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加強海洋事務合作的主要障礙分析


郭震遠



 2012年以來,隨中菲、中日關於南海、東海島礁主權歸屬,以及海洋權益爭端的
激化,關於海峽兩岸加強海洋事務合作的呼聲,在兩岸都進一步升高,也在國際社
會引起更多關注。但實際上,兩岸加強海洋事務合作,特別是在維護島礁主權及海
洋權益方面的合作,基本沒有進展,與兩岸民眾和海外華僑、華人的強烈願望和要
求,形成了明顯落差。導致這一狀況的,有來自外部勢力的阻撓、破壞,也有更深
層次的,即兩岸政治關係層次的障礙。分析、把握這些障礙,將為爭取加強兩岸海
洋事務合作,創造前提和基礎。

  外部勢力的阻撓和破壞是主要的外部障礙  

  在與中國的島礁主權歸屬和海洋權益爭端激化後,外部勢力,首先是日本,對
於海峽兩岸加強海洋事務合作的前景十分忌憚,採取了明顯的阻撓和破壞行動,並
在很大程度上奏效。他們的阻撓、破壞,成為了兩岸加強海洋事務合作的主要外部
障礙。 

  2013年4月,日本與台灣簽訂“台日漁業協定”。這是日本阻撓、破壞兩岸加強
海洋事務合作的一個重要行動,而且基本達到目的。1972年5月,美國在向日本歸還
沖繩主權時,將釣魚島“行政權”一併移交。由此,台灣漁民在釣魚島周圍自己傳
統作業海域的捕撈活動,開始遭到日本日益嚴重的干擾。1996年以來,日本海上保
安廳明顯強化了,對於在該海域作業的台灣漁船的所謂“執法”力度,驅趕、扣押
台灣漁船的事件頻發,台日漁業糾紛已達到十分嚴重程度,台灣漁民的利益受到越
來越嚴重損害。從1996年開始,台日之間先後進行了十六輪漁業談判,試圖處理釣
魚島周圍海域的漁業糾紛,但由於日本的立場始終沒有任何鬆動,這些談判都無果
而終。2009年第十六輪談判失敗後,談判更是中止了三年之久。但是,在中日釣魚
島主權歸屬嚴重激化的背景上,2012年9月日本主動提出進行第十七輪台日漁業談判,
並於2012年11月開始第一次預備性會談,從日本提出會談建議到簽訂協定,歷時僅
六個多月,台日雙方,首先是日本的急切心情可見一斑。 

  第十七輪台日漁業談判中,日本的作為有兩個明顯特點。其一,雖然日本在這
一輪談判開始前和談判過程中,都對維護所謂的日本對釣魚島的“主權”做出了強
硬姿態,但同時日本卻採取了所謂的“務實”做法,以促成談判的成功。2012年8月
5日,馬英九提出“東海和平倡議”。8月7日,日本即以該倡議稱釣魚島主權屬於
“中華民國”,而拒絕該倡議,但同時卻表示可考慮與台灣在釣魚島合作,此後於
9月提出恢復台日漁業談判;2012年11月的第十七輪台日漁業談判的第一次預備性會
議,日本以台灣的“先談主權,再談漁權”的立場中斷了這次會議,但卻採取了與
此前十六輪會談不同做法,不是因此而終結這一談判,而是商定2013年2月繼續舉行
第二次預備性會議,並隨即在4月簽訂了相關協定,以此完成了歷時十七年的台日漁
業談判。其二,與前十六輪談判中的表現不同,在第十七輪台日漁業談判中,日本
明顯地“軟化”了立場,在“台日漁業協定”中首次同意,台灣漁民可以合法進入
釣魚島周邊12至24海浬之間的海域進行捕撈作業。同時,台日雙方議定成立“漁業
委員會”,作為及時處理台日漁業糾紛的機制。 

  這兩個特點清楚表現了,在中日釣魚島主權歸屬爭端激化的背景上,日本急於
緩解台日在釣魚島附近海域的漁業糾紛的心態。日本很清楚,儘管馬英九當局始終
堅持對釣魚島的主權,但直接激發台灣社會強烈保釣情緒的,往往是發生於釣魚島
附近海域的台日漁業糾紛。只要能緩解這些糾紛,就能在很大程度上減輕台灣保釣
情緒的激烈程度,進而可有效避免海峽兩岸聯合保釣的前景。事實已表明,日本在
相當大程度上實現了自己的目的。2013年4月以來,台日在釣魚島附近的漁業糾紛基
本沒有發生,台灣島內的保釣情緒的激烈程度明顯下降,而島內關於兩岸聯合保釣
的輿論明顯減少。同時,不僅台灣海巡署負責人公開宣稱,將驅趕進入釣魚島附近
海域的大陸漁船,而且馬英九也再次表示,不會與大陸聯手保釣。 

