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兩岸關係中的主權與治權
--兼論“一國兩制”台灣模式


(尹寶虎)



  2016年民進黨全面執政後,隨即採取全面“去中國化”動作,不惜一切擁抱美、
日。兩岸關係急轉直下,重新走冷。在此情境之下,討論兩岸未來統一模式無異對
牛彈琴。其實,兩岸之間的根本對立不僅在於“統”“獨”,更在於民進黨極端民
粹主義思想和對抗性地緣戰略選擇。要看清這一點,就有必要從主權、治權角度重
新認識大陸對台“一國兩制”方案和民進黨“台獨”主張的實質含義。美國的“一
個中國”政策也有必要從主權、治權角度才能得到準確理解。循此思想方法或許還
有可能為兩岸困局探索出一條和平出路。 

  當今國際體系建立在主權國家基礎上。國際法意義上的主權,其核心含義是指
對內部事務的最高權力,和對外關係上的獨立平等。治權則是主權的具體實現形式,
即一個主權國家對各種內外事務的具體管轄權①,通常由廣義的政府機構來行使,
包括立法、執法、司法,涉及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社會、文化、環境等各領
域事務。治權即管轄權、管治權,幾乎可以不斷細分下去。既可以按內外劃分,也
可以按領域劃分。主權與治權既有聯繫又有差異,常常可以分開處理。 

  有關主權的含義,西方在民族國家形成時期的思想家如讓‧博丹、格勞秀斯、
霍布斯等,均持主權“至高無上”、“不可分割”、“不可轉讓”說。但自19世紀
開始,鑒於民主分權、國際治理、全球化等新的發展趨勢,又有不少西方思想家、
政治家持主權“過時”論、主權“變革”論等觀點。實際上,兩類觀點皆言之成理
而各有偏頗。 

  主權與治權的聯繫與差異可以被惡意利用 

  主權與治權的聯繫和差異既可以用於正道,也可以用於邪道。最善於將主權與
治權分開處理並加以惡意利用的首先是西方殖民主義者。近代西方殖民主義者對亞
非拉弱小國家和民族的主權侵犯多是採取漸進蠶食的辦法,將主權與治權分開處理,
先不直接吞併對方全部主權,而是逐步蠶食其內外事務管轄權,由輕及重,由小積
多,逐步達到對其內外治權的全面控制,這一過程常常長達數十年甚至數百年。始
而租借某個場所、小島用於商品堆放、晾曬,繼之要求設立商業口岸和特別海關政
策(協商關稅、最惠國待遇,涉關稅主權),然後要求設立學校、教堂(涉教育文
化主權),再進一步要求駐軍以保護僑民和商業利益(涉國防主權),或設置公堂
以審理僑民案件(涉司法主權),最後乾脆劃出整塊地方要求管理租稅、社會治安
等一應事務(即租界)。過程中有用武力和武力威脅以達到目的,更有利用弱國社
會對國際法的無知而矇騙敲詐。近代中國就對西方列強要求片面最惠國待遇、領事
裁判、協商關稅等作出讓步時相對無動於衷,缺乏警惕;而對列強要求平等覲見皇
帝、設置駐外使館等要求則斤斤計較。通過武力和矇騙手法的混合使用,西方殖民
主義者逐步侵蝕被殖民地國家的關稅、外貿、金融、教育、交通、司法、國防等諸
多重要領域管轄權。最終達至將其整個民族和國家完全殖民化,使之成為仍然留有
國家主權空殼的屬國、被保護地等等。日本東施效顰,後來居上,乾脆將韓國、台
灣完全吞併。主權治權之間既存在一般與特殊關係,也存在量變與質變關係。等到
一個國家主權攸關行政、經濟、司法、外交、國防等核心領域的管治權都不在自己
手里,則主權就因基本虛化而失去了實質意義。 

