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定位問題重要性及解決思路


李義虎



背景與重要性

  目前兩岸關係發展已步入“深水區”,政治議題在兩岸對話與協商過程中的分
量將逐漸加重。例如兩岸事務中的公權力、台灣“國際空間”及雙方軍事互信等,
均屬需要“破解”的“難題”,無法回避而須務實面對。十八大報告即提出“探討
國家尚未統一特殊情況下的兩岸政治關係,作出合情合理安排”,為解決問題開闢
了道路。①實際上,按照破解這些政治難題的倒逼邏輯,最大的“難題”應該是台
灣定位問題,因為這個問題不解決,其他政治難題都很難找到解決的基礎。② 

  近年來的事實說明,兩岸關係之所以取得重大進展,在於雙方在堅持“九二共
識”和反“台獨”的基礎上建立了政治互信。但是,“九二共識”和反“台獨”作
為兩岸政治互信的前提,卻僅是“低度前提”,有了這個“低度前提”,海協會和
海基會這種“白手套機構”之間的事務性商談得以進行,並收穫簽署21項協議等經
濟性、功能性領域的成果。如果兩岸要著手解決政治議題,就需要進入政治對話和
協商過程,特別是實現領導人會晤的突破;而這只有在堅持“兩岸同屬一個中國”
的前提下,妥善解決台灣定位問題,才可能實現。在某種意義上,這是推動兩岸高
水準政治互動的前提,即“高度前提”。現在,在台灣執政的國民黨當局雖接受
“九二共識”,卻將其解讀為“一中各表”,強調擁有所謂“互不隸屬的對等身份”,
將“不被矮化”作為底線,在談判場合則刻意彰顯其公權力的存在。顯然,“九二
共識”採取“戰略性模糊”的做法將台灣定位隱蔽化、模糊化,在兩岸關係發展進
入“深水區”時,並不能解決“鞏固深化”的動力問題;相反,雙方在台灣定位問
題上的深層爭議,意味著兩岸間長期存在的一些結構性矛盾,並未因近年兩岸關係
積極發展而消解。因此,解決台灣定位問題,既可以鞏固深化兩岸關係發展的已有
成果,又可以為破解政治難題、推動雙方從低度互信邁向高度互信創造條件,從而
使兩岸關係從現有水準發展到更高水準。

  從前瞻角度看,兩岸關係迅速發展意味著兩岸正在進行著某種有效整合,這種
整合從經濟到政治的延伸,也必然要求解決台灣定位問題,因為定位問題是雙方具
有成熟的整合關係乃至實現國家統一目標的前提。但是,兩岸的整合和統一,特別
是當這二者成為一個緊密連接的過程時,其所面臨的最大障礙正是台灣定位尚不明
確。這既可能降低兩岸整合的程度和效果,也可能使這種整合到統一的過渡面臨阻
滯。究其實質,台灣定位是兩岸關係的核心癥結,兩岸整合乃至於統一遲早要解決
台灣定位問題,目前的所謂“互不否認”③只是負向表述,有回避問題之嫌,不能
從根本上開闢兩岸政治對話與協商的路徑,也無助於未來的兩岸整合及統一進程。
總之,台灣定位的解決將為兩岸關係的再發展提供動力和條件,只有首先在此問題
上產生共識、達成一致,才有可能探討兩岸整合及統一路徑,進而確定整合及統一
模式。 

   台灣定位問題的特點與變化

  隨著60餘年來台海局勢的演變,尤其是30多年來兩岸關係的發展,台灣定位問
題的特點發生了一些顯著變化,這是我們在探討時不能不注意的。所謂“顯著變化”
主要有兩點:一是台灣定位問題已不僅僅是台灣當局的定位問題;二是台灣是中國
的一部分,但“台灣是中國什麼樣的一部分”尚未完全解決。

  1、台灣定位問題已不僅僅是台灣當局的定位問題。

  長期以來,我們理解的所謂定位,僅僅是“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或“台灣當
局的定位”。在大陸的一些政策文件中,這樣的表述還是比較多的,④即使2005年
通過的《反分裂國家法》也帶有類似痕跡。⑤有些大陸學者認為,只有台灣當局的
定位問題,沒有台灣定位問題。甚至認為,說台灣定位問題,是抬舉了對方,應該
完全延續內戰邏輯(即只直接對接於1949年中國政治所發生的重大變動),而無需
考慮近年來兩岸關係的發展變化、島內政治生態的演變,沒有必要提出“台灣定位”
的命題。