  日本“軟化”原有立場,是促成簽訂“台日漁業協定”的直接原因,而在深層
次上,中日釣魚島主權歸屬爭端激化,日本力圖避免陷於兩岸聯合保釣局面的困境,
是導致日本立場“軟化”,實現簽訂“台日漁業協定”的真正原因。另外,海峽兩
岸在保釣及其它相關問題上明顯存在的不協調,也給日本提供了可以單獨與台灣當
局達成“台日漁業協定”,從而避免出現兩岸聯合保釣局面的條件。實際上,所有
外部勢力阻撓、破壞兩岸加強海洋事務合作,動機與做法都與日本一樣,即為避免
在相關的島礁主權歸屬和海洋權益爭端中,陷於須面對兩岸聯手局面的困境,儘量
利用兩岸相關立場、實際行動的分歧、矛盾。但不同外部勢力,因爭端的不同,以
及各自實力的不同,具體做法當然不同。例如,在2013年5月發生的菲律賓公務船人
員槍殺台灣漁民事件中,菲方居然一度以“恪守一個中國原則”為由,拒絕向台方
道歉、賠償,明顯地企圖利用兩岸之間的分歧、矛盾。美國不是東海、南海相關爭
端當事國,但美國歷來是兩岸關係最重要的外部干擾因素,對於兩岸合作處理相關
爭端也一直予以阻撓、破壞。同時,美國歷來把東海、南海的相關爭端,視為重要
的地區熱點問題而予以干涉,並在實際上偏袒與中國發生爭端的日本等國,成為他
們在與中國的爭端中的後盾,從而成為阻撓、破壞兩岸相關合作的重要因素。美國
主要憑藉密切的美台關係,通過向台灣當局施加壓力,例如,對兩岸可能的聯合保
釣行動表示關切和不滿等,對兩岸可能的相關合作予以阻撓、破壞。 

    海峽兩岸相關立場、行動的分歧和矛盾是最基本的障礙  

  從上一世紀70年代保釣運動興起開始,兩岸民眾以及世界華人就發出了,要求
兩岸聯手保釣的強烈呼聲。近年來,隨南海、東海島礁主權歸屬和海洋權益爭端的
加劇,要求兩岸加強海洋事務合作的呼聲更加強烈。但實際的事態發展十分令人失
望。多年來除民間層次的少量合作外,兩岸在海洋事務方面合作取得的進展,完全
局限於“純粹的”兩岸事務範疇,僅有台灣海峽的海上救助合作一例,而關於兩岸
民眾和世界華人關注的,維護中國相關島礁主權和海洋權益的合作卻沒有進展。事
實表明,兩岸相關立場、行動的分歧和矛盾,是導致兩岸不能加強海洋事務合作的
基本障礙。實際上,外部勢力阻撓、破壞兩岸合作維護相關島礁主權和海洋權益,
並在很大程度上得以奏效,利用兩岸相關立場、行動的分歧和矛盾,是他們主要的
手法。 

  近年來,兩岸舉行了台灣海峽海難救助聯合演習,顯示了兩岸海洋事務合作的
起步。但這一合作屬於“純粹的”兩岸關係,而不涉及第三方,顯然這是得以取得
進展的,不可缺少的基本前提。由此估計,兩岸之間其他不涉及第三方的海洋事務
合作,例如台灣海峽的環境保護等等,未來都有可能取得不同程度進展。但是,兩
岸關於涉及第三方的海洋事務合作,主要就是兩岸關於維護島礁主權和海洋權益的
合作,過去幾十年沒有進展,而且估計未來時期中也難以取得進展。導致這種局面
的原因是,不涉及第三方的兩岸海洋事務合作,是“純粹的”兩岸關係事務,都可
以在兩岸認同的一個中國原則基礎上或一個中國框架內予以處理,而涉及第三方的
兩岸海洋事務,對於兩岸都分別屬於各自的“外交事務”,在兩岸“國家認同”迄
今沒有共識的現實中,不存在實現兩岸相關合作的前提和基礎。兩岸“國家認同”
沒有共識,是兩岸立場、原則分歧、矛盾的集中表現,其影響不僅在過去六十多年
的兩岸關係中有全面表現,而且在當前,甚至未來時期的兩岸關係中,但主要是兩
岸政治關係中將一再表現。兩岸不能,也沒有在維護島礁主權和海洋權益中合作,
就是其中最重要的具體表現之一。 

