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兩岸和平協議內涵及達成路徑的再探討


謝郁



  四年前,兩岸關係結束動盪與緊張對抗、步入和平發展軌道一年有餘,學界剛
剛開啟討論政治議題的大門,筆者參加在台北舉辦的兩岸一甲子學術研討會時,發
表《對兩岸達成和平協議問題的初步探討》一文,就兩岸和平協議的定位、性質、
原則、內涵以及達成的步驟等問題,提出個人的淺見,在當時引起一些討論與爭議,
顯現兩岸在此問題上存在原則性的分歧與認知上的差距。之後的幾年中,隨著兩岸
關係和平發展的不斷深化,通過政治談判結束敵對狀態、簽署和平協議的重要性及
必要性在兩岸獲得越來越多的認同,學界對和平協議的研究與探討也越來越深入。
筆者觀察四年來兩岸各方針對和平協議提出的意見及觀點,結合兩岸關係發展的形
勢,對和平協議的相關問題,再度提出個人的思考意見,與兩岸學界共同探討。 

  兩岸關係五年來的深入發展 
  為推動和平協議創造了更為有利的條件 

  首先,兩岸執政當局都明確將推動和平協議作為發展兩岸關係的目標任務。和
平協議是構建兩岸關係和平穩定架構的重要途徑,兩岸的執政黨及領導人對推動和
平協議的戰略意義有共同的認知,都表達了積極正面的意向,並將之作為推進兩岸
關係的目標任務。大陸黨和國家領導人多次正式提出兩岸通過政治協商達成和平協
議的主張,2012年11月中共十八大報告又再次將和平協議寫入黨的文件,將之作為
未來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重要任務目標。台灣領導人馬英九也多次公開表達推
動和平協議的意向,並在2008年和2012年兩次競選過程中將和平協議作為其重要的
政見和主張。可見,兩岸執政黨和領導人對推動和平協議的必要性有最基本的共識。
 
  其二,更為重要的是,經過五年多的發展,“九二共識”、“反對台獨”作為
兩岸關係的政治基礎得以進一步確立和強化,國共兩黨就“一中框架(架構)”達
成的基本共識與積極作為,使兩岸政治互信不斷增強,為和平協議提供了最重要的
政治基礎。四年多前,當時筆者提出“和平協議是將兩岸同屬一中法制化的基礎性
文件”時,台灣藍綠都頗多反對意見,然而今天,“兩岸同屬一中”作為和平協議
的重要內涵已被廣泛接受。 

  其三,達成和平協議在兩岸擁有較高的民意支持。超過90%的大陸民眾支持兩岸
通過政治談判簽訂和平協議,台灣的各種民調也顯示,和平協議在台灣擁有五成以
上的民意支持度,可以說,達成和平協議為兩岸關係長期和平發展提供制度性保障
得到兩岸主流民意的認可。 

  其四,兩岸兩會協商行之經年,簽署了18項協議,積累了豐富的談判經驗,創
建了一系列商簽協議的成功模式,為未來兩岸政治談判、達成和平協議打下了良好
的基礎。 

  其五,兩岸學界、民間及智庫的政治對話已廣泛開展,形成常態,兩岸學者就
針對政治定位、軍事互信、和平協議等政治性議題的探討越來越廣泛而深入,互信
逐步累積,共識漸次增加,與四年前在兩岸對話中政治議題的敏感與鮮見相比,當
前政治談判、和平協議已頻頻成為各種兩岸論壇中熱議的主題,兩岸學者踴躍貢獻
智慧與心力。 

  兩岸對和平協議存在較大的 
  立場分歧與認知差異 

  近幾年,兩岸政學界對和平協議提出諸多的建議與版本,兩岸黨政領導人也多
次談及對和平協議的主張,顯示兩岸對於和平協議的性質、定位、內涵及進程等重
大基礎問題上尚存在較大的分歧與差異。 

  1、關於和平協議的定位:台灣方面提出“廣義”的和平協議,馬英九先生曾在
2012年2月9日在國民黨中常會提出,“兩岸即使沒有簽和平協議,還是可以透過別
的途徑,把兩岸和平發展的現狀制度化,現在簽了16個協議,每一個協議其實都是
廣義的和平協議”,更有台灣智庫專家提出“和平協議是兩岸和解制度化的一個過
程”。這顯然與大陸方面所希望的和平協議是不同的概念,大陸方面希望的和平協
議是具政治內涵的“狹義的和平協議”,是鞏固兩岸政治基礎、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解決兩岸政治分歧,促進兩岸政治關係正常化、為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發展提供制度
性保障的法律文件,不只有推進的過程,還應有具體的、具法律效力的最終成果。
 