  二十世紀民族獨立運動風起雲湧,殖民時代走向終結。當殖民地國家獲得主權
獨立時,西方宗主國為保持對前殖民地的控制仍然習慣性地採取治權、主權脫離辦
法,並不願意乾淨利索地撤出殖民地,而是在交還主權的同時努力保留部分管轄權。
比如保留對殖民國家國防、外交的管轄權;或其次,限制原殖民地的國防、外交主
權;或壟斷該國的軍事進口和技術培訓;或再其次,保留對重要河道(如巴拿馬運
河、蘇伊士運河等)或軍事基地的管轄權等等,不一而足。埃及於1914年成為英國
受保護國,1922年獲得獨立,成為獨立主權國家。但英國仍然掌握埃及的外交、軍
事和國防。埃及實質脫殖過程在獨立後經歷了數十年才最終完成。英國只是被迫逐
步地從埃及的各種管轄權後撤。過程中英國念念不忘的是保留對蘇伊士運河的管轄
權。埃及徹底收回蘇伊士運河管轄權還是在1956年打完了第二次中東戰爭之後才得
以完成。 

  中國同英國談判香港主權回歸時,英國人故伎重演,首先想到的辦法便是將香
港“主權”交還中國,而“管治權”仍然由英國人行使,等於中國只收回香港“主
權”的法理外殼。後來英國人又提出中國不在香港駐軍,企圖限制中國國防主權。
可以想像此類提議當然遭到鄧小平斷然拒絕。迄今攸關香港內部事務,英國方面屢
屢藉口《中英聯合聲明》為國際條約性質而主張英國有國際義務和權利“關注”香
港“一國兩制”的運作。 

  中美在談判台灣問題時,美國人同意與台灣執政當局“斷交”、“撤軍”、
“廢約”,但仍堅持保留有條件地出售台灣武器的尾巴,等於保留美國繼續干預中
國國防主權的管道,至今這一問題尚未解決。果然美國人隨後又玩弄起積少成多、
逐步擴大侵蝕中國主權的把戲。幾十年來,美國逐步提升對台售武級別,傳授和升
級武器技術,裝備維修,並拓展軍事情報與培訓合作。近期美國參議院又通過了
《2017年國防授權法案》,意圖提升對台軍事人員制度化交往層級,以切香腸方式
逐步密切美台安全合作。《與台灣關係法》更是將“主權”與治權切割、將法律與
政治切割的“傑作”,自始即遭到”對待。 

  美國反復強調其“一個中國”政策基於美中三個聯合公報以及《與台灣關係法》。
如果將兩者綜合起來看,則美國人的企圖昭然若揭。美國的“一個中國”實際上是
將台灣的“主權”與治權完全分開處理,承認中國對台灣擁有主權,但不承認中國
對台灣擁有治權。多年來,美國不斷通過與台灣合作強化兩岸間治權切割,其目標
是逐步促使“撤軍”、“廢約”、“斷交”成為具文,使中國對台灣的主權完全空
洞化,維持台灣屬於美國勢力範圍。此一進程始終沒有停歇過。同時,美國還利用
“沒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和政治人物口頭表述不斷衝撞“一個中國”政策底線。
2016年5月16日,美國聯邦眾議院通過有關支持台灣的“共同決議案”,首次將當年
美國總統私人信函里對台“六項保證”列入公開決議案。“六項保證”里所謂“不
與北京事先諮商對台軍售”,即指中國對台灣的防務沒有管轄權;所謂“沒有終止
對台軍售時間表”,即指無限期固定兩岸治權切割;而“不正式承認中國對台灣的
主權歸屬”更是利用決議案沒有法律效力為掩護公然聲援“台獨”。 

  2016年12月2日,就在美國參議院通過《2017年國防授權法案》的同一天,美國
當選總統特朗普與蔡英文直接通電話,在“推特”里稱呼蔡英文為“台灣總統”。
12月11日,特朗普更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質疑“為什麼要受一個中國政策”約束,引
起輿論譁然。事後白宮發言人反復出面澄清,美國奉行基於中美三個聯合公報和
“與台灣關係法”的“一個中國”政策不會改變。我們不用懷疑白宮公開表態的真
誠,但更不用懷疑美國人實際上又在利用三權分立的迴旋空間,和候任總統政策表
達效力的模糊地帶,在繼續維持“一個中國”政策掩護下,謀求進一步深化美台政
治關係,切割台灣與“一中”的聯結。美台不斷深化和升級的政治安全關係客觀上
發揮了保護和促進“台獨”的實質作用,對中國主權傷害最大。從主權角度看,台
灣是中國一部分,但從治權角度看,台灣則更像是美國的一部分。 

