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制台灣方案的原則性與包容性


仇長根



  一、探索“兩制”台灣方案終極目標為實現國家統一 

  “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方針,最早設計是為了解決台灣問題,實現國家統一。
香港、澳門回歸首先實施“一國兩制”,並經過20多年的實踐,取得初步成功,舉
世矚目。實踐充分證明,“一國兩制”具有強大的生命力。尤其是,“一國兩制”
理論史無前例,是中國對國際“主權和治權”理論的一個偉大創舉,其構想在實際
解決港、澳歷史遺留問題中,科學地解決了一國之內“主權與治權”的矛盾。大陸
實行社會主義制度,港、澳實行資本主義制度,“一個中國,兩制並存,港人治港,
澳人治澳”,高度自治,並沒有造成“兩個國家”或“一中一港”、“一中一澳”。
習總書記2017年7月1日在慶祝香港回歸祖國20周年大會暨香港特區第五屆政府就職
典禮上指出:一國兩制“是中華民族為世界和平與發展作出的新貢獻,凝結了海納
百川、有容乃大的中國智慧”。同時習總書記也講到,“作為一項前無古人的開創
性事業,一國兩制需要在實踐中不斷探索”。這後一句話或許正是今年1月2日習總
書記在《告台灣同胞書》發表40周年紀念會上講話的重要涵義所在,也就是“兩制”
台灣方案可以深入探索,兩岸可以坐下來討論,成熟後可以循序漸進展開民主協商,
直至政治談判。習總書記講話提到“和平統一,是平等協商、共議統一”。探索
“兩制”台灣方案,本質是“一國”方案,終極目標是國家統一。“祖國必統須一,
也必然統一”。“這是70載兩岸關係發展歷程的歷史定論,也是新時代中華民族偉
大復興的必然要求”。 

  二、“兩制”台灣方案中的“主權”問題不適用兩岸之間 

  主權是一個國家的最重要屬性,是國家在國際法上所固有的獨立處理對內對外
事務的權力。主權不可分割,不可讓予。主權也是一個國家對其管轄區域所擁有的
至高無上的、排他性的政治權力。國際法中的國家主權原則對這一權利予以確認和
保護。因此,從國家屬性和國際法概念來講,毫無疑問,“兩岸同屬一中”,根本
不存在“兩國”之間的“主權”之爭,“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歷史和法理事實”從
來就沒有改變,也不可能改變。如今兩岸的分裂狀況,即“台灣問題因民族弱亂而
產生”,具體講是國共兩黨1949年前(民進黨1986年才成立)中國內戰遺留的歷史
問題。由此,未來的兩岸政治談判,不是“國與國”談判,沒有“主權”問題需要
討論,這是大陸的原則和底線,沒有妥協的餘地,台灣當局不要存有幻想。 

  2014年9月26日習總書記會見台灣和平統一團體聯合參訪團時指出,“1949年以
來,兩岸雖然尚未統一,但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的事實從未改變,也不可能改
變。兩岸復歸統一,是結束政治對立,不是領土和主權再造”。2008年12月31日胡
錦濤在《攜手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同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講話(即“胡
六點”)中同樣指出,“兩岸復歸統一,不是主權和領土再造,而是結束政治對立”。
兩個講話同一個重點是,中國的“主權”不是“再造”問題,而是必須堅持“主權”
不可分割的問題。 

  三、“兩制”台灣方案中的“治權”是自家人的事好商量 

  早在30多年前的1983年,鄧小平會見美國新澤西州西東大學教授楊力宇就講到:
祖國統一後,大陸不派人去台灣做官,台灣的黨、政、軍等系統,都由台灣自己來
管。同時,中共黨的重要會議和歷屆領導人多次呼籲,“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什
麼問題都可以談”,包括“結束兩岸敵對狀態”,包括“台灣的國際活動空間”,
包括“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等。正是由於港、澳、台三地問題不同的歷史起因和
不同的客觀現實,大陸對於台灣“高度自治”的內涵方面應有著不同於港、澳的戰
略思考與安排。 

