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未來政治談判與兩岸憲法的博弈


黃閩

(法律出版社社長、海峽兩岸法學交流促進會副理事長)




台灣“憲政”的現狀

  (一)台灣混亂的憲政觀念

  憲法是整個法制的基石,更是政黨和政治人物必須恪守的政治和法律底線。筆
者在相關文章指出,台灣的具體法制真實有效,而“憲政”卻是相當混亂。就以民
進黨的立場“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沒有哪一個國家的政黨和政治人物可以公然
抗拒憲法。以基本法理,公然蔑視和對抗憲法的政黨應當是屬於被取締之列的非法
政黨;公然蔑視憲法的政治人物,應當喪失從政資格,嚴重的應當追究和承擔相應
法律責任。這些憲政亂象,居然可以在台灣發生,一批民進黨、台聯黨政治人物,
在“中華民國”體制內從事政治活動,享受俸祿和待遇,卻可以堂而皇之的反對
“中華民國憲法”,不受約束,這是世界民主政治中絕無僅有的怪異亂象。如此憲
政,何以成國?台灣全民都活在“國家認同”的糾結之中。

 (二)“憲法各表”是不是一中框架?

  謝長廷先生的“憲法各表”到底是不是一中框架?這是大陸及台灣藍綠都關注
的話題,對此也引發了不同解讀。筆者以為,“憲法各表”,當然是兩岸憲法的各
表,謝先生並不關心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如何表述“一個中國”,他只關心依“中
華民國憲法”所表述的“中華民國”。兩岸憲法的各表,會不會表出“兩個中國”
或“一邊一國”?從謝先生堅持“各表”看,各表的結果當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和
“中華民國”,貌似一邊一國,其實,謝先生“憲法各表”與國民黨政府對“九二
共識”的通常說法“一個中國,各自表述”並無本質差異。之所以這樣判斷,是因
為從兩岸憲法的內容看,憲法各表,不可能表出“一邊一國”,台灣執政黨的“一
中各表”的法律依據是“中華民國憲法”,謝先生“憲法各表”的依據當然也是
“中華民國憲法”。中國國民黨的兩岸關係政策“一中”是明確的;謝先生的“憲
法各表”以其法律人的思維也當指“一中”,當然,中國國民黨和謝先生同指“一
中”是“中華民國”。

  兩岸憲法的法統都源於大陸,憲法內容中涉及的領土人民都是包含大陸和台灣
的完整的中國。憲法各表,在領土和人民之上,是重疊各表,從憲法的自身的法理
邏輯看,憲法各表當然是“一中”框架。

  “憲法各表”真的優於“一中各表”?許信良先生認為“憲法各表”優於“一
中可表”值得玩味。其實兩者並無實質差別,謝先生的“憲法各表”,無非是兩岸
依據各自的憲法對各自所認同的中國進行表述,在大陸表述成“中華人民共和國”,
在台灣表述成“中華民國”。大陸當然不會認同“中華民國”可以代表一中,一中
就是“中華民國”,但也無法反對台灣的“各表”;同理,依照“中華民國憲法”
來表,也不可能表出“兩個中國”,更不能表出“台灣是獨立主權國家”。“憲法
各表”並不優於“一中各表”,前者是表,後者是裡。

  民主和法制(法治)是成熟社會的一體兩面,而憲政文化的成熟卻是民主政治的
法治基石。當代憲政除了基本理念的現代化以及民主科學進步基本品質外,憲政還
表現為一個時期各種政治力量的對比和妥協。 

 (三)應當批判和警惕的台灣現狀獨立論

  謝長廷先生接受“寶島新聲廣播電台”主持人鄭弘儀專訪,鄭追問謝,提出
“憲法”各表是否已經放棄獨立?謝長廷指出,民進黨創黨初期根本沒有提到什麼
台獨,是一些台獨黑名單從美國回來後,才提到要建立“獨立國家”。但現狀已經
獨立,根本就不用再強調。謝指出,台獨做為運動有其背景,但過去三次大選民進
黨從沒有以台獨當過選舉訴求,連陳水扁也沒有。謝先生回答的基調仍然想“模糊”,
但是還是說出了現狀獨立論。

  台灣的諸多政治人物,在“一中”和台獨之間,經常以“台灣現狀獨立”說事,
不情願認同“一中”,也與台獨有所區隔。包括藍營政治人物,也時常在“中華民
國”和台灣之間轉換主體,意在表述現狀獨立論。筆者以為,大陸應當明確界定現
狀獨立論屬於台獨論述,現狀獨立論是大陸堅決不能認同的。