  依據內戰邏輯,兩岸問題的癥結可歸為如何看待和處理“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或“台灣當局的定位”。就此,存在著兩種解釋:第一種帶有意識形態色彩,把1949年
國民黨政權退據台灣說成是“地方武裝割據”,用“集團”、“反動派”、“一夥”
等意識形態化的辭彙來進行定位。第二種限於行政位階和地理區劃的含義。上世紀
50、60年代,我們無論對內還是對外,都把台灣說成是“中國的一個省”或“中華
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省”,有些時候還稱呼對方為“台灣地方當局”。以上兩種定位
限於政權更替邏輯將焦點集中在台灣當局,它意味著如果要實現和平統一,只要解
決好台灣當局的定位問題就可以了。但這已不適應於當下現實,現在需要擺脫意識
形態並突破單純行政區劃含義,去從完成國家統一大業的政治意義上更全面地進行
定位。 

  應該看到,自上世紀90年代初以來,經過“憲政改革”和本土化進程,島內政
治生態發生重要嬗變,兩岸關係固然沒有脫離內戰遺留問題的本質,但隨著時間推
移也出現了若干非內戰化的特徵。由於受到“憲政框架”改造和選舉機制的影響,
島內政治脫離了威權體制的束縛,涉及到“台灣前途”的決定權已非像兩蔣時期那
樣能為執政當局所單獨掌控。而且,李登輝和陳水扁加速推動島內本土化和“去中
國化”,本土化因素和多元民意結構制約著當局的兩岸政策。雖然不能說台灣多數
人的國家認同完全脫離中國認同,但至少他們中有相當數量確立了“台灣主體意識”。
這就使其無法接受兩岸統一變成對某些政治人物的善後安排,也不會接受以政治機
構重組的方式僅對當局進行定位。質言之,在兩岸關係迅速變遷和島內情況嬗變的
情形下,我們用“台灣當局的定位”或“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之類的說法已無法
應對島內政治生態的現實,也完全無法說服對方,包括台灣民眾,從而無法順利地
推進兩岸整合和國家統一的進程。

  當然,從更為全面和嚴謹的意義上說,台灣定位問題包括台灣當局的定位,但
更多地關涉到台澎金馬地區範圍的管轄權、公權力的性質和特點,而這容易與台灣
人民的地位及尊嚴問題相關聯。這種情況使我們在面對所謂定位問題時必須考慮台
灣內部的政治生態和民意結構,也必須考慮兩岸關係的新特點。

  2、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但“台灣是中國什麼樣的一部分”尚未解決。

  按理說,台灣定位問題從法律(國際法和國內法)意義上已經解決,但從國內
政治意義上講尚未完全解決。這兩個方面,即已經解決的和尚未完全解決的,構成
了這個問題的“問題邏輯”。

  一方面,說台灣定位已經解決,即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已由兩岸雙方的憲制
性文件予以規定,沒有什麼值得疑問的地方。在肯定意義上雙方都是“憲法一中”,
台灣定位即它作為中國的一部分這個定位不應是個問題。而且,國際社會普遍承認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台灣定位從國際法意義上講也不是問題。另一方面,說台灣
定位完全尚未解決,即“台灣是中國什麼樣的一部分”,雙方還存有爭議,也就是
說這個問題還沒有解決。故而,這裡所說的台灣定位問題更多地是指後面這個意思,
它正是兩岸需要通過協商談判來探討並加以解決的。 

