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6日晚,中選會除公布了九合一選舉的結果,也公布了台灣首次复決修 憲案-「18歲公民權」的結果,投票率為58.97%,低于九合一選舉的61.22%,有效 同意票為5,647,102、不同意票為5,016,427,「因同意票未達選舉人總額之半數 (9,619,697),因此修憲复決結果為不通過。」 修憲案首次由公民复決 台灣自1991年第一次修憲到2000年第六次修憲,分別由第一屆至第三屆國民大會行 使,但2000年4月通過的第六次修憲將國民大會改為任務型國民大會,只能复決立法 院提出之修憲案。2005年任務型國民大會通過第七次修憲,廢除國民大會,改為單 一國會制,修憲复決權從此交付公民行使。而2022年与九合一選舉同時舉行的「18歲 公民權」,就是台灣第一次由公民复決立法院通過的第八次修憲案。 一、第四次至第七次修憲 1997年5月5日,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下稱國代)集會,經歷70天的折沖協商,甚 至發生流血沖突,在國、民兩党中央連手合作下,終于7月18日完成第四次修憲,主 要通過了:(1)總統任命行政院長無須經立法院同意,即所謂的「雙首長制」;(2)精 簡省籍政府組織,即所謂的「凍省」,以凸顯「中華民國即台灣」。 1999年9月3日,國、民兩党國代通過第五次修憲,凍結國大選舉,但允許第三屆國 代延任兩年。這一「自肥」行徑引起社會嘩然,大法官會議于2000年3月宣布該次修 憲部分條文違憲,于是第三屆國代在卸任前的4月25日再次集會,采記名投票,通過 第六次修憲,國民大會僅保留复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彈劾案 的權利。國大自此改為任務型,不再是常設机构。 2004年8月,立法院通過「國會改革修憲案」,將國民大會复決修憲改為由公民复決。 2005年5月14日任務型國代經選舉產生,同年6月7日复決立法院提出的「國會改革修 憲案」,完成第七次修憲,正式廢除國民大會,從后修憲將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 辦理:「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 席委員之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并于公告半年后,經投票复決,有效 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适用憲法第174條之規定。」 二、第八次修憲案 第七次修憲通過后,陳水扁多次高調表示要在2008年卸任前「為台灣催生一部新憲 法」,但由于修憲的雙門坎均高,修憲工程未再啟動過,直至2020年5月20日,蔡英 文在連任就職演說中宣示,「立法院將成立修憲委員會,讓憲政制度与時俱進;而 朝野都有共識的18歲公民權應优先推動。」同年9月,立法院成立了修憲委員會,各 政党均有意提出修憲案,其中包括降低修憲門坎,但唯有「18歲公民權案」,因沒 有政党敢反對青年參政權,于2022年3月25日在立法院以109:0票通過。 修憲复決綁大選程序不正義 中選會隨即于4月15日宣布,修憲复決將与11月26日九合一選舉合并舉行,理由為: 憲法增修條文未明定修憲复決時間,修憲复決非公投,不受《公投法》限制;憲法 修正案公告期間長達6個月,民眾有充分時間知悉憲法修正案內容。其實,中選會提 出的理由太過牽強,因為盡管修憲复決非一般公投,通過標准不适用《公投法》, 但進行方式仍為公民投票,領票單亦名為「公民投票投票通知單」,因此現行《公 投法》禁止「公投綁大選」,修憲复決豈可未經政党協商即公告要綁大選?更令人 錯愕的是,沒有任何在野党表示反對。 