  在2012年夏天以來的,中國與日本激烈的釣魚島主權歸屬爭端中,兩岸立場、
行動的分歧和矛盾有充分表現。正因為這些分歧和矛盾,導致兩岸在爭端中完全沒
有合作,而且實際上給予了日本可乘之機。2012年4月日本右翼分子石原慎太郎提出
“購買釣魚島”後,特別在7月日本政府宣稱,將對釣魚島“國有化”後,中日之間
一直存在的釣魚島主權歸屬爭端,立即嚴重激化,達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儘管大陸
和台灣從一開始就都強調了自己對釣魚島的主權,但表現出的實際立場和目標,以
及採取的行動卻很不相同。 
  
  2012年4月以來,大陸的相關立場堅定而明確,即絕不允許日本通過“購島”或
“國有化”的手法,攫取釣魚島主權;大陸的目標和行動也是堅定而明確的,即堅
決維護中國對釣魚島的主權,打破日本關於“實際控制釣魚島”、“不存在釣魚島
主權歸屬爭端”的謊言。經過一年多的激烈較量,現在大陸的公務船,在釣魚島周
圍12海浬領海範圍內的巡航已經常態化,國際社會普遍認同“釣魚島主權歸屬存在
嚴重爭端”的事實。 

  台灣的立場、目標和行動與大陸明顯不同。台灣方面雖然也強調對於釣魚島擁
有主權,但在實際處理相關事務中,卻沒有將這一立場堅定地始終堅持,例如在台
日漁業談判中,雖然曾做出“先談主權,後談漁權”的宣示,但實際上最終接受了
“主權換漁權”;在具體行動方面,與大陸堅決而明確地維護釣魚島主權的行動比
較,台灣方面的行動明顯地另有所圖。一方面在實務層次上,派出公務船為在釣魚
島附近作業的台灣漁船護航,特別是為前往釣魚島的保釣人士的船隻護航,另一方
面又在“外交”層次上,積極採取行動,主要是爭取台灣對於處理東海、南海相關
爭端的“參與權”、“話語權”,例如馬英九提出“東海和平倡議”,以及其後對
於台灣實行“小國外交”的宣揚和肯定等等。客觀地評價,經過一年多時間,台灣
方面雖簽訂了“台日漁業協定”,但維護釣魚島主權並沒有進展。 

  不過應指出,在這一年多當中,台灣方面對於維護南海相關島礁主權和海洋權
益,有值得肯定的行動。主要是積極增強太平島的防務,以及在菲律賓公務船槍殺
台灣漁民事件中堅決維護被殺漁民權益等。回顧一年多以來的釣魚島主權歸屬爭端,
雖然日本已明顯處於劣勢,但兩岸的合作並沒有實現,而與兩岸民眾和世界華人的
期待出現很大落差。如上所述,兩岸相關立場、目標與行動的分歧和矛盾,是導致
兩岸不能實現合作的基本障礙。 
  
  兩岸能否實現維護島礁主權和海洋權益的合作,本質上是兩岸政治關係範疇的
問題,而兩岸這一合作迄今沒有進展的局面,正反映了迄今兩岸政治關係徘徊不前
的狀態。兩岸合作維護島礁主權和海洋權益的立場、目標與行動的分歧和矛盾,首
先是兩岸進行相關維權合作時的身份定位問題;其次是兩岸對於各自在維權中的目
標選擇問題。這是兩岸政治關係的基本矛盾,“國家認同”、兩岸定位等等,在實
現維護島礁主權、海洋權益合作中的具體表現。台灣越來越強烈地要求以“主權國
家”身份,參與東海、南海相關爭端的處理。在兩岸關係的現狀下顯然不可能實現,
這直接阻礙了兩岸的相關合作。台灣方面認為,東海、南海相關爭端的激化,以及
國際社會對處理這些爭端的更加重視,給了台灣擴大“國際空間”的機會。所以,
台灣方面越來越明顯地,把擴大“國際空間”作為參與相關爭端處理的重要目標,
這正是馬英九提出和積極推進“小國外交”的原因,而這顯然不能被大陸方面認可
與接受,因而兩岸的相關合作也無法實現。總之,兩岸政治關係決定了兩岸相關立
場、行動的分歧和矛盾,直接阻礙了兩岸相關合作的實現,同時也給外部勢力阻撓、
破壞兩岸的相關合作,提供了空間和條件。 