  依據“九二共識”的內在邏輯,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和“台灣是中國什麼樣的
一部分”,均涉及到一個中國的政治內涵。雖然“九二共識”的實質內核表明雙方
均堅持一個中國的立場,但它所針對的這個原則的政治內涵,即誰代表中國,囿於
當時的歷史條件和認知差異,雙方並沒有直接觸及,而且實際上這剛好是雙方所要
暫時回避、刻意模糊的;因為如果要說清楚的話,恰恰會引起雙方爭議並因此阻礙
兩岸事務性協商談判。這就是所謂“戰略性模糊”或“創造性模糊”說法的由來,
這種模糊本身是一種回避,事實上是將一個中國內涵模糊化的“主動性規避”。正
因如此,才有後來人們熟知的一些說法,如台灣方面把“九二共識”說成是“一中
各表”,汪道涵則回應說是“各表一中”。⑥

  應該說,對於一個中國原則的政治內涵,包括1992年達成的“九二共識”和2008年
以來對該共識的重申均未涉及,雙方仍然留下爭議。其中,在雙方將“誰代表中國”
的法統之爭刻意模糊的同時,會隱去“台灣是中國什麼樣的一部分”;換言之,將
一個中國內涵模糊化的做法,不僅遮蔽“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更使“台灣是中
國什麼樣的一部分”遁形,而在現實中這個問題會轉化為台灣定位問題。由於“九
二共識”是“戰略性模糊”的產物,對一個中國內涵只採取“負向表述”方式⑦-
-當時認為“正向表述”既無必要也無可能,如果採取“正向表述”,恰恰會引起
雙方的不同解讀和爭執--所以兩岸在當時歷史條件下所刻意強調的是雙方堅持一
個中國的基本立場,而沒有明確講出將“誰代表中國”以及台灣如何定位作為一個
中國內涵的那句話。不過,就大陸方面來說,其對一個中國內涵的表述一直很清楚,
標準表述體現為存在著必然邏輯聯繫的三段論,雖然在不同時期三段論的表述方式
有所變化。1949年之後長期使用的表述是“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
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唯一合法政府”;2000年至2003年間表述為“世界上
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以“胡四
點”和“胡六點”為標誌的新表述是:“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與台灣同屬一
個中國,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⑧由此可以看到:第一,在堅持一個中
國原則的第一句話(即“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後,大陸強調“台灣是中國的一
部分”,也就是說,這句話是大陸方面關於一個中國的重要內涵。因為堅持一個中
國原則必然包括“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的邏輯結果。第二,近年來三段論的表述
方式有很大變化,不再刻意強調“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唯一合法政府”那句話
(第三句話),在胡錦濤對台論述中,“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變成了“大陸與台灣
同屬一個中國”(第二句話),實際上隱去了早期版本中的第三句話,變動(說全)
了第二句話。不過,應該看到這仍然屬於前面說過的“戰略性模糊”或“創造性回
避”的做法;⑨因為無論是“九二共識”模糊(其)第二句話,還是一個中國新表
述修改(其)第二句話和隱去第三句話,在強調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同時,並未解
決“台灣是中國什麼樣的一部分”,“大陸與台灣同屬一個中國”或“兩岸同屬一
個中國”將雙方“對等”起來,似乎開始著手解決“台灣是中國什麼樣的一部分”,
但迄今尚未在法理和政治層面給予系統論述。所以,儘管大陸方面以新的對台政策
論述展現善意,但台灣方面仍不接受比“九二共識”具有更高政治涵義的政策,究
其原因,沒有完全解決“台灣是中國什麼樣的一部分”是其中一個重要背景,這種
背景總是讓其感到被“矮化”而缺乏提升兩岸政治互動水準的動力。 

  說到台灣問題的實質,即它作為中國的一部分,有兩個方面的問題要釐清。首
先是法律時效的問題,即從時間上講,台灣什麼時候是中國的一部分。當然,這個
問題從歷史事實和法理上已經解決,構成了台灣屬於中國,中國對台灣擁有主權的
法律要件。⑩