  實際上,現實世界的不少國家都可以程度不同地劃入傳統“屬國”、“被保護
國”之列。軍事同盟關係往往是主從關係,儘管這種關係都以表面平等的主權間合
作、結盟條約關係為基礎。處於從屬地位的國家在其“宗主”國面前的地位和利益
獲取,相對於傳統中國朝貢體系下的邊疆民族和藩屬國可能還要可憐。弱小國家主
權獨立但治權並不獨立的現象更為普遍。一些國家的內政外交、貨幣財政、教育文
化,甚至民選領袖的廢立,都要受制於人。現實世界雖然建立在相互獨立平等的主
權國家體系基礎上,也同樣建立在治權不獨立、不平等的叢林規則基礎上,而且後
者常常更為真實,也更為重要。維護建立在主權國家體系基礎上的世界秩序,堅持
主權國家不分大小強弱一律平等、不受外部干預依然是維護世界公正的不可或缺的
法律原則。 

  主權與治權的聯繫與區別也可以被積極利用 

  與主治權關係的惡意利用不同,主權和治權的分開處理也可以為國際合作創造
無限可能,帶來巨大利益。沒有主權國家間對相關管轄權的限制、交易、妥協與合
作,就沒有互利共贏的國際合作。只要這種交易、妥協、合作是自願的、互利的、
公正的,就不被視為對國家主權的侵犯。國家間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國際公約的
簽署,常常是主權國家有意限制自身相關領域管轄權,進而參與多邊治理體系、開
展國際合作的結果。接受國際條約和國際協議的約束等於允許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
參與本國立法。國際條約履約監督機制往往通過審議締約國的執行報告等方式監督
條約履行,近年來一些涉及軍控、環保、人權等領域的條約監督機制甚至開始對締
約國日常履約行為發揮剛性約束作用。 

  今天已經沒有一個國家可以任意地確定關稅、排放污染、發展核武,或者肆無
忌憚地自行確定單邊對外政策。國家管轄權的互利交易與共贏合作已經成為國際關
係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構成了國際關係充滿活力的圖景。管轄權在商業領域的交
易合作時間最早、範圍最廣、涉獵最深。現代國家的開放程度實際上是指商事領域
的管轄權開放交易程度。各類國際投資貿易協定構成國際經貿合作的制度基礎。在
國內層面,各國紛紛設置特別經濟合作區、保稅區,並在區內暫停適用本國部分財
稅、外匯和行政法規,施行國際通行規則。通過限制自身法律管轄來換取外國投資
和貿易合作(不同於殖民時代的租界)。2015年4月中國國務院宣佈支持國際商事爭
議解決機構入駐上海自貿區,目前已有多家海外仲裁機構進駐,等於將部分中國商
事裁判權交由國際機構行使(不同於殖民時代的領事裁判權)。 

  政治領域的國際合作同樣十分普遍。歐盟是當今最大的國家聯盟,設有統一的
議會、軍隊、財稅、貨幣、司法、社會制度,可以制定約束性、指導性的部門政策。
在歐盟管治之下,各成員國很難有完全獨立的政治、經濟、安全、司法和社會政策。
國家間合作最為謹慎敏感的是安全領域。國家間安全合作程度最能說明國家間關係
的遠近。但即便在安全領域,也不乏直接交易牟利的實例。非洲小國吉布地為利用
有利地理位置解決國家資源缺乏問題,主動採取允許外國在境內建立軍事基地以換
取經濟利益政策,開放多個外國②在吉布地建立軍事基地(不同於殖民地時代列強
的駐軍)。 

