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關係如何才可合情理安排


劉國深 芮鵬



作者認為:“兩岸和平統一必須確保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要持續
穩步推進,就必須在發展中逐步解決影響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政治障礙。但是,解
決兩岸之間懸而未決的政治問題必須審時度勢,不可能一蹴而就,更不可與兩岸和
平統一的戰略目標背道而馳。要處理好這一問題,我們首先要對兩岸政治關係現狀
作出準確的解讀,在此基礎上才有可能與時俱進、合情合理地做好兩岸關係和台灣
涉外事務政治安排調整問題。”文章內容如下: 

兩岸政治關係的存量性質

  兩岸同屬一個國家是海峽兩岸關係的邏輯起點。無論從歷史、法理還是政治現
實來說,領土和主權意義上的一個中國至今沒有分裂。換言之,國家意義上的一個
中國是現狀,不須刻意追求領土和主權意義上的統一,我們需要的是維護和強化兩
岸同屬一個國家的事實。

  目前台灣方面對於兩岸關係政治現況的認知存在兩個錯誤認知:

  第一,有些人堅持“中華民國”仍然是“主權獨立的國家”。站在台灣方面的
政治立場,我們理解他們的這一立場。但在國家的內政和外交現實中,這一主張在
絕大多數的場合併不被人們認可。在兩岸之間交往的場合,不宜簡單地要求對方承
認己方為國家,或輕易使用己方堅持的“國號”。

  “中華民國”曾經是代表“主權獨立的國家中國”的中央政府符號,這一符號
曾經得到廣泛的承認,這是歷史事實。但是,自從1949年起,代表中國的中央政府
事實上已經發生更迭,中國共產黨推翻舊中國,建立新中國,實際上是推翻了當年
代表中國的“中華民國”政府,並不是成立一個獨立於中國之外的一個新的主權國
家,經過22年的努力,這一政治事實得到了國際社會的普遍承認,新中國政府的代
表取代舊中國政府的代表取得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席位。

  在近現代史中,中國共產黨建立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或其後的中華人民共
和國,如同1912年“中華民國”取代大清帝國一樣,是中國國家內部的政權更迭,
也有人稱之為朝代更替或政府更迭,並非領土與主權的再造,更不是分裂為兩個
“主權獨立的國家”。中國共產黨在人民支持下推翻國民黨統治,建立新中國政府,
這個“新中國”雖然不再沿用“中華民國”國號,改而採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號,
是以革命的手段實現中央政府更迭和國號變更,從新中國政府的憲法規定來看,國
家的領土、人民、主權指涉範圍仍然完全重疊。

  由於國內外因素的交互作用,這種政權更迭並不完全徹底,結果造成了至今存
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中華民國”政權在敵對和競爭中並存的政治殘局。兩
岸雙方的敵對關係在法理上尚未結束,因而兩岸之間處於“零和”的敵對或對立狀
態。根據劉國深提出的“國家球體理論”,海峽兩岸兩個對立中的政權在中國國內
仍然處於競爭狀態,在目前國際政治現實中,兩者以背靠背的空間與場合代表中國,
形成了事實上的“一體兩面”關係,但並不存在“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①
換言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中華民國”政權並非“國與國”關係,而是同一
國家內部兩個大小實力懸殊的對立政權關係。因此,在海峽兩岸之間,不存在“國
與國”的問題,也不適合討論“主權”問題,實際上是政權關係問題。 

  第二,認為台灣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

  民進黨主席蘇貞昌就曾多次表示:“台灣已經是一個獨立國家,不需要再講台
獨”。這種觀點的核心在於:台灣的民主化與本土化進程造成了兩岸關係的結構性
改變,使台灣成為了具有“國家性”的政治實體甚至“主權獨立的國家”。②

  長期以來,國民黨當局與台灣社會間一直處於緊張關係,社會民主化訴求不斷
高漲,所謂“法統”對於其政權“合法性”的解釋力基本流失。為緩和這種緊張,
李登輝執政後終止了“動員戡亂時期”,台灣單方面放棄與大陸爭奪中國“正統”,
不再視大陸為“叛亂團體”。“台獨”論者普遍認為兩岸因此發生“結構性改變”,
在憲法法理上“一分為二”。③其後通過領導人直選與政黨輪替,台灣方面的“民
主化”進程完成了對“中華民國”政權“合法性”的重新闡釋,不再依賴兩蔣時期
的“法統”想像轉而依靠所謂的“人民主權”。④“人民主權”是政治學中普遍接
受的概念,其問題在於“人民”的邊界被“台獨”論述所重新劃分,人為地將其限
縮為兩千三百萬台灣住民,從而達到分裂國家的目的。