  其次是國內政治意義上理解的“台灣是中國什麼樣的一部分”問題,需要從歷
史和現實兩個角度予以深刻說明。因為即使在大陸學界也存在一些模糊認識,不少
人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很清楚,但對“台灣是中國什麼樣的一部分”並不清
楚,甚至認為無此必要去弄清。例如,有人說,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不是很清楚了
嗎?憲法不是已做了明文規定了嗎?確實,這說的沒錯,但憲法序言雖明文規定
“台灣是中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且第31條以“特別行政區”條款試圖解決台
灣問題,但迄今只有香港和澳門按此實現順利回歸,台灣方面則堅不接受;因此,
“台灣是中國什麼樣的一部分”仍未得到完全解決。要言之,如果這個問題已經解
決,那麼就沒有什麼台灣問題了,也沒有研究台灣問題的必要了。人們可以同樣設
問:為什麼河南是中國一部分,卻沒有河南問題,因為不僅河南是中國的一部分很
清楚,而且它是中國什麼樣的一部分也很清楚,即它作為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
的一個省,一直都是確定的、沒有爭議的。由於河南的定位在這兩個層次上都是清
楚的,所以沒有河南問題。關鍵是,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固然很清楚,但它是中國
什麼樣的一部分,囿於兩種原因仍需解決:一是歷史原因。歷史上台灣的政治地位
和作為行政區劃的單位有過多次變動:從最早的由澎湖巡檢司代管、泉州府代管,
到成為台灣府、台灣省。這自然反映出台灣發展進化的歷史,而其政治地位和行政
區劃地位被歷代執政者多次調整過,則成為這部歷史的重要組成部分。二是政治原
因。1949年後,國民黨政權到台灣,由於它繼續頂著“中華民國”的國號,並把一整
套“國家機器”搬到那裡,還自稱是“法統”所在;所以,台灣定位問題確有一些複
雜特殊的因素(包括政治地位和行政區劃地位)。從某種意義上講,台灣定位問題
與國共之爭的歷史有關,與已經退出歷史舞台的“中華民國”問題相關,也與“法
統之爭”相關。這就使這個問題涵蓋了諸多歷史和現實內容,並非通常的政治邏輯
所能解釋;特別是,在本來沒有疑義的“台灣是中國的一個省”之外,必然會衍變
出“台灣是中國什麼樣的一部分”這樣的問題。

  進一步地說,這個問題存在下來,還與兩岸關係和島內政治生態的複雜變遷相
關聯,長期以來成為兩岸政治攻防的所在。大陸方面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堅持台灣
是中國的一部分,堅持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這三句話恰恰構成了大陸方
面關於一個中國原則的完整內涵。而在台灣方面,“國統綱領”、“台海兩岸關係
說明書”等均堅持“中華民國是中國的合法代表,與大陸是互不隸屬的對等政治實
體”。按此理解,兩岸問題的癥結在於台灣定位,有著一個若隱若現的“ROC”背景;
而且,恰恰是由於這個“背景”,台灣定位如果要解決,就肯定不僅僅限於“台灣
是中國的一部分”,而且必然說明“台灣是中國什麼樣的一部分”。尤其是,在兩
岸關係和平發展“鞏固深化期”,進而在兩岸進入有效整合併實現和平統一過程時,
這個問題就會變得突出起來。

  綜上所述,“台灣是中國什麼樣的一部分”確實是個真問題,而不是偽問題,
它是台灣定位真的要解決的難題。換言之,台灣定位作為一個問題其已經主要指
“台灣是中國什麼樣的一部分”,而非台灣當局的定位或原台灣省的延續。無論對
未來還是對現實而言,“台灣是中國什麼樣的一部分”都是個極為要害的問題:對
未來而言,當兩岸整合成功並走向統一的時候,即使在這個“中國”既不是中華人
民共和國,也不是“中華民國”,而是超越於二者之上的國家實體(大中國)的時
候,它仍有待解決。對現實而言,當我們說“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什麼都可以談”、
甚至“在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前提下,什麼都可以談”時,其內在的邏輯實際使台
灣定位問題變成了談判對象。既然變成了談判對象,那麼恰恰說明“台灣是中國什
麼樣的一部分”未定,也即國內政治意義上的台灣定位仍是需要解決的問題。

  3、台灣定位,還是兩岸定位?