  
  主權與治權的分開處理對維護和平具有重大意義 

  主、治權的聯繫、差異和分開處理具有重大和平意義,這首先體現在妥善解決
國家間領土爭端方面。目前全球範圍在領土、領海爭端的地方至少還有上百起。如
果都採取絕對化的主權主張而毫無妥協餘地,必然導致戰爭衝突。海峽兩岸的中國
人都主張對領土爭議採取“擱置爭議、共同開發”的辦法。也就是將主權與治權分
開處理,先將主權爭議放在一邊,再將主權爭議轉化為經濟合作和管治合作上的商
業利益磋商,從而化解紛爭,帶來和平,促進雙贏。 

  治權妥協合作的和平意義還突出體現在處理各國內部各種“獨立”運動上。當
今世界不少國家內部都存在尋求獨立的民族、地區和群體。極端的民族分裂勢力往
往以暴力手段造成巨大動亂和連年戰禍,也常常形成恐怖主義而遭到國際社會譴責
和打擊。這些尋求獨立的民族、地區和群體都不約而同地使用“民族自決權”作為
法律和道義理由。 

  事實上,除了殖民統治和非法佔領的情形,國際法和國際政治並不主動支持其
他獨立要求。隨著國際人權運動的發展,西方對“民族自決權”的適用解釋有逐步
擴大之勢。為了解決這一理論與國家主權體系的衝突,西方社會又發展了“對內自
決權”理論。其核心要義是將主權和管轄權分開處理,通過治權妥協合作解決主權
爭議。爭議雙方各退一步,維護主權統一方不尋求干預少數群體內部事務,而尋求
獨立的少數民族則不尋求在國防和外交上分裂國家。“對內自決權”理論已經越來
越多地見諸一些司法判例和政府意見文件。1998年8月加拿大聯邦最高法院就魁北克
省獨立公決發佈了《加拿大聯邦最高法院關於魁北克脫離的參考意見》,對相關國
際法原則作過這樣的說明:“已得到承認的國際法已經確立,民族自決權通過內部
的自治通常已經得以實現,這種自治是指一個民族在現有國家的框架內尋求其政治、
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 

  無論是“民族自決權”理論還是“對內自決權”理論,都沒有為“台獨”留下
任何可以利用的空間③。“對內自決權”理論實際上將主權和治權作了區別內外的
重新定義。在這裡,國家“主權”更多是指國防和外交事務管轄權,應該維持統一;
而“治權”更多是指除此之外的所有內部事務管轄權,可以高度自治,靈活安排。
台灣學者有所謂“主權共享,治權分立”的主張,如果是指這個意義上的主權和自
治權,則不妨作為兩岸談判的基礎。但如果將治權擴及全部國防和外交,將“一中”
主許可權縮至只剩下法理空殼,則等於國家實質性徹底分裂,也是“一中”主權外
部現狀的重大後退,台灣勢必完全受制於外人,顯然不會被大陸接受。 

 “一國兩制”台灣模式的主權、治權分析 

  主、治權分開處理有利於解決各類內部“獨立”問題。但分開到什麼程度則取
決於雙方對“自治”程度的主張和容忍程度,需要通過政治談判解決,並無天經地
義的當然標準。通常對於維護國家主權統一方來說,外交和國防主權不可分裂,不
能不由中央政府集中統一行使(“對內自決權”理論的底線也是國家外交和國防的
統一),其他各類管轄權似乎可以有更大靈活處理空間。而對於尋求“獨立”的少
數民族而言,要求自己掌握自己的命運,其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發展的主導權
不能假手他人。雙方如何達成妥協,既要看手里有多少牌,也需要巨大的政治勇氣
和高超的政治智慧。其中主、治權分離的形式還可以作為談判妥協的籌碼。 