  兩岸關係的憲政內涵

  (一)兩岸憲法事實上的並存

  兩岸憲法的承繼是法統的承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一九一一年
孫中山先生領導的辛亥革命,廢除了封建帝制,創立了中華民國。但是,中國人民
反對帝國主義和封建主義的歷史任務還沒有完成。一九四九年,以毛澤東主席為領
袖的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經歷了長期的艱難曲折的武裝鬥爭和其他形
式的鬥爭以後,終於推翻了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統治,取得了新
民主主義革命的偉大勝利,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此,中國人民掌握了國家的
權力,成為國家的主人”。

  憲法序言的這一段表述,是在說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憲政繼承的關係。
新中國的成立,是國家政治制度內涵的變化,而不是國家的滅失。從台灣為一方看,
依“中華民國憲法”,國民黨失去大陸政權,中國仍在,只是“中華民國(中央)”
政府遷台,所以,在一個很長的時間內,台灣視大陸成為淪陷區,台灣則為自由地
區。以法統論,“中華民國憲法”在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在後。 

(二)兩岸憲法都是“一中”憲法

  兩岸以各自的憲法為依據,制訂了一批保持“一中”框架的法律和政治文件。
大陸制訂的《反國家分裂法》、《國籍法》、《反分裂國家法》,台灣制定的《兩
岸人民關係條例》、《國家統一綱領》都是維護兩岸基本秩序,防止國家分裂的法
律保障。

  (三)兩岸憲法都是以統一為目標的統一憲法

  兩岸憲法各自都堅持以中國統一為目標,兩岸憲法規定的原則和精神,最大限
度的避免了兩岸的衝突,為兩岸未來統一提供了最高法律依據。

  (四)兩岸憲法關係的現狀

  主權(中國代表權)互不承認,治權實際的相互承認,是兩岸執政當局處理兩
岸關係的法律和政策基石。特別是兩岸兩會的交流合作,雙方以擱置爭議的方式,
避免憲政對抗。

  (五)“中華民國憲法”是台灣社會具體法治、有效治理的法源

  台灣作為一個實際存在的法域,其社會運行和管理是有效的,特別是經濟、行
政、民事領域,其法治規範專業,與其“憲法”規定的規範起作用不無關係。

  (六)“中華民國憲法”是台灣保留和傳承中華文化法律保障

  兩岸的分離最深的傷害是文化的疏離,在台灣文化教育領域和社會生活中,台
獨勢力“去中國化”的思潮和民進黨執政期間各種有礙兩岸正常交流的政策,已經
對兩岸的民族認同造成巨大影響,在台灣,“中華民國憲法”或許成了中華文化最
後的避難所。 

 (七)兩岸憲法規制兩岸政治協商談判

  未來兩岸政治關係的討論,實質是兩岸憲法的博弈。作為最高法律規範,兩岸
憲法一系列關於政治體制、國家統一的原則規定都呈現出很強的剛性,影響制約決
定雙方的政治談判。

  (八)“中華民國憲法”的政治法律缺陷

  筆者肯定“中華民國憲法”的歷史地位和現實作用,但同樣要指出,“中華民
國憲法”的缺陷。客觀地說,國民政府遷台,“中華民國憲法”在政治上法律上和
現實上都是殘缺的,其地位令人尷尬。台灣的“憲政”混亂和憲法爭議,也反映了
“中華民國憲法”內容與政治現實的巨大反差,“中華民國憲法”描述不了兩岸關
係政治和法律現實,管不住兩岸現實治理,罩不住兩岸發展未來。從這一意義上,
台獨勢力的“制憲建國”或“正名制憲”就是把“中華民國憲法”視為一座破了窗,
漏風進雨的老宅。

  脆弱和殘缺的“中華民國憲法”,既解決不了台灣的內部問題,更不能規制中
國大陸。“中華民國憲法”無法塑造台灣的“國格”,也無法凝聚台灣的共識,民進
黨把國民黨和中華民國都視為外來政權,“中華民國憲法”當然也是外來憲法。且
“中華民國憲法”產生於大陸,蔣介石時期在大陸的獨裁統治以及國共內戰國民黨
戰敗退守台灣,“中華民國憲法”的元氣已消耗殆盡,中國共產黨在取得大陸政權
後就已經明確宣佈廢除舊法統,當然包括“中華民國憲法”。

  兩岸憲法與兩岸政權的分立和分治

  (一)兩岸政權的分立分治不是國家分裂

  謝先生訪問大陸回台灣後,在對“憲法各表”作說明書時說,在“憲法各表”
情況下,他們的國家主席不能管我們的大安區,馬英九也不能去管廈門的工友。兩
邊有差異要處理,要透過政治談判,一定要有程式,若不談判就要公投。