  從法理上看,90年代以來的台灣七次“修憲”的法源都來自“一中憲法”的授
權,台灣方面所堅持的“中華民國憲法”對於“人民、領土、主權”的認定並未發
生改變。“蘇貞昌們”往往故意“忘記”這樣的法理規定性。無論兩蔣時代、解嚴
後的李登輝、陳水扁時代,還是馬英九時代,台灣方面都在法制層面或是公開聲明
中直接或間接地確認了“一個中國”。⑤國際法中,任何政府或政權都只可能被承
認其自身所主張的部分,因此台灣方面的主張不可能推導出“台灣已經獨立”的結
論。而從深層結構來看,在兩岸政治對立尚未結束的狀態下,台灣方面的“民主化”
實際上是地區性的政治遊戲規則改變,改變不了兩岸之間的人民和領土關係。因此,
台灣地區公權力部門與領導人的選舉產生同樣基於一中框架,這一點作為客觀事實
不因台灣內部某些政治人物提出的“台獨”論述而改變。

  綜言之,在台灣,受到國際和兩岸政治現實的限制,以及90年代以來錯誤的政
治社會化的影響,島內有些人既難以否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的中國是主權獨
立的國家,也難以放棄“中華民國”(或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的立場。⑥在此
情況下,台灣方面的政治論述往往會將抽象政治符號與具體概念混為一談,曲解
“一中原則”。島內有輿論就認為,為了兩岸的和平發展,大陸方面就應當承認並
接受“中華民國”;而“一個中國”則應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之外
的“第三國”。(1) 

  在中國人的話語系統裡,政權意義上的“國”、政治符號中的“國”與主權國
家意義上的“國”往往曖昧不明,這就造成了語義上的陷阱。各方往往沒有明確政
權、國號與國家之間的差異。海峽兩岸不是國與國,“一個中國”更不是“第三國”,
各方不應被表面的“國號”之爭所迷惑。兩岸關係的實際是雙方為同一國家境內兩
個大小勢力懸殊的對立政權,雙方在政治上競爭的標的物,對內是中央政府之爭,
對外是誰擁有中國代表權之爭。在海峽兩岸之間,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
是不同時空背景下兩個時而敵對、時而對立、時而對話、時而合作、時而競爭的政
權各自主張的政治符號。在歷史進程中,“中國統一”概念的時代內涵雖然有所不
同,但雙方競爭的政治實質並非“領土、人民和主權問題”,而是如何實現“國家
政權統一”的問題。

     “合情合理安排”的增量原則

  “和平發展”是兩岸復歸統一的現實路徑。中共“十八大”報告指出,“實現
和平統一首先要確保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在目前兩岸的政治社會中,“和平發展”
具有最普遍的共識,雙方在這一概念上分歧最小,台灣各黨派甚至綠營代表性政治
人物都提出過相關政治主張。因此,全面貫徹兩岸關係和平發展重要思想,鞏固和
深化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基礎,為和平統一創造更充分的
條件,是兩岸人民最大利益之所系。在此基礎上,“和平統一、一國兩制”作為解
決兩岸分歧的指導方針,必須關照台灣問題的特殊性,其內涵與外延應針對台灣的
現實情況“作出合情合理地”調整,有所為、有所不為。

  首先,我們應當明確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原則立場,共同維護“一中框架”。

  兩岸之間的“合情合理安排”有兩個層面的含義。其中“合情”是主觀的面向,
要求兩岸關係和平發展中存量變化與增量產生,應符合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兩岸中
國人的情感需求;而“合理”則是客觀面向,要求兩岸間的增量部分必須符合現實
的法理結構,即“一中框架”。 

  “一個中國”在兩岸之間雖不能簡單等同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華民國”,
但其也絕不是虛無的概念,而是一個現實結構。這個結構一方面是內生的,由兩岸
雙方在政權對立過程中產生並不斷強化;另一方面則是由國際社會賦予並普遍承認。
在此情況下,台灣方面的國際活動受到某些限制是一種客觀存在。台灣作為中國的
地區,如果試圖以“主權國家”身份進入國際社會,這就意味著“一中框架”的弱
化以及對國際秩序的挑戰與顛覆,必然受到廣泛地反對。今天的南北朝鮮同時加入
聯合國,他們在國際法上已是兩個國家,朝鮮半島的統一將為此付出巨大的政治代
價。因此大陸方面秉持“一個中國”原則立場,不接受台灣以主權國家身份獲取所
謂“國際空間”,並不是對台灣的“打壓”,而是維護兩岸同屬一國的必然選擇,
當年台灣方面也是秉持這一立場。

  在大陸民眾對台灣內部的“台獨”問題、“中國人認同持續降低”問題還放心
不下的背景下,大陸方面仍有必要在維護國家領土統一和完整上承擔起相應的責任。
台灣方面不應挑戰“一中框架”,造成“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的國際觀感。
這樣不利於兩岸的和平發展,同時其產生的政治後果也不符合台灣方面恪守的憲政
原則和法理精神。