  我們理解的台灣定位問題已經實際含指“台灣是中國什麼樣的一部分”,需要
認真加以解決,這自然表明大陸方面的誠意和善意。但即使如此,台灣學者和政治
人物還會有另外的提問方式,並由這種提問方式賦予其解決之道。因為對於他們來
講,所謂定位問題,包括台灣定位,也包括兩岸(相互)定位。

  這種似乎有點廣義的定位問題,即兩岸定位問題,在台灣學者的研究傾向及某
些政治人物的政治主張中多可看到,他們(包括泛藍學者和政要)喜歡把台灣定位
轉化成兩岸定位,一方面會關涉到如何對待處理“中華民國”的問題,另一方面會
關涉到PRC與ROC的關係。他們所提出的兩岸整合模式或統一模式也是在核心部分尋
求ROC的出路,並希望在一個中國框架下找到PRC與ROC的相處之道,如張亞中的“一
中兩國”模式和“一中三憲”理論、黃光國的“一國兩憲”理論、宋楚瑜的“大屋
頂理論”、連戰的“一個中國下的邦聯”方案以及以新功能主義為背景的歐盟模式
等。_這樣提出問題,固然在學理和事實上都有值得高度質疑的地方,但問題的提出
也不是偶然的。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但退據到台灣的國民黨政權不是一般意義上的
流亡政府,也不是前朝政權,更非另立朝廷。而是它在大陸地區的統治被推翻,但
並未完全消亡,頂著“中華民國”的牌子在台澎金馬地區繼續存在。如果從政治統
馭範圍和地理範圍來看,當台灣指台澎金馬地區的時候,就超過了台灣省的範圍,
使如何定位的問題不再局限於國家下轄省級區劃的範疇。實際上,就台灣內部而言,
除了台灣省之外,所謂“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還有三個省級設置,即福建省、台北
市、高雄市。如果1955年我們沒有解放一江山島和大陳島,它還有個浙江省。當台
灣不是指台灣省,而是指台澎金馬的時候,定位問題被廣義化了(對於台灣方面來
講,台灣是“中華民國”的一個省似亦無問題,因為其內部確實有台灣省的設置)。
尤其是,在號稱“中華民國是主權獨立國家”的時候,更使不少台灣方面的方案設
計強調“對等”的身份。 

  那麼,兩岸雙方關係到底是兩個政權之間的關係,還是兩個政治實體之間的關
係,抑或是兩個國家之間的關係?顯然,對最後一問是否定的,因為世界上只有一
個中國,中國只有一個主權,兩岸不是兩個國家,馬英九上台後也否定了“兩國論”
和“一邊一國論”,事實上提出了“非兩國論”。但這裡需要對待的是前兩個問題,
因為它提出了兩岸相互關係的問題,即雙方各自怎麼看待和定位對方的問題。對於
台灣學者或政界人士來說,定位問題肯定包括兩個問題,即一是台灣定位,二是兩
岸定位。這裡隱含著一個潛在邏輯,即如果要統一,台灣方面要求的是平行統一,
而非垂直統一,這就不僅要求說清楚自己的定位,也要求說清楚對方的定位,它所
怕的是相互定位不清楚會被矮化。

  但對於大陸方面來說,所謂定位問題主要指台灣定位,而非要把問題轉化成兩
岸定位,雖然在國內政治意義上也有一個如何處理相互關係的問題。就此,大陸方
面的立場是十分清楚:(1)原則性,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從主權歸屬的法理來講,
中國對台灣擁有主權,這就必然強調“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而且,從法理和事
實來講,“中華民國”已經成為歷史,所以定位問題主要指台灣定位,沒有PRC與ROC間
的定位問題。如果刻意把定位問題轉換成PRC和ROC間的定位,那麼就會直接挑戰一
個中國原則,客觀上造成“兩個中國”的結果。這是大陸方面所不能接受的。故而,
所謂定位問題雖涉及到相互關係(包括雙方關係的性質和特點),但重點是解決台
灣定位。(2)包容性,提出“大陸與台灣同屬一個中國”或“兩岸同屬一個中國”
這樣具有很大包容性的新內涵解釋:考慮和照顧到台灣方面的實際處境,如果要明
確雙方關係的性質,那麼只需以大陸與台灣兩個部分來說明即可;_並且,大陸方面
還提出目前兩岸雙方的關係是“國家尚未統一特殊情況下的政治關係”,“特殊”
一詞就涵蓋了上面所說的那些複雜的歷史和現實內容。從這個意義上講,大陸方面
強調的是雙方的“平等”關係,並把鄧小平講的和平談判中的“平等”思想發展到
“特殊政治關係”中的“平等”,即在一定意義上承認了對方在台澎金馬範圍內擁
有治權的事實。應該說,這在很大程度上展現出了大陸方面的善意和誠意,可被視
為推動兩岸政治互動的良好契機。