  按照大陸方面歷代領導人提出的構想,假如兩岸按照“一國兩制”構想實現國
家統一,則台灣社會制度、內部管轄權無一變化,大陸甚至也不派兵、派官駐台,
等於台灣在內政上,無論政治、經濟、軍事、司法、社會、教育、文化等各項獨立
管轄權地位悉數不變。“一國兩制”台灣模式之所以根本地不同於香港模式④,在
於其實現了主權、治權間更大程度的分離。現有香港“一國兩制”模式對香港內部
立法、人事等管治權的各項約束,以及內地在港駐軍,在台灣這裡都不存在。這一
模式沒有邦聯之名,卻有超越邦聯制之實。台灣在治權意義上的自主地位,既高於
歐盟各個成員國,甚至某些地方也高於各個聯合國成員國。因為聯合國各個成員國
也要接受各類國際條約、國際司法和安理會決議約束,而許多成員國在接受此類約
束前並沒能有意義地參與相關討論和決策過程。很難設想“一國兩制”模式下未經
台灣同意的任何政策安排。不妨可以將“一國兩制”看作是台灣與大陸之間的管轄
權交易合作。在這筆交易里,台灣付出的並不多。 

  在國際政治現實里,一個政治實體的自主空間往往由自身實力和治權自主程度
決定,並不完全取決於其主權法理形式。實際上,一個實現了“台獨”而自由行動
的台灣可能立即成為美日的附庸,反而失去更多的獨立和自由。外部勢力為了圍堵
中國必定利用台灣作為對抗大陸的前沿陣地,台灣的安全也將長期處於兇險局面。
台灣未蒙實利,先招實禍。目下的烏克蘭便是前車之鑒。 
  相反,恰恰是“一國兩制”可以促使台灣在國際地緣政治中處於十分特殊而有
利的位置,實現最大程度的獨立自主:既因為“一國”不必成為美、日的附庸,又
因為“兩制”而不必接受大陸的體制和單邊安排。台灣由此可以獲得最大的國際空
間和自主地位。由於台灣的貿易、投資、財稅、貨幣、航運、環境、文體、司法等
體制和政策均不同於大陸且完全自主,大陸不可能代替台灣簽署國際協議。其在治
權意義上的獨立自主空間將超過當今許多獨立主權國家。台灣不僅可以在東西間遊
走自如,成為雙方努力合作的對象,而且也成為雙方合作的最佳橋樑紐帶,為自己
贏得了積極影響各方行為的巨大潛能。 

  在兩岸間,由於台灣社會制度迎合了西式民主,在國際上佔據話語權,儘管有
承認“兩制”的兩岸協議,也不會是大陸試圖改變台灣政治制度,而是相反。經濟
上,大陸將極力維護和關照台灣利益,以便維繫台灣人心,阻止台獨勢力坐大。無
論是在國家統一前還是統一後,只能是大陸擔心台灣“獨立”,而不可能是台灣擔
心大陸獨立。同時,大陸努力維護台灣自主地位、自由民主和繁榮穩定,也有利於
凸顯中國制度的自由多元和促進中西交往合作。因此,無論從消極還是積極角度考
慮,儘管兩岸統一建立在實力不對稱的基礎上,但台灣將以小博大,保持著兩岸關
係和兩岸協商中十分主動而強有力的地位。這種地位也是台灣在“一國一制”的框
架下所不可能具有的。以“一國兩制”實現兩岸管轄權交易合作,台灣付出不多,
所得甚大,十分划算。 

  在“一國兩制”安排下,台灣在涉外管轄權交易中也處於十分有利的位置,同
樣獲得重大利益。在國際上,大陸永遠不會在涉外交往中將台灣視作手里的籌碼和
利用的工具,而是會視台灣為國家核心利益加以維護,這也是大陸不同於美、日的
根本區別。因此,擁有“一中”的保護屏障和大陸的實力支撐,台灣的國際交往籌
碼和地位將更行強大;無論是進行台日間漁業協定、食品協定談判,還是“美豬”、
“美牛”談判,台灣將有更大的底氣和迴旋空間。假如實現徹底“台獨”而失去
“一中”屏障,台灣將獨立面對國際叢林規則,在國際交往中的籌碼也要弱勢得多。
台灣與任何人的管轄權交易都只能按照自身實力和價值計;台灣要獲得一點實利,
反而要犧牲更多的實質管轄權。這也是“台獨”只會減弱台灣的獨立自主而不會增
強台灣獨立自主的根本原因。 