  其次,我們期望在“一中框架”內,實現兩岸政權的“有序並存”。

  兩岸雙方目前處於一種穩固的差序狀態,大陸與台灣大小實力對比懸殊。在原
有兩岸敵對和對立的架構下台灣作為弱勢方越來越處於被動和受限地位。對大部分
台灣民眾而言,由於將兩岸關係誤解為“主權”之爭,因此差序的實力對比就會產
生出“霍布斯式”的恐懼感:“一旦人們開始以主權疆域當成比較的標準之後,則
大小不對稱的概念,也就成為能力差距的認知基礎。作為小國的一方,在主權體系
之中便只能因為能力不足,而產生不安或恐懼。”⑦同時,台灣方面也憂慮兩岸的
差序狀態因實力失衡而變為無序,甚至演繹出大吃小的叢林法則。(2)因此,台灣方
面對於兩岸政權的“有序並存”有著現實需求。

  兩岸間秩序的建立,必須建立在“一個中國”的原則立場上,必須有利於兩岸
關係的和平發展。台方要說服大陸方面的是,大陸適時適度的善意表達,或者說合
情合理的政策讓步是否有助於鞏固和深化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政治、經濟、社會和
文化基礎。台灣方面要努力說服大陸方面,在當前國家政權尚未完全統一的特殊情
況下,兩岸在一中框架下確立起什麼樣的政權“差序並存”關係,既可以讓台灣得
到更大的發展空間,又無礙兩岸關係和平發展進程。 

  再次,在兩岸共同維護“一中框架”的基礎上,雙方應暫時擱置政治符號爭議。
在國家政權完全統一之前,雙方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華民國”政治符號的持續
性立場將不可能改變。兩岸雙方長期以來的歷史遺緒,已經使雙方對各自政治符號
以及背後的體制規範形成了路徑依賴。(3)如果貿然改變兩岸目前的政治符號可能會
付出很大的制度成本,甚至造成社會內部的反彈。因此在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階段
中,雙方可以擱置對於政治符號問題的糾纏,避免在兩岸共同場合以“國”自稱,
更不宜要求對方承認己方為“國”。(4)

  最後,我們應當發揮社會的主體作用,促進兩岸對接,鞏固與深化兩岸和平發
展與政權統一的社會基礎。

  社會發展與政治變遷或政權更迭有著不同的步調。同樣,在兩岸關係中社會與
政權也扮演著完全不同的角色。在目前政權統一條件尚不成熟的情況下,兩岸社會
的橋接就成為了政治對接的鋪墊。由於長期以來的生活經驗與偏差的政治社會化過
程,台灣民眾對於“中華民國”或台灣有著很強烈的感情,我們不應將這種情感視
作“台獨”。(5)對此,我們一方面應理解這部分台灣同胞的情感要求,另一方面,也
要從法理上耐心地引導這些朋友理性地面對兩岸“法理一中”的歷史和政治現實。
透過日益增加的交流交往,以及共同的生活和內外環境的改變逐漸取得“視域的融
合”,相信時間和空間的改變終將使兩岸雙方建立起共同的知識基礎。⑧進而通過
兩岸社會的不斷整合,倒逼政治對話的進行甚至政權的復歸統一。

  經過雙方的共同努力,兩岸的政、經、社會環境和條件已開始改變。雙方可秉
持“領土主權一體,政權差序並存;存量原則不變,增量平等共商”的原則,合情
合理地處理對方關切的問題。

     “合情合理安排”的具體建議

  當前的兩岸政治關係是同一國家領土主權之內的兩個綜合實力懸殊的對立政權
關係。在台灣方面以某種大陸方面可以接受的方式,明確承認大陸與台灣同屬一國,
明確承諾不分裂中國領土主權的前提下,大陸方面可以考慮在結束敵對狀態、簽署
和平協議後,承認台灣處於“相對自治”狀態,並逐步調整對台方機構和人員稱謂
的政策,逐步、適當解決台灣方面關切的參與國際活動問題。

  第一,結束敵對狀態後,在國際活動空間領域,兩岸應繼續堅持中國的主權不
能分割的立場。兩岸同屬一個國家,彼此間當然不存在“主權”爭議,實際上只是
存在主權的代表權和行使權爭議。在國際社會,雙方強調主權的同一性是有積極意
義的,這與反對“兩個中國”有異曲同工之處。因此,筆者充分肯定馬英九先生公
開宣示的對內對外都不推動“兩個中國”、“一中一台”或“台灣獨立”的政策。
在國際社會中所有必須以“主權國家”名義加入的場合,雙方都不能接受兩岸同時
以“國家”名義出現的安排。在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階段,雙方要早日達成國際活
動空間“存量原則不變”的政治默契。 