  當然,上面的討論也會使大陸方面得到相關啟示,在對台政策調整和創新方面
有所注意:第一,台灣問題有一個如何對待和處理“中華民國”的問題。第二,在
國際法和國際政治意義上,同樣在國內法意義上,台灣地位和定位是清楚的,即它
是中國的一部分;但在國內政治意義上,台灣定位即“台灣是中國什麼樣的一部分”
仍需要通過政治協商談判加以解決。 

   如何定位:解決台灣定位問題的可行思路

  由上面的討論可以看出,台灣定位涉及的問題很多,也很根本,確實已經變成
需要認真對待和研究的重大課題,並且關乎兩岸關係發展的“鞏固深化”以及能否
實現新的突破。台灣定位的“問題邏輯”包括兩個方面: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和
“台灣是中國什麼樣的一部分”。第一句話是問題的基礎,第二句話是問題的展開;
第一句話是邏輯的起點,第二句話是邏輯的延伸。其中,第二句話不能違反第一句
話。由此,對台灣進行定位應該堅持一個中國框架和“兩岸同屬一個中國”,通過
兩岸務實協商先行解決“國家尚未統一特殊情況下的特殊政治關係”,尋求解決
“台灣是中國什麼樣的一部分”的實際路徑。

  據此,本文提出如下思路作進一步的參考:

  1、實行區間定位。

  就現在情況而言,按照“一國兩制”方案,台灣作為中國一部分的具體定位是
“特別行政區”(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和鄧小平有關“一國
兩制”的論述);而按照“中華民國憲法”,台灣方面認為“中華民國”是“主權
獨立國家”,治權目前僅限於台澎金馬地區。_但大陸方面無法接受台灣或“中華民
國”是主權獨立國家,台灣方面也不接受82憲法第31條款所賦予的“特別行政區”
地位,不接受台灣定位被香港化。故此,台灣定位不能超出的上限是國家,下限是
特別行政區。這種上限和下限的設置,均源於對方的不接受,也均表明不可突破的
劃定界限,即只能是國家以下,特別行政區以上。更明確地說,它劃定了尋找台灣
定位的區間:台灣不能是國家,至於其是否特別行政區或有其他選項則可商討。由
於兩岸雙方都不接受對方所說的定位,這個問題也非短時間能夠解決,所以可先劃
出區間提供解決問題的範圍,在沒有解決前雙方都不要故意突破這個範圍。

  就大陸方面來講,在“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什麼都可以談”的基礎上,近來
更多轉向“在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前提下,什麼都可以談”,事實上已經以平等含
義界定了“大陸與台灣都是中國的一部分”,這本身就提供了相當大的彈性空間,
也符合劃定相應的區間定位的做法。即使是“一國兩制”方案也為進行區間定位提
供了可能性。而在台灣方面,“一國兩區”、“一國兩府”、“一國兩治”、“一
國兩憲”及“一國兩體”等,在談判的意義上都可被認為是屬於區間定位的做法,
只不過有的方案劃定的區間定位不符合實際狀況,也並不能提供解決問題的有效辦
法。_但不管怎麼樣,它們都留下了進行政治協商談判的空間,也留下了尋找區間定
位的餘地。從某種意義上講,通過兩岸良性互動尋找到區間內的那個合適位置,將
有助於兩岸整合成功並最終走向和平統一。 