  實際上,台灣也不妨將馬英九執政時期兩岸基於“九二共識”的和平發展看作
是縮小、簡化和不穩定的“一國兩制”,或者看成是兩岸對待主權議題的“擱置爭
議,共同開發”。“九二共識”毋寧也是一種管轄權交易,台灣在“親美友日”前
提之下“和中”,達成23項各領域合作協定,盡享和平發展紅利;更在台日漁業協
定、台菲漁業協定中獲得尊嚴和利益。堅守“九二共識”,台灣何曾吃虧? 

  台灣或許擔心,以大陸規模實力之大,一旦按照“一國兩制”實現統一,大陸
必然“吃掉”台灣。這種擔心看似有理,實則沒有理解“一國兩制”的根本特點。
不能否認,大小兩個經濟體和政治體之間除了制度性的影響外,必然可能發生一些
非對等的相互影響。這也是國際社會主權平等而治權不平等的重要原因。就像烏克
蘭不能不受俄羅斯影響、墨西哥不能不受美國影響一樣。然而,由於台灣不是大陸
的利用的手段而是爭取的目的,“一國兩制”安排恰恰可以增加大對小的有利照顧,
最大程度地減少大對小的不利影響,有利於台灣在兩岸交往中爭取傾斜性的單邊安
排。目前港澳(也包括台灣)對內地在人員往來、經濟安排、司法合作、權益保障
等方面均有大量單向的限制措施;此類措施若放在主權國家間必然形同歧視而不可
接受。沒有理由相信,接受“一國兩制”的台灣反而需要更多遷就大陸。 

  適用“一國兩制”後,台灣將因為獨特地位和體制而受到各方青睞。西方沒有
傷害台灣的理由,大陸更有呵護台灣的動力。非但台灣民眾可以因此享受最大的安
全和福利,且在中西合作、文化交融、促進“大同世界”等方面可以發揮無可限量
的作用。甚至可以想像:“一國兩制”下的台灣完全有可能成為一個現代版的“世
外桃源”! 

  從“一國兩制”角度重新認識“台獨” 

  台灣當然不是一個主權意義上的“獨立國家”。兩岸要落實“一國兩制”,大
陸至少應該要求台灣同意就“外交和國防”展開合作,國家的“外交和國防”統一
應該具有實質性。然而由於大陸無法干預台灣內政,允許台灣保留獨立軍隊,並不
強求在台灣駐軍;則兩岸在“外交和國防”上的統一實質上只能是兩個平等主體間
的合作,任何涉及台灣的“國家外交”和“防務政策”都只能在台灣同意之後形成。
 
  以大陸現有的設想,兩岸實現“一國兩制”後的中央政府形式可以繼續藉助大
陸政權的現有架構,即利用全國人大為全國性立法機關和利用國務院為中央政府。
這在形式上確實是把台灣“吃掉”或者“矮化”了,但無論何種政權形式都無法掩
蓋兩岸間“一國兩制”係兩個平等主體間合作的本質。而台灣恰好可以利用這種形
式,實質性參與大陸內部事務管理,以更多爭取台灣利益。兩岸在統一的形式和實
質之間,以及涉內和涉外權力結構上,還可以進行政治交易。其交易原理是:大陸
如果在國家統一形式上有所讓步,賦予台灣更多平等(台灣方面有學者提出兩岸可
以共建“一中”大“屋頂”),並拿出更多內部管轄權讓台灣參與,則可能越有利
於加速兩岸和平統一進程;而台灣在形式上愈是願意接受“矮化”的安排,愈是有
利於在兩岸交往中爭取更多實際利益,和對大陸內部事務的深度參與。台灣如果願
意拿出更多實質管轄權與大陸合作,則可以獲取的利益空間應該會更大。 