  2、關於和平協議的功能:台灣方面希望通過和平協議將“兩岸和平制度化”,
換言之,也就是將“三不”政策中的“不武”制度化,強調的是“和平”的單一性
功能。而大陸方面則認為和平協議應將兩岸既有的政治基礎“九二共識”、“反對
台獨”、“一中框架(架構)”制度化,對兩岸關係的穩定與發展具全局性、綜合
性功能。 

  3、關於和平協議的途徑:從“胡六點”到中共“十八大”報告,大陸始終主張
經由政治談判,協商達成和平協議。和平協議是兩岸政治談判的內容及重要成果。
而台灣方面則認為和平協議不必然經過政治談判,可以在兩岸經濟性事務性交流協
商中逐步形成“廣義和平協議”。 

  4、關於和平協議的前提:馬英九於2011年10月,提出和平協議三前提是“台灣
需要、民意支持、立法機構監督”,之後又提出“兩岸有充分互信、民意有高度共
識、國際社會認同與支持”、“事前交付公投”等條件,為和平協議設置高不可越
的多重門檻。大陸則主張在“兩岸同屬一個中國框架”下通過政治談判商簽和平協
議。 

  5、關於和平協議的內涵:台灣方面或認為可不觸碰較為敏感的政治難題,繞過
兩岸政治定位等問題,在不解決爭議的情況下直奔“不武制度化”的主題,這既與
兩岸政治現實脫節,也不符合政治協商的常理與邏輯。大陸方面意見多認為和平協
議必須面對並初步解決兩岸政治分歧,應對兩岸政治定位、軍事安全互信等議題協
商並達成共識,做出雙方雖不盡滿意但都能接受的初步安排,共同對未來兩岸關係
的發展做出前瞻性規劃。 

  6、關於和平協議的時程:台灣方面一直認為目前兩岸政治談判條件尚不成熟,
談和平協議更是為時尚早,現階段還要先經後政。大陸方面則希望兩岸正視現實,
面對分歧,在深化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同時,不回避政治難題,加強溝通與對話,
積極為政治談判、和平協議創造條件。 

  對和平協議的初步構想 

  和平協議是結束兩岸敵對狀態、確保兩岸關係和平穩定、實現兩岸關係正常化
的有效途徑,對維護兩岸關係具有重大的戰略意義。 
  
  以下是筆者對兩岸和平協議的初步構想: 

  (一)和平協議的性質 

  1、和平協議應是兩岸在統一前的特殊時期,為確保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為未來
兩岸邁向和平統一創造條件的“階段性協議”,並非最終解決兩岸問題的“終極協
議”。 

  2、和平協議是兩岸以共同協議的形式,將“兩岸同屬一個中國框架(架構)”
法律化,並對統一前兩岸政治關係等重大問題形成共識並做出初步安排的“基礎性
協議”。 

  3、和平協議是從政治和法律的角度確立並規範化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現狀與未來
走向的“綜合性、框架性協議”。 

  4、和平協議並非國與國之間的條約或協議,是兩岸間的協議,是“一國內部協
議”。 

  (二)達成和平協議的基本原則 

  筆者以為,兩岸達成和平協議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是“兩岸同屬一個中國”原則。“兩岸同屬一中”是對兩岸關係歷史與現狀
的準確表述,符合兩岸現行法律對兩岸關係的定位,符合兩岸現行的法政體系,這
是和平協議的基礎與核心,是防止任何形式的分裂與“台獨”、確保兩岸關係和平
發展的重要基礎與前提。特別需要指出的是,這裡的“一個中國”是包含了兩岸在
內的、大陸和台灣共同擁有的“一個中國”,不再是非你即我、非此即彼的相互排
斥的“一個中國”。 

  二是平等協商原則,兩岸通過平等協商、尋求雙方都能接受的最佳方案最終達
成和平協議,以確保協議的公平性與合理性。 

  三是求同存異、循序漸進原則。和平協議作為階段性協議,不可企望通過一紙
協議就能將兩岸沉積了半個多世紀的政治難題一攬子解決,對於一些難於完全解決
的重大難題,可暫時擱置,或局部處理,留待下一步解決。 