 第二,在結束敵對狀態後,雙方在無須以“主權國家”身份參與的國際場合,可
以通過兩岸協商,以各自方便的名義同時參與國際活動。隨著雙方政治互信的增強
和兩岸關係的發展,可以進一步考慮從個案嘗試轉向通案性安排,進而建立雙方在
這一領域的互動規則。

  第三,大陸方面可以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國際影響力主動為台灣民眾代
言。例如,可以積極申請加入國際鮪魚公會等大陸方面尚未加入的組織,以獲得相
應配額,然後以兩岸漁業合作的形式將配額轉移到台灣漁民手中。類似為台灣同胞
增加國際活動空間和權益的思路可以用在更多的國際組織中。雙方現在就可以共組
研究團隊找到更多合作的議題。

  第四,隨著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繼續推進,在“一中框架”的政治立場得到台
灣各界正式認可後,兩岸可通過平等務實協商,照顧彼此需求和關切,妥善處理兩
岸民間團體或個人參與國際非政府組織及民間場合的活動,避免爭議,合作共贏。


  第五,在結束敵對狀態、簽署和平協議後,大陸在兩岸交流交往場合中遇到的
台當局公務機關,除涉及“國防”、“外交”等少數機構外,可考慮逐步放寬稱謂
限制。作為第一步,“陸委會”、“海巡署”、“環保署”等與大陸方面的中央部
委名稱不衝突的台當局公務部門,可以直接使用,不必加引號;其主管官員頭銜可
直接稱呼。隨著兩岸政治互信的增強,作為第二步,則可在兩岸之間開放使用台方
與大陸方面同名的大部分機構的直接稱謂;第三步,在兩岸政治互信進一步深化的
前提下,大陸方面可以逐漸在兩岸場合不再對台方官銜提出異議。

  總之,兩岸之間的“合情合理安排”是一個與時俱進的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雙方都要努力以同理心進行換位思考,在言行上更多地照顧到對方的感受。雙方共
同努力達成“合情合理安排”的目標,是為了實現兩岸人民的最大利益需求,共同
創造兩岸最終完全統一的基礎性條件,確保民眾的最大福祉。

     參考文獻

  ①、⑥、⑧劉國深,《試論和平發展背景下的兩岸共同治理》,《台灣研究集
刊》2009年第4期。

  ②、⑤陳儀深,《“台獨主權”的起源於流變》,《台灣史研究》第十七卷第
二期。

  ③陳儀深,《關鍵的一九九一:論“中華民國在台灣”的誕生》,《思與言》
第50卷第2期。

  ④蕭高彥,《國族民主在台灣:一個政治理論的分析》,《政治與社會哲學評
論》,第11期2004年12月。

  ⑦石之瑜,《“主權”論述與台灣的恐懼——走出困境的三個起點》,台灣
《中山大學社會科學季刊》,2000年2卷。

  註 釋

  (1)從現狀看,“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都是現實存在,那麼所謂“一個
中國”就出現三個指向:指中華民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指在“中華民國”與中
華人民共和國之外另創國名如“中華共和國”。參見《中華日報》社論,《兩岸關
係應摒除“對立、比實力”思維》2013年11月3日。以及,要創造一個在中華人民共
和國與“中華民國”之上的“大一中框架”,一個中國,應當是指一個“超越中華
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的第三概念國”,參見《聯合報》社論,《加一個字:
從“一中框架”到“大一中框架”》,《聯合報》2013年11月8日

  (2)所謂“明確承認大陸與台灣同屬一國”,又在雙方“實力懸殊”、“對立”
狀況下,就有“大(諸侯)吃小(諸侯)”潛在意涵。參見《中華日報》社論,
《兩岸關係應摒除“對立、比實力”思維》2013年11月3日。

  (3)從新制度主義的觀點看,制度一旦形成,就會形成特定路徑,影響其後的策
略選擇,並且如果要將之前的制度推翻就會承擔較大成本。參見,諾思《制度、制
度變遷與經濟績效》,第149頁

  (4)近日,張懸的“國旗”事件曾引起兩岸雙方的共同關注。事件焦點在於雙方
對“中華民國”的政治符號存在較大分歧,以致造成兩岸民眾的誤解加深。因此,
在國際場合,尤其在兩岸雙方均在場的情況下,台灣方面應避免展示政治符號,以
免挑動兩岸敏感神經。

  (5)胡錦濤在紀念《告台灣同胞書》發表30周年座談會就指出,“台灣同胞愛鄉
愛土的台灣意識不等於‘台獨’意識”。
本文為轉載自2014年1月3日“中國台灣网”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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