  國家統一採取什麼形式是一門大學問,可以研究藉鑒古今中外諸多統一模式和
憲政架構,並加以創造性地利用。兩岸間“一國兩制”決不可能是港澳模式,也不
是某個確定的模式,而是一個開放的框架,有待兩岸通過磋商談判確定框架內涵。
中共自周恩來總理主持外交時代起,對事關國家利益的重大政治談判,往往本著設
身處地、真誠合作精神,一開始即出盡底牌,去謀守拙;然後堅守底線,堅持不懈,
以極大耐心持久談判,爭取對方理解與合作。大陸解決台灣問題的思路與此一脈相
承。“一國兩制”台灣模式本質上是一個認定現狀的和平方案,不妨也可視為某種
創造性的“擱置爭議,共同開發”,兩岸能否籍此維護國家長久實質統一尚在未定
之天。這一模式對台灣自主和自治的尊重是顯而易見的。然而台灣不分藍綠對“一
國兩制”同聲譴責,口誅筆伐,無一人有片言隻語的肯定,兩岸互信之匱乏令人感
歎! 

  由於“一國兩制”台灣模式已經接受台灣現有各項內部管轄權的自主地位,國
家主權統一的意義將僅僅體現在“外交和國防”領域,並依賴於台灣方面的合作。
因此,明白了這一點就可以邏輯地推論:“台獨”的主要意圖可能不是為了台灣獨
立自主,而是為了在國際政治上始終站在大陸的敵對面。假如台灣視大陸為美國,
則台灣必定會擁抱“一國兩制”。拒絕“一國兩制”、尋求完全“獨立”可以贏得
在國際上開展政治軍事合作的自由⑤,而只有堅持永遠與大陸對立的目標,獲得這
種自由才有實質意義。 

  實際上,所謂“台獨”,外因多於內因,地緣政治因素多於主權因素。如果有
人認為早期的“台獨”運動還有一些反對國民黨專制、爭取民主的工具色彩,則在
“台獨”政黨已經登堂入室、兩度執政之後,一個要通過“轉型正義”徹底整垮反
對黨,並且不惜一切倒向美日的政黨,實際上走到了自由主義民主的反面,也與獨
立自主的追求背道而馳。為了實現“台獨”,就要維持兩岸敵對,為此不能不極盡
抹黑醜化大陸,繼續“恐中”、“仇中”的民粹操作,甚至斬斷台灣的歷史文化根
基;還要維持中美對抗,為此不能不竭盡所能深化中美對立,因為中美關係的緩和
始終不符合“台獨”利益。可以說,“台獨”與台灣尋求獨立自主無關,而是基於
一種特殊時空下演變而成的極端民粹思潮、冷戰對抗思想和敵對性的地緣政治選擇。

  就兩岸關係而言,假如台灣要選擇永久站在大陸的敵對面,則無話可說,只能
任由兩岸由對峙甚而走向對撞;假如台灣並不想永久站在大陸的敵對面,則台灣接
受“一國兩制”不失為英明抉擇。即便台灣想要站在中外政治安全格局的中立地帶,
也有必要強化而不是弱化兩岸同屬“一中”的政治基礎,遠離“台獨”。 

  註釋 

  ①本文將“治權”與“管轄權”、“管治權”混淆使用,意義等同,不加區分。
 
  ②法國、美國、西班牙、德國、日本等均在吉布地建有軍事基地。中國為解決
護航、維和、人道救助後勤補給需要,於2016年3月與吉布地達成協議,在吉建立後
勤補給基地。 

  ③有關“民族自決權”和“台獨”的關係,參閱筆者拙文《台灣問題與國際法》;
該文以筆名“尹成左”發表於2004年2月19日《聯合早報》網路論壇。 

  ④有關台港“一國兩制”模式差異研究,請參閱拙作《“一國兩制”台灣模式
的正解》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14年7月號,總第199期。 

  ⑤台灣目前在世界各國均設立經濟文化代表處等機構,已經享有與外國開展經
濟、社會、文化交往合作的高度自由。

作者為海峽兩岸關係法學研究會秘書長、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協同創新中心兼職教授

本文源自《中國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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