂台灣的最終地位必須等待對日和約之決定的聲明。

3.1950年1 月5 日,杜魯門總統發表聲明 :" 在開羅宣言中,美國總統、英國首相
及中國主席已表示,日本應將" 台灣" 這种盜自中國 的領域歸還中華民國。美國是
聲明實行開羅宣言的1945年7 月26日波茲坦宣言的簽署國。此宣言的條款,在日本
投降之際,已得到日本的承諾。台灣已依循這些宣言,向蔣介石大元帥投降,而且
美國及其他同盟國,對于過去四年間,中國在該島上的權利行使都加以承認。”
4. 在1954年美國台灣蔣介石政府簽定的" 美華共同防范條約" 第6 條指出:" 就中
華民國而言" 領土" 及" 領域" ,就是台灣及澎湖諸島.”

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的局限性和台灣“公投”
主張“台灣地位未定論”的人士認為, “《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宣言」
僅止於戰爭中的立場或表述,雖有宣誓的作用存在,卻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真正
決定戰後台灣歸屬問題的國際法是1951年的《舊金山條約》。” 這一觀點顯然不能
成立.  首先,《舊金山對日和約》是在缺少中國政府參加和沒有蘇聯等國的簽署的
情況下制定的,因此對于中國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也無權決定決定戰後台灣歸屬問
題. 其次,《舊金山對日和約》簽定之時, 中日戰爭葉在五年前結束, 台灣也已順利
回歸中國. 沖其量, 《舊金山對日和約》, 沖其量也只能是對這一事實的追認. 如
果和約的任何簽約國,對這一事實有疑義,就應該有明示的聲明. 

早在1942年1 月1 日,對德國、日本、意大利宣戰的的國家,已在華盛頓簽署《聯
合國家宣言》,聲明并約定以全力對軸心國作戰,決不單獨停戰和講和. 因此,《舊
金山對日和約》本身不能稱之為是 對日本的完整媾和法律行為, 它只是构建戰后亞
洲和太平洋地區秩序的法律文件之一.《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提出日本投降
的條件,日本《無條件投降書》接受盟國的條款,是媾和的首要法律文件,是對日媾
和法律過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舍此,便沒有奢談戰后秩序的<舊金山對日和約>的基
礎. 以《舊金山對日和約》來反對《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 顛覆的只是《舊
金山對日和約》的合法性.

實際上, 舊金山和約本身, 也沒有將台灣的法律地位歸与主權不确定的狀態. 主張
“台灣地位未定論”的人士認為, “《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第二條規定”日本放
棄對台灣、澎湖群島的所有權利、權限與請求權”。其所埋下的伏筆是,台灣最終
的歸屬尚未被決定”。  如果這個邏輯成立, 那末, 在同一條款中, 舊金山和約也
規定, 日本放棄它所占領的其他亞洲國家領土, 如 “放棄對朝鮮包括濟州島、巨文
島與鬱陵島之所有權利、名器與請求權”。 邊這是不是也埋下了伏筆,朝鮮最終的
歸屬尚未被決定呢? 這是不是也埋下了伏筆,其他亞洲國家領土的歸屬也都未被決
定呢? 朝鮮和其他相關的亞洲國家,也不會同意“台灣地位未定論”的這种曲解.
在台灣歸屬的問題上,舊金山和約, 可以說有語焉不詳之嫌. 但是, 如上所述, 在舊
金山和約之前的諸多國際法律文件和美國外交言行中, 對台灣歸屬中國已有明示. 
根据國際條約的慣例, 如果后約推翻前法, 需要有所明示,否則應該視為對前法的默
認. 如果舊金山和約要推翻台灣歸屬中國的法律效力,那么它首先就必須有明确的法
律條文,而不是“台灣地位未定論”者自我想象和演繹的“伏筆.”實際上, 舊金山
和約的措辭方法,在起草《開羅宣言》時英國代表就建議過了.當時, 英國代表賈德
認為,宣言草案中對日本占領的其他地區都提“應予剝奪”,惟獨滿洲、台灣和澎
湖寫明 “歸還中華民國”, 實在不必要. 他解釋道, 文稿中的“滿洲、台、澎”之
上,已冠有“日本奪自中國的土地”的字樣,日本放棄之后,歸還中國是不言而喻
的。我們應該感謝中國代表王寵惠的据理力爭,  也感謝美國代表哈里曼支持王的意
見. 于是有了宣言最終的明确表述:  “被日本所竊取于中國之領土,例如滿洲和台
灣,應歸還中華民國”. 正是已經有了《開羅宣言》的這一明示, 采用英國代表賈
德的寫法, 包含的依然是”歸還中國是不言而喻”的意義, 不容任何誤解的余地. 
說白了,如果<舊金山和約>贊同《開羅宣言》,它就大可不置一詞; 如果<舊金山和約
>主張”台灣地位未定”, 那它非得明明白白地寫出來不可.
主張“台灣地位未定論”的人士認為, 台灣歸屬 “應該依照聯合國憲章的目的與原
則,在住民自決的原則下,透過公民投票的方式,詢問該地區住民的意願導向,才
能下結論”. 1960年聯合國大會《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以獨立的宣言》規定,
“所有的人民都有自決權;依据這個權利,他們自由地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自由
地發展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 但是, 這里的“人民”是指殖民地國家的人民,
而不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被占領或被割讓領土上的部分人民.台灣人民是中國一塊被
割讓領土上的部分人民, 顯然不符合《宣言》的標准.更重要的是,《宣言》第六條
強調,“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部地分裂一個國家的團結和破坏其領土完整的企圖都
是与聯合國憲章的目的和原則相違背的。” 策動台灣公投來決定歸屬, 是完全旨在
分裂中國的國家團結和破坏其領土完整,是与聯合國憲章的目的和原則相違背的。
按照國際法准則,對于一個主權獨立國家被占領或被割讓領土,有兩种公投可行.第一
, 對于割讓領土的條約, 人民有權公投表示反對或贊成. 既然馬關條約簽定時沒有
公投, 該條約的割讓,就應視為非法.那么盡管日本用武力占領了台灣, 但從法律上
講,中國對台灣的主權,就從未喪失. 也就沒有“台灣地位未定”人士所說的”日本
尚未投降且合法擁有台灣”的問題. 實際上, 現代國際法的認為, 掠奪性,強制性的
,不平等條約(馬關條約)本來就沒有存在的任何道義的和法律的根据, 是沒有理由剝
奪中國對起領土台灣的主權的. 第二, 割讓領土上的人民,在割讓之時和回歸之后,有
依明示的聲明選擇國籍的自由. 通過這种公投,主張台灣地位未定的人,如果不認同
祖國,可以選擇入籍它國,但是他們不能擁有, 也不能帶走半寸中國的土地.