一、公投簡史及公投法几度修法 《公投法》2004年1月2日正式實施,采用「雙二一」的門坎設計,即投票率過半, 且有效票過半才算通過。之后,中選會公告成案、舉行過的公投共有6案,包括:(1) 2004年3月20日与總統大選合并舉行,陳水扁提出第1案「強化國防」、第2案「兩岸 對等談判」;(2) 2008年1月12日与立委選舉合并舉行,民進党提出第3案「討党產」、 國民党提出第4案「反貪腐」;(3) 2008年3月22日与總統大選合并舉行,民進党提 出第5案「入聯公投」,國民党提出第6案「返聯公投」。而以上6案,皆因投票人數 未達投票權人50%的門坎,遭到否決。 民進党之后一直批評《公投法》是「鳥籠公投法」,終于2017年12月12日修正該法 部分條文:大幅降低了提案及聯署門坎;若有效同意票多于不同意票,且有效同意 票達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者即為通過;公投年齡由20歲降為18歲,但「得与 全國性選舉同時舉行」條文并未修改。 2018年11月24日九合一選舉,共有10個公投案同時舉行,其中第7-12案(反空污、 反燃煤發電、反核食進口、民法婚姻章限一男一女、國中小禁教同志內容)及第16案 (以核養綠)通過,第13-15案(東奧台灣正名、以民法保障同婚、國中小實施性平 教育)遭到否決。這是台灣第一次有公投案通過,但由于中選會事前准備不足,發 生投票時間截止后,還有人在領票、投票等亂象,備受批評,而在該次選舉中大敗 的民進党,將敗選責任歸咎于「公投綁大選」,乃于2019年6月18日強行修訂《公投 法》部分條文,刻意讓公投与大選脫鉤。 二、公投依法不能綁大選 現行《公投法》第23條明定:公民投票日訂于8月第4個星期六,自2021年起每兩年 舉行一次。國民党對此修法結果不滿,乃立即提出「公投綁大選」公投案,希望用 公投結果再行修法。 原定于2021年8月28日舉行的公投,受新冠疫情影響,延至當年12月18日舉行,而國 民党提出的第19案「公投綁大選」,与17案「重啟核四商轉」、18案「反萊豬進口」、 20案「珍愛藻礁」全軍覆沒。筆者當時就為文警告,既然公投不能綁大選,修憲复 決亦不應為之。沒料到中選會徑自提出修憲复決綁九合一時,國民党竟未表示反對。 中選會未盡告知及倡導之責 中選會第一次辦理修憲4公民复決明顯失職,這可從兩方面說。 一、有關投票性質及适用法律 選前很長一段時間,几乎沒有人知道此次要進行的是修憲复決,通過標准不适用 《公投法》。在收到通知單后,也少有人注意到粉紅色的「公民投票投票通知單」, 在「公民投票种類」一欄上,注有「修憲修正案公民复決第一案」。直到网絡上盛 傳「依据修正公投法,同意票大于不同意票,同意票達選舉人總數1/4以上即為通過」 等錯誤訊息,中選會才出面澄清:修憲复決「不适用公投法,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 總額之半數才算通過,并公布了2022年全台選舉權人有1千9百多万人,因此該案須 獲大約962万同意票才算通過。 二、有關修憲案內容 其次,一般人以為「18歲公民權」只降低投票年齡至18歲,看到選舉公報上的修憲 條文:「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18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才知道, 除另有規定外,現行憲法第130條規定的20歲選舉權及23歲被選舉權,全將改為18歲。 對此,社會輿論開始質疑18歲參選公職未免太早,年輕人也未必贊成,中選會才回 應:有法律規定參選總統、副總統必須年滿40歲,《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直 轄市長、縣市長、不分區立委需滿23歲。中選會此番澄清讓選民恍然大悟,若未來 不修法,18歲即可參選區域立委及縣市議員,不同意該案者因此大為增加。 