  在與謝先生會談時,許信良說,“憲法各表”一方面說明現在兩岸是分裂的,
但也沒有反對統一的可能性,這等於是透過“中華民國憲法”,開一張“沒有日期
的支票”給大陸,相信這種論述比起“九二共識”,更容易被大陸接受。 

  謝先生談兩岸憲法(法律)效力和治權相互不及,許先生談到“兩岸分裂”,
實際上就是描述兩岸政府的法律和行政權力的效力範圍。大陸當然不能承認“中華
民國憲法”在主權上代表中國,反之,台灣亦然。但是兩岸現實的分治是國共兩黨
內戰所產生的政治現實,不是外族佔領或國家分裂,中國還是中國,就現實而言,
大陸和台灣確是存在兩部憲法。謝先生言,兩部憲法有特殊關係,他沒有說特殊關
係是如何特殊的。筆者以為,兩岸憲法的關係是:存在於一個國家的兩部憲法,是
法統相襲的兩部憲法,維繫中國統一的兩部憲法,相互博弈的兩部憲法。

  必須指出,兩岸政權的分立分治並不是代表國家的分裂,這是兩岸憲法所明確
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神聖領土的一部
分,完成祖國統一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中華民
國憲法”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
之”。台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一條立法宗旨明確規定:“國家統一前,為確
保台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
法律事件,特製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兩岸憲
法和憲法性文件的精神均表明,兩岸的分立分治,是一個國家之內兩個對立的不同
政治實體的行政權力的充分行使和國家主權不完整的行使。

  以大陸為例,由於“中華民國”政權的存在,儘管中華人民共和國是聯合國常
任理事國,大陸對全中國的主權和治權尚沒有徹底行使。這是兩岸人民都要清楚面
對的政治現實。對兩岸的政治法律關係,首先要指出,從兩岸憲法和法律看,中國
沒有分裂;但是,還要看到另外嚴峻的一面,中國雖然沒有分裂,但兩岸政權和人
民的長期分立分治分離,容易使國家陷入事實上的分裂。兩岸政治家和人民所面臨
的共同責任是,堅持國家統一的偉大理想,不斷克服雙方的差異,堅決反對台獨分
裂勢力,結束政治對立和兩岸政權的分立分治,最終進行兩岸的政治談判,在國家
主權統一完整的前提下,探討兩岸具體的治理方式。 

  (二)兩岸憲法領土和人民的交集

  根據兩岸憲法,兩岸的領土具有共同的歸屬。“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中華
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根據“中華民國
憲法”第二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第三條“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為中華民國國民”。以此條推論,大陸十三億人民因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不
是“中華民國”的國民,因而不享受“中華民國”的主權。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
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2300萬
台灣同胞屬於“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具有深意的是《中華人民共和
國國籍法》使用“中國”的概念,該法第四條:“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
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依照該法,台灣居民當然具有中國國籍,只是台
灣居民在國際往來中不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也不納入大陸戶籍管理;又由於中
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中的“中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同指,大陸對台灣居民
實施特殊的政策管理(往來大陸持台胞證),台灣居民在國際往來中可籍“中華民
國”護照之便利,並不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因此台灣居民的國籍,以中華
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籍法而言,只享有抽象權利,並不享有具體權利。兩岸雙方居
民並不承擔和享受兩岸法律法定的義務和權利。

  兩部憲法,“中華民國憲法”主張全部國土的歸屬,不主張全體人民的歸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既主張全部國土的歸屬,也主張全體人民的歸屬。值得提示的
是“中華民國憲法”第一次增修第(三)項“明定兩岸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得以法
律為特別的規定”在此授權之下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三條“本條例關於大陸
地區人民之規定,於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者,適用之”。根據本規定,台灣地區
的法律,大陸居民可以例外適用,這是兩岸法律相互照應的典型條款。 

 (三)兩岸憲法博弈關係

  兩岸政權的分立和分治,在憲政層面上是兩岸憲法的博弈。在馬英九的第二任
期內,馬的大陸政策在“三不”的基礎上,由吳伯雄榮譽主席在訪問大陸時所提出
的“一國兩區”的表述,實際上就是馬英九依“中華民國憲法”、“兩岸人民關係
條例”的規定所做闡述,內涵上並無新意,有新意的是在特定的時間和地點由特定
的人物推出。當然在台灣內部藍綠惡鬥的環境中,鮮