蔣介石政府的 “地位未定”和杜魯門政府的對台政策
“台灣地位未定論”者宣稱,《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 反映了以美國為首的西方陣營,
主張台灣的歸屬不定的外交政策.   這是缺少分析的論斷. 1945年報10月25日, 中
華民國政府接管台灣, 正式宣布成立台灣省. 國際社會, 包括美國在內的西方國家
,無人提出疑義. 美國杜魯門政府對台立場變得微妙, 是蔣介石政府退守台灣之后,特
別是在朝鮮戰爭爆發之后,這并不是因為台灣的主權歸屬未定,而是因為台灣蔣介石
政府的地位未定.

從理論上講, 50年代的蔣介石政府,面臨兩种可能的前途: 第一, 反攻大陸成功, 恢
复對全中國的統治; 第二, 解放軍跨海作戰, 蔣介石政府被消滅. 杜魯門政府在中
國內戰中支持蔣介石,當然的期望實現第一种前途, 但它也深知希望不大. 第二种前
途是更為可能,但又是杜魯門政府所不希望看到的. 在這种理想和現實沖突的困境中
, 美國杜魯門政府對台政策充滿了混亂和矛盾.

1949年, 4月報5日, 美國國務院發言人Michael McDermot說, 台灣地位將由一項和
約決定. 而1949年, 12月3日 , 美國國務院的文件又指出, 美國將不等待和約這些
技術問題的解決,而要立即幫助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行使主權. 1950年1月5日, 杜魯
門政府重申中國對台灣行使主權. 但是6月27日, 杜魯門命令美國第七艦隊進入台灣
海峽.同時宣布, 台灣未來地位有待和約或聯合國解決. 對這种突然變化, 杜勒斯對
顧維鈞解釋說,”假如美國業已將台灣視為完全是中國的領土,不僅中國的代表權問
題須立即解決,而且美國也失去了部署協防台灣的依据.”   這番話暴露出, 杜魯門
提出台灣未來地位有待解決的說法, 并非發現了任何法理根据, 而只是為自己配合
朝鮮戰爭的軍事行動辯解而已. 但是, 如果美國确守台灣地位未定的立場, 又會給
它支持蔣介石政府的政策帶來极大損害. 因為, 如果台灣地位未定, 蔣介石的中華民
國政府就失去立足台灣的法律依据.而美國口口聲聲的盟友台灣當局就成了笑話. 因
為, 如何能用一個不屬于該國的地名來稱謂它的中央政府?因此, 美國又不得不在其
他場合里改口. 例如在美台條約中, 美中雙方再次明示,台灣是中華民國的領土. 
面對冷戰時期的政治挑戰, 杜魯門政府在台灣問題上的言行自相矛盾. 沒有确定一
個連貫性的外交政策, 而只是一些机會主義的行為組合. 作為一個開羅宣言和波茲
坦宣言簽署的大國, 美國對其聲明和承諾負有責任. 所有 有關台灣地位未定的言論
, 都是違背它的即定立場和國際義務的, 也是不可能具有國際法的意義的.它只是給
中美關系制造障礙, 給美國自己帶來麻煩, 因此它也早就不是美國的外交政策了. 
無論是在五十年代, 還是在今天, 自相矛盾的言行都只會有損美國的形象, 又怎么
能幫“台灣地位未定論”者什么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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