綜上,不論是投票性質或修憲內容,中選會都未盡告知及倡導之責,甚至有刻意混 淆視听之嫌,但根本問題出在立委草率修憲,尤其民進党想利用「18歲公民權」爭 議小、社會共識大,在修憲門坎甚高之際通過,鞏固其青年票源,還想藉此大肆宣 傳,台灣從此可以「住民自決」。 對2022修憲复決的檢討 一、第八次修憲复決案未過原因 筆者認為,這次修憲复決案未通過,基本上是因投票率甚低,尤其不少一向支持民 進党的年輕人,因不滿蔡英文提名不當,以及兵役即將延長至一年而放棄投票;選 民對立委草率修憲不滿,不少人不認同18歲即有被選舉權;中選會玩忽職守引發反 彈;綠營网軍的网上貼文錯誤百出,幫了倒忙;再加上民進党執政表現太差,大失 人心等等。令人遺憾的是,在野党及反獨促統的政團這次并未扮演關鍵角色。 二、「拒領公投票運動」曾立大功 猶記得2007年陳水扁宣布,要于2008年總統大選同時舉辦「入聯公投」,國民党不 甘示弱也提出「返聯公投」,當時統派政團不分左右,紛紛站出來反對「公投亂大 選」,積极游說國民党人放棄領取公投票,在全省組成「拒領公投票行動聯盟」, 更于選前集資在報紙刊9登《拒領公投票,票投馬英九》廣告。開票結果,「入聯公 投」投票率為35.82%,「返聯公投」為35.74%,二案均未達當時的成案門坎,遭到 否決。 15年后回顧歷史,筆者認為「拒領公投票運動」是台灣反獨促統運動史上最成功的 一次行動,也因此相信,只要民間政團以理服人,團結社會各界人士,絕對可以阻 擋任何人、任何政党利用公投或修憲复決走向台獨。 三、對修憲复決態度消极的原因 對于統派政團這次表現相對消极冷淡,筆者歸納出以下几個原因,謹供參考,以策 未來。 (一)以為此次修憲內容攸關青年參政權,不宜阻擋,又与統獨無關,無須阻擋。 吾人須知,台灣七次修憲之目的均不外乎擴權(如雙首長制)及走獨(如凍省、廢 除國民大會)。要反獨裁、反獨就必須反修憲,尤其此后修憲須經公民复決,不管 其內容為何,均會被賦予住民自決的政治涵義,吾人更不該背書。 (二)較難辦別修憲复決与一般公投之不同,因而不确定适用法律。知識就是力量。 吾人要說服群眾,就必須自己先認真學習。2007-08「拒領公投票」提出的要求合情 合理,最后連國民党高層都贊同不領票就是阻擋「入聯公投」的最佳辦法,而該次 公投結果證明,几乎沒有藍營選民領取公投票。由于現行修憲公民复決門坎与2008年 公投門坎一樣,筆者一開始也主張「拒領公投票」,但很快發現有顧忌的人太多, 乃在選前呼吁,務必在复決票上蓋「不同意」。 (三)中選會在選前只公布了一張照片,顯示四個投票柜(縣市長、縣市議員、村 里長及修憲复決票)將放成一排,卻未說明如何領取复決票,這使很多人擔心若不 領复決票,會在現場遭人質疑或留下紀錄。筆者前往的投票所,發放選票及复決票 的工作人員同坐一桌,當筆者表示不領复決票時,發放者未露出任何表情。据選后 詢問多人得知,有些投票所,發放選票及复決票者分坐二桌;有些投票所,發放复 決票者對不領票者露出不解表情。中選會任由投票所各自為政,也再次證明其玩忽 職守。 開票結果顯示,修憲复決投票率僅比選票投票率低2.25%,可推算這次去投票但未領 复決票者不多,也可推論,民進党全面執政后排除异己的作風及「國安五法」、 《反滲透法》,對民眾确定產生了一定的嚇阻作用。未來如何反制綠色恐怖,是島 內統派工作的重中之重。 (四)2017年底通過《政党法》,許多統派政治團体被迫解散,而少數轉換為政党 者,又為避免被撤銷投入選舉,似乎已無余力反對修憲复決。 在「選舉挂帥」、議會政治的台灣,政党透過選舉擔任公職至為重要,但從此次民 眾党來勢洶洶,全省僅獲4%選票,而新党及勞動党僅保住一席縣市議員可知,沒有 資源發展地方組織的小党,走選舉的路并不容易。島內的反獨促統運動應如何發展 壯大,值得吾人深思。 (中評社特約作者紀欣,《觀察》雜誌發行人兼總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