    消除障礙,爭取實現兩岸海洋事務合作的前景  

  雖然迄今為止的兩岸海洋事務合作,特別是其中的維護島礁主權和海洋權益的
合作,一直處於基本沒有進展的狀況,但是在兩岸關係和平發展進程鞏固、深化,
持續推進的大背景上,對於消除障礙,爭取實現兩岸海洋事務合作的前景,又是可
以樂觀期待的。兩岸關係和平發展進程,不僅為實現兩岸海洋事務合作提供了保證
和基礎,而且2008年以來該進程的成功推進,也為此提供了較成熟的經驗和具體方
針、政策的借鑒。所以,只要兩岸關係和平發展進程不停頓、不逆轉,兩岸就一定
可以消除障礙,逐步實現海洋事務的合作。 

  進入21世紀以來,兩岸都日益重視海洋事務,包括對海洋資源的保護和開發,
以及對島礁主權與海洋權益的維護。這為實現兩岸海洋事務合作,提供了強大推動
力和堅實的基礎。中共十八大做出了建設海洋強國的重大部署,強調實施這一重大
部署,對於推動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對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對實現全
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進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都具有重大而深遠意義。十八大
以來,大陸不斷強化關心海洋、認識海洋、經略海洋,不斷推進海洋強國建設。台
灣方面也對海洋事務給予高度關注。馬英九在2008年的競選綱領中,提出“藍色革
命,海洋興國”戰略,表示將以海洋為資源、為平台,勇敢地邁向海洋,明智地善
用海洋。兩岸都高度重視海洋和海洋事務,這既是兩岸各自發展的迫切需要決定的,
也是世界和亞太地區海洋事務競爭持續加劇決定的。這些都將強有力地推動兩岸,
更加重視消除障礙,積極推進海洋事務合作。 
  
  兩岸可在台灣海峽海域先行先試,不僅將為兩岸海洋事務合作的起步提供空間,
而且將以在台灣海峽的兩岸海洋事務合作,推動兩岸在東海、南海海域,以及世界
範圍的,廣泛的海洋事務合作。兩岸在台灣海峽海域的海洋事務,較少涉及第三方,
基本上是“純粹的”兩岸關係事務,兩岸進行合作基本上不會引起外部勢力的過多
阻撓,而且兩岸在其他領域已進行的廣泛合作,將可對此提供借鑒,有效減少兩岸
間的分歧和矛盾,從而較順利地推進合作。在兩岸關係和平發展進程取得重大成就
的背景上,台灣海峽海域的海洋事務中,雖然不可避免地仍然包含軍事領域的內容,
但主題已經廣泛得多,包括了航運、漁業、海洋環境保護、海洋資源保護與開發等
等。所以,兩岸在台灣海峽進行海洋事務合作,將有非常廣泛的空間。兩岸首先在
台灣海峽海域進行海洋事務合作,是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先易後難”、“先經後政”
方針,在兩岸海洋事務合作中的具體落實。這將有利於消除兩岸海洋事務合作的障
礙,特別有利於消除兩岸立場、行動分歧和矛盾形成的障礙。 

  重視避免與緩解兩岸在海洋事務上的立場、行動的分歧和矛盾,將為實現兩岸
海洋事務合作提供保證。兩岸在海洋事務上的立場、行動存在諸多分歧和矛盾,有
的還十分嚴重。消除兩岸海洋事務合作的障礙,實際上就是消除這些分歧和矛盾,
這將是漫長的過程,就是兩岸關係持續發展的全過程。但是,從現在開始就應該,
也完全可以力爭避免與緩解這些分歧與矛盾,以儘量減少它們對於實現兩岸海洋事
務合作的不利影響。 

  兩岸在海洋事務上立場、行動的分歧和矛盾,實際是兩岸政治關係的分歧和矛
盾,在海洋事務中的表現。所以,已經在2008年以來行之有效的,避免和緩解兩岸
政治關係中分歧和矛盾,以及它們對兩岸關係不利影響的原則、方針、政策等,都
將適用於避免和緩解兩岸在海洋事務中的分歧和矛盾。其中最重要的仍然是,堅持
一個中國原則,或堅持一個中國框架,不製造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堅持這一原則,
兩岸就一定可以避免和緩解在海洋事務中的分歧和矛盾,順利實現兩岸的海洋事務
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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