  2、按照存量不動、增量改革的原則,將“一國兩憲”視為維持現狀的一部分。

  兩岸的憲制性文件都表明了堅持一個中國的立場,即實際上都是“憲法一中”。
這是兩岸關係現狀、即存量的主要組成部分。在島內複雜的政治生態中,“憲法一
中”的“中華民國憲法”不僅是抵擋“台獨”的現成利器,而且是兩岸復歸統一時
可用的“法理性文件”。那麼,為什麼雙方不先對此予以法理性和憲政性的認可呢?
即按照雙方憲法對一個中國的原本立場,可先確認兩岸存在“一國兩憲”的事實,
然後再去尋找解決問題的路徑和辦法。而現在,以“互不否認”作為維持現狀、保
持存量的做法,在沒有找到恰當的解決問題之道時尚可理解為策略性運用,但它只
是一種負面表述,並不能從根本上和本質上解決問題,尤其是定位問題。雖然它留
下了“模糊空間”,可以避免政治場合的尷尬(如陳雲林會晤馬英九),但也並不
能提供兩岸領導人見面和會談的政治條件,還會遲滯和推遠台灣定位問題的解決。
因此,除了遵循存量不動的原則,還應更多地轉向增量改革的思路。確認“一國兩
憲”的事實,既可維持現狀,保持存量,又可銜接雙方政策,擴充增量,從而啟動
政治對話與協商的進程。

  具體講,首先在客觀上承認“一國兩憲”,有一個好處就是,可以通過雙方修
憲的形式推進台灣定位問題的解決過程,並通過憲政性對接實際上解決台灣定位問
題。換言之,它提供了增量改革的重要條件。

  3、將兩岸整合和國家統一進程視為國家結構調整的過程。

  一方面,可根據兩岸關係的性質、現狀和發展水準,對台灣進行適當的動態定
位;另一方面,要認識到兩岸整合乃至於未來的國家統一,不僅僅是領土的合併,
而是國家結構的調整過程,也是國家權力和資源再分配的過程。因此,可根據國家
結構調整的需要,對台灣進行定位。就此,一個現實的思路是借鑒“坦桑模式”,
_而非台灣方面熱衷的“德國模式”:(1)成員政府。借鑒“坦桑模式”的做法,
可以將台灣視為國家的重要成員,台灣當局可以成員政府的資格和形式存在。所謂
成員政府是與中央政府(或者叫國家政府)相對應的概念,符合區間定位的要求。
(2)權力和資源向上浮動,而非向下浮動。即可以讓台灣方面向中央政府(國家政
府)機構輸入人才,擔任相應的政治性職務。例如,對台灣人可開放全國人大、全
國政協和國家副主席等機構和職務,地方人大、地方政協乃至於地方政府,開放度
可以更大。但大陸方面不向台灣方面的政權機構輸入人員。這兩點既有“一國兩制”
的味道,如允許台灣人向中央輸入,而大陸人不向台灣政權機構輸入;又有“非一
國兩制”的味道,台灣作為成員政府單獨存在,發揮作用,但在整體上具有統一過
程中國家權力資源重新整合的含義。恰恰是依據務實探討“國家尚未統一特殊情況
下的特殊政治關係”的原則,應該關注“坦桑模式”的做法,而非僅僅以“德國模
式”為先例。19

 4、務實探討“國家尚未統一特殊情況下的兩岸政治關係”。

  大陸提出兩岸共同努力探討“國家尚未統一特殊情況下的兩岸政治關係,作出
合情合理安排”,這既是著手解決台灣定位,也是台灣定位解決前在政治層面落實
某種雙方均可接受的安排。總的來講,它已經為解決定位問題騰挪出不可謂不大的
處理空間。如果兩岸雙方能夠務實探討“國家尚未統一特殊情況下的政治關係”,
就可以為找到台灣合理定位,順利解決“台灣是中國什麼樣的一部分”的問題找到
實際路徑和有效方法。

  註釋

  ①胡錦濤:《堅定不移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前進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而
奮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
11月。

  ②針對政治商談問題,有的台灣學者強調:“目前對兩岸定位仍無共識,未來
展開政治談判的幾率低”。參見台灣《旺報》2012年3月20日。

  ③台灣當局領導人馬英九上台後提出兩岸間“主權互不承認,治權互不否認”。
http://news.ifeng.com/taiwan/3/detail_2011_03/10/5067850_0.shtml

  ④1995年,“江八點”指出,“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什麼都可以談,包括台
灣當局關心的各種問題”。2002年,十六大報告把“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什麼問
題都可以談”具體化為“可以談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問題,也可以談台灣地區在
國際上與其身份相適應的經濟文化社會活動空間問題,也可以談台灣當局的政治地
位等問題”。這兩個講話均使兩岸政治談判的議題進一步具體化,但顯然將定位問
題理解為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見江澤民:《為促進祖國統一大業的完成而繼續奮
鬥》(單行本),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頁;江澤民:《全面建設小康社會,
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在中國共產黨第十六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
告》,人民日報2002年11月9日。