  四是互利雙贏原則。和平協議的達成,應在總體上兼顧兩岸利益,力求合情合
理,根據互利雙贏原則規範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五是排除外力干涉原則。和平協議的達成應體現兩岸中國人平等、自主協商處
理兩岸事務的精神,排除外部勢力干涉、插手兩岸事務。 

  (三)達成和平協議分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拓展並深化兩岸交流,累積談判經驗,加強政治互信。這一階段的
主要任務是持續加強兩岸經濟、文化及社會各項交流與合作,實現兩岸協商談判機
制化,累積經驗,增加互信,強化認同,營造氣氛。過去五年來兩岸關係和平發展
的進程就屬於這一階段。 

  第二階段:展開廣泛深入的政治對話,強化兩岸政治互信基礎。這種政治對話
可經由學術、民間、智庫等多種管道進行,其功能與作用有三:一是加強溝通,瞭
解彼此的真實立場及想法,消除誤會,增信釋疑;二是雙方坦誠相待,拿出各自的
規劃及方案,尋找雙方的共同點與連接點,增進強化“兩岸一中”的政治基礎;三
是對存在分歧的難點和重點問題,探尋解決的途徑與合理的安排,為政治談判清除
障礙,創造條件。現階段兩岸的各種民間論壇、政治對話就是為完成這一階段的任
務。 

  第三階段:開啟政治談判,兩岸可以發表“共同聲明”等方式,宣佈“正式結
束敵對狀態”,兩岸承諾共同維護中國領土主權完整,共同維護台海和平與穩定。
 
  第四階段:開展深度政治協商,達成和平協議。這一階段要解決兩岸重大的政
治問題,包括:兩岸可以“備忘錄”的形式就統一前兩岸政治定位達成共識並做出
合情合理的安排;兩岸就共同參與國際事務達成共同意向,找出妥善的解決方案;
建立軍事安全互信機制;對兩岸關係的未來走向共同做出前瞻性規劃,最終達成和
平協議,確立兩岸和平穩定架構。 

  (四)和平協議的內容 

  筆者認為,和平協議是一項系統工程,是立足於從政治和法律的角度確立兩岸
關係和平發展現狀與未來走向的制度性框架,其具體內容設計如下: 

  1、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1949年以後大陸和台灣尚
未統一的狀況,是上世紀40年代中後期中國內戰遺留並延續的政治對立,不是中國
領土和主權的分裂,也沒有改變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的事實。1949年以來兩岸
實行法律規定及行政體系都符合“一個中國”的基本框架。 

  2、兩岸正式結束長達六十餘年的敵對狀態,消除政治對立和軍事對峙,兩岸關
係實現正常化,雙方共同致力於維護兩岸的長期和平與穩定。 

  3、從中華民族的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出發,海峽兩岸有義務共同維護中國領土
主權的完整,堅決反對以任何形式謀求台灣獨立和分裂中國的行為。 

  4、兩岸基於和平與合作的原則,建立穩定的兩岸軍事互信機制,以保障兩岸關
係的和平與穩定。 

  5、兩岸通過務實協商達成共識,在不造成“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的前提下,
雙方在國際事務中加強合作,共同參與,共同維護中華民族的整體利益和兩岸同胞
的合法權益。 

  6、兩岸在互利雙贏的原則下,通過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建立並完善兩
岸經濟合作機制,尋求兩岸共同參與地區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合理途徑。 

  7、兩岸共同繼承中華文化優秀傳統,通過簽訂兩岸文化教育交流協議,建立並
完善兩岸文教交流機制,營造兩岸人民共有的精神與文化家園,凝聚民族意志,共
同努力,弘揚中華文化。 

  8、增進兩岸民間交流,擴大人員往來,加強兩岸交流的法律建設,為兩岸人民
的交流交往提供更加便利的條件與更加完善的保障。 

  結語 

  對於和平協議,儘管目前兩岸間存在很多意見分歧,但維護並尋求長期和平與
穩定是兩岸的共同願望,和平協議是確保兩岸關係長期和平穩定的有效途徑,筆者
期待兩岸學者共同探討,集思廣益,目標為了早日達成和平協議。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13年11月號,總第19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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