  習總書記鄭重提出探索“兩制”台灣方案,正是基於這一考慮,相信“兩制”
台灣模式,定會不同於“兩制”港澳模式。2014年9月26日習總書記會見台灣“和統
團體”表示,“一國兩制”在台灣的具體形式會充分考慮台灣現實情況。這裡所講
的“具體形式”,應是重要思考點。習總書記在《告台灣同胞書》40周年講話中除
了重複這句話以外,更完整地闡述了另外四個充分,即“會充分吸收兩岸各界意見
和建議,會充分照顧到台灣同胞利益和感情”;“和平統一後,台灣同胞的社會制
度和生活方式等將得到充分尊重,台灣同胞的私人財產、宗教信仰、合法權益將得
到充分保障”。而且,更進一步真誠、務實地提出,“兩岸的事是兩岸同胞的家裡
事,當然也應該由家裡人商量著辦”。這充滿善意和誠意的講話,顯示中共新一代
領導人在解決台灣問題上的極大寬容與偉大胸襟。 

  四、“兩制”台灣方案需要雙方共同解決的三個複雜難點 

  一是兩岸對一個中國“主權”內涵的認知存在著的重大分歧。“主權”和“治
權”,是“一國兩制”理論和實踐的兩個核心要素。兩岸沒有“主權”之分裂,衹
有“治權”之分治。然而,目前雙方對一個中國“主權”代表的認知南轅北轍。大
陸堅持代表中國主權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國民黨堅持代表中國主權的是
“中華民國”(即“一中各表”)。民進黨則完全相反,強調“台灣是主權獨立國
家”,少數極端“台獨”勢力和組織,企圖推動“主權獨立公投”及“修憲”、
“制憲”等。當然,大陸絕對不會允許,也絕對不會坐視不管。民進黨當局也不敢
輕舉妄動,實施所謂“法理台獨”,從陳水扁2000年參選“總統”開始至今,民進
黨仍然以1999年為奪取執政權而避開“台獨黨綱”拋出的“基本方案”《台灣前途
決議文》所強調:“台灣已是主權獨立國家”,名字叫“中華民國”,現狀更動須
2300萬台灣住民公投決定為定位。因此,探索“兩制”台灣方案,需要對上述重大
分歧即“一中”內涵作深入研究。 

  筆者曾在2012年“九二共識”發表20年時撰文提出,“九二共識是穩定兩岸大
局的定海神針”。2017年筆者再次撰文認為,“長遠思考兩岸政治關係,九二共識
需要重新檢視”(兩文分別刊登於香港《中國評論》2012年第1期和2017年第2期)。
現在看,“九二共識”在兩岸關係和平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畢竟擱置了“一
個中國”內涵這一重大分歧。“九二共識”需要繼續深化、完善,以建立一個完整
的兩岸遵循的“共同政治基礎”,共同努力謀求國家統一。 

  二是“中華民國主權”與台澎金馬“治權”中的台灣民意。從台灣實際情況看,
“中華民國”遷台長達70年,島內民眾希望現有的“社會制度、政治體制、生活方
式、民主自由”等不要改變;希望現有的“中華民國主權”對台澎金馬的“治權”
受到尊重,台灣同胞有尊嚴。簡而言之“自己管自已,台灣人當家做主”。這就引
來台灣的“雙主流”民意,即“求和求利”與“維持現狀”並存。這個“雙主流”
民意反應出來的根本性問題、關聯性最大的問題、也是極其複雜難以解決的問題,
即台灣民意既“希望兩岸和平,不要對抗,更不要兩岸戰爭,擔心兩岸戰爭”;同
時訴求的是維持“中華民國主權”對台澎金馬“治權”的現狀。當然,除政黨和政
客外,多數民眾對“中華民國”是懷有樸素的“家國情懷”。 

  因此,探索“兩制”台灣方案,需要解決如何在不改變一個中國原則的前提下,
讓此問題得以妥善處理,讓廣大台灣民眾真正認識到,唯有國家統一後,台灣同胞
才可以分享大陸發展機遇;才能使“台灣將永保太平,民眾將安居樂業;有強大祖
國做依靠,台灣同胞的民生福祉會更好,發展空間會更大,在國際上腰杆會更硬、
底氣會更足,更加安全、更有尊嚴”。 
  三是“中華民國”所謂“主權、治權”與“政權”掛鉤。國民黨執政時馬英九
曾多次提到“互不承認主權”、“互不否認治權”的兩岸政策。民進黨則刻意宣導
國民黨當局將“中華民國”帶到台灣是“外來”政權,國民黨大陸政策是“賣台”。
但無論國、民兩黨的政治主張及兩岸論述如何,藍綠都認為在台灣要取得執政權利,
都離不開將“中華民國”當作護身符(無黨籍柯文哲想沖大位,也稱“我國是中華
民國,我家是台灣”),都需要緊緊擁抱“中華民國”,都不敢明目張膽改動“中
華民國憲法”裡的“一中原則”。民進黨政客心裡面都知道,單依靠“台獨”鐵票
不足以取得政權,因為“台獨”可能導致災難性的嚴重後果,大多數選民不會支持。
民進黨為騙取“中間”選票,以取得政權、維護政權、連續執政,也衹能藉助“中
華民國”之殼(當然實質也是在掩護推進“台獨”路線)。同時,島內現狀呈現國、
民兩黨為了爭奪執政權,從獲得更多選票的角度考慮,也都公開反對“一國兩制”,
民進黨甚至以汙名化手段,惡意攻擊“一國兩制”是中共“矮化、吞併台灣”,時
而製造、煽動、挑起島內“統獨”矛盾。顯而易見,台灣各級政權選舉是台灣內部
事務,大陸不會干預。但台灣政黨政治及政客將“中華民國主權”與島內“治權”、
“政權”三權“捆綁”這一特殊政治問題,無法與兩岸關係脫離。因此,在探索
“兩制”台灣方案所面臨的諸多問題中,這個問題將會比較複雜。 

  五、探索“兩制”台灣方案的幾個思考方向 

  1、關於統一前的“中華民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前言規定:“台灣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中華民國憲法”第4條規定:“中華民國
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不管國、民兩黨誰
執政,不論李登輝、陳水扁、蔡英文誰當政,都不敢冒險改動)。正因為“兩憲”
都堅持衹有一個中國“主權”的原則,暫時擱置了“一個中國”政治內涵,從而達
成“一個中國原則的九二共識”,才使得兩岸民間經貿、文化等各領域交流持續進
行。目前儘管國民黨強調“一中各表”,儘管民進黨拒絕承認“九二共識”,不可
否認的事實是,“九二共識”經過兩岸有關方面明確的授權(大陸海協會、台灣海
基會)認可,其核心是,“各自以口頭方式表述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原則”,
兩岸應共同努力謀求統一。2013年先後舉行的“習連會”、“習吳會”,對體現一
中原則的“兩個憲法”,有比較接近的相同認知。習總書記強調:“增進互信,核
心就是要在鞏固和維護一個中國框架這一原則問題上,形成更為清晰的共同認知和
一致立場”。連戰、吳伯雄回應均表示,“兩岸各自法律、體制都實施一個中國原
則,台灣固然是中國的一部分,大陸也是中國的一部分,從而形成一中框架下的兩
岸關係,而不是國與國的關係”。可見,雙方以“一中框架”或“一中架構”定位
兩岸關係有初步交集,已有兩岸“分治”聚焦的法理基礎,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憲
法”和“中華民國憲法”。故統一前的“中華民國”,仍然有遏制“台獨”的階段
性使用價值。 
  2、關於統一後“中華民國”的政治定位。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實質上
完成了對“中華民國主權”的“事實繼承”。1971年聯合國2758號決議從“法理”
上得到解決。然而客觀上“中華民國”遷台對台澎金馬地區擁有實際的“治權”已
長達70年,包括有效管理“政治、經濟、軍事、文化、社會”等。但無論怎樣解讀,
客觀事實兩岸關係不是國家“主權”的分裂,而是兩岸“治權”的分離,也就是兩
岸衹有一個中國“主權”,各自“依法”實施“治權”。因此,在實施“和平統一”
的前提下,探索“兩制”台灣方案中,對“中華民國”對台澎金馬地區的“治權”
問題難以迴避,也需要面對、需要解決。是否可以往兩岸是“一中框架”裡面的一
個“主權實體”和一個“非主權實體”,分別治理大陸地區和台灣地區的方向來思
考“中華民國”的政治定位問題?自從聯合國作出2758號決議後,“中華民國”在
國際事務中呈現在世人面前的都是“非主權實體”,而且是“極為有限的非主權實
體”。如果允許“一中框架”內同時存在兩個“主權實體”,等同於“兩個中國”
或“一中一台”,不符合一中原則,不符合國際法。而“一中框架”內的“非主權
實體”,鄧小平“一國兩制”理論的設計,已經在“一中框架”內允許回歸後的港、
澳存在著、實踐著“高度自治”。因此,統一後的“中華民國”國號不應再存在,
但可以允許台灣以“非主權實體”身份,繼續與相關國際組織保持經濟、文化及其
它方面的交往與合作。鄧小平曾經講到,“兩岸制度可以不同,但在國際上代表中
國的,衹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鄧小平文選》第三卷第30頁)。 

  3、關於統一後台灣當局“治權”其內涵尺度。台灣當局對台澎金馬地區有效
“治權”70年,已形成一整套的台灣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制度和運行體系,
實際上已經是“台人治台”,高度自治,擁有實際的“司法、立法、行政”的“治
權”。按照習總書記“兩岸一家親”和“命運共同體”的理念,探索統一後台澎金
馬地區的“治權”,如何更加符合台灣實際情況和民眾利益,比香港擁有的“治權”
更加寬泛,更有包容性和更有彈性。除了一個中國的“主權”不可談,其“治權”
內涵的廣度、尺度應不會作限制。當然,鄧小平也曾經指出:我們不贊成台灣“完
全自治”的提法,“完全自治”就是兩個中國,而不是一個中國(《鄧小平文選》
第三卷第30頁)。是否可以思考在“一中框架”或“一中架構”裡面以“台澎金馬
非主權實體”的名義,來協商台灣應擁有的區域性“治權”(“是裡面,不是下面;
是平等,不分大小”)? 

  2001年經大陸同意,台灣就是以“台澎金馬單獨關稅區”名義加入WTO的。目前
雙方互稱“大陸當局、台灣當局”,國台辦、陸委會負責人見面,乃至“習馬會”
在第三地新加坡舉行,並未造成“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如果這個思考方向
可行的話,那麼可進一步延伸探索統一後台灣“高度自治”的內涵尺度。比如按香
港《基本法》第13條規定,外交權屬於中央政府,香港衹有在中央授權下,才能行
使部分對外關係的權利。台灣的對外關係和國際活動空間如何解決?比如按香港
《基本法》第14條規定,香港的軍事防務由中央政府全面負責。而如果真的“大陸
對台灣不派一兵一卒”,台灣抵禦外部入侵的軍事安全及防務問題、島內“長治久
安”如何保障及“台獨”可能顛覆威脅等如何處置?比如按香港《基本法》第15條
規定,香港回歸後選舉產生的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都要報經中央政府
任命(回歸前的28任香港總督,作為英王的全權代表,都由英王直接任命)。而台
灣多年來已經實行政黨政治,如果定性為“台澎金馬非主權實體”,其民選產生的
領導人要不要報經中央政府任命? 
  總之,探索“兩制”台灣方案,內容涉及面廣,而且各類問題極其複雜和尖銳。
“兩岸雙方應該本著對民族、對後世負責的態度,凝聚智慧,發揮創意,聚同化異”。
要特別注意把握好: 

  (1)兩岸同屬一個中國,沒有“主權”之爭可以討論。主權是國際法概念,台
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兩岸之間沒有“主權”之爭。代表中國的“主權”
衹有一個,沒有討論和妥協的餘地,這是重大政治原則和政治底線。 

  (2)可借鑒“兩制”香港方案又有別於香港模式。香港回歸是中英兩國談判,
“主權和治權”不可分割,也沒有商量的餘地,也不可以“治權”換“主權”。台
灣問題是兩岸談判,不是“國與國”談判,“主權”和“治權”也不存在交換。但
台灣當局在台澎金馬的“治權”可放開討論,民主協商,凝聚共識。 

  (3)先易後難,台灣“治權”可先行展開探索。台澎金馬區域性“治權”是中
國內部的家務事,在堅持“九二共識”、反對“台獨”的共同政治基礎上,可由
“兩岸各政黨、各界別推薦代表性人士”,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循序漸進地展開
討論。先將兩岸“深水區”中的“治權”議題作為突破口,有了初步方案後再廣泛
展開民主協商,第三步才是進入“兩制”台灣方案的政治談判,最終為解決“中華
民國”政治定位問題創造條件。 

  (4)聚合“一中框架”與“一中架構”。應該看清,“九二共識”在台灣不是
一點市場沒有;一國兩制在台灣也不是一點正面影響沒有。去年“九合一”選舉
“韓流效應”是明顯見證。日前原台灣對外部門負責人歐鴻煉稱,“兩岸比較可行
的是在大中國架構下完成統一”,此話在台灣有一定的代表性。 

  我們有理由相信,衹要“兩制”台灣方案有利於共同維護一個中國主權;有利
於遏制“台獨”勢力膨脹和冒險;有利於確保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


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China's Peaceful Unification, Washington D.C., USA.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