  ⑤《反分裂國家法》(單行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4頁。該法列出
海峽兩岸可以進行協商和談判的六個事項:“(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二)
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四)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身份相適應的活動空間;(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
的其他任何問題”。

  ⑥參見海協會編:《兩岸對話與談判重要文獻選編》,北京:九州出版社2003年,
第414—417頁。

  ⑦1992年,大陸海協會和台灣海基會達成“九二共識”。該年11月,海協會致
函海基會,表示同意對方建議的“以各自口頭表述的方式”表明堅持一個中國原則
的立場。海協會的正式表述是:“海峽兩岸都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努力謀求國家
統一。但在海峽兩岸事務性商談中,不涉及一個中國的政治涵義”;海基會的正式
表述(第八案)是:“在海峽兩岸共同努力謀求國家統一的過程中,雙方雖均堅持
一個中國的原則,但對一個中國的涵義,認知各有不同”。這表明,雙方對堅持一
個中國原則擁有共識,但確實不涉及,或者說回避了一個中國的內涵。參見海協會
編:《“九二共識”歷史存證》,九州出版社2005年,第10—11頁,第51—58頁。


  ⑧關於一個中國的內涵可參見中共中央黨校、中共中央台辦編:《台灣問題讀
本》,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九州出版社2001年,第116—118頁;也可參見胡錦濤:
《攜手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同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單行本),北京:
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7頁。

  ⑨關於“誰代表中國”或“誰是中國唯一合法代表”的內涵表述一般體現在一
個中國內涵的第三句話。

  ⑩相關論述十分清楚,詳見中共中央台辦、國務院台辦:《中國台灣問題》,
北京:九州出版社1998年,第41—59頁;國務院台辦、國務院新聞辦:《台灣問題
與中國的統一》,轉引自中共中央黨校、中共中央台辦編:《中共三代領導人談台
灣問題》(2001年9月),附錄第9—13頁;國務院台辦、國務院新聞辦:《一個中
國的原則與台灣問題》(單行本),轉引自《中共三代領導人談台灣問題》(2001年
9月),附錄第32—34頁。

  _李家泉指出:“台灣作為中國的一個省,當然是地方,也永遠是地方。但作為
歷史遺留下來的台灣現政權,祖國大陸從未簡單地視為‘省政府’或‘地方政府’。”
李家泉:《台海風雲六十年》(上冊),北京:九州出版社2010年,第278頁。

  _當然,在島內也有人妄圖使台灣脫離中國,也就是認為台灣不再是中國的一部
分。這就是“台獨”的主張。

  _有關台灣方面對定位問題的討論,可參見張亞中主編:《兩岸政治定位探索》,
台北:台灣生智文化事業有限公司2010年,第375—391頁。

  _胡錦濤共發表6個“胡四點”和1個“胡六點”講話,第一個“胡四點”即提出
“大陸與台灣同屬一個中國”。見新華社2003年3月4日電;“胡六點”對“兩岸同
屬一個中國”的論述,見胡錦濤:《攜手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同心實現中華民
族偉大復興》(單行本),第6、7頁。

  _《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章第四條,見《必備六法》,台北:台灣吳南圖書出版
公司2005年修訂版,第1頁。

  _大陸學者李家泉提出的“大區”方案可作另一種參考。李家泉:《台海風雲六
十年》,第282—283頁。

  _“一中兩憲”是台灣著名學者黃光國教授提出的概念,參見黃光國:《一中兩
憲:兩岸和平的起點》,台北:台灣生智文化事業有限公司2005年。

  _詳見路陽等:《坦桑聯合過程和經驗及其對兩岸統一的啟示——兼論構建“一
國兩制”的“台灣模式”》,《世界政治經濟論壇》2011年第2期。.

  _德國模式是不少台灣學者和政要,包括泛藍學者和政要所熱衷的,這是我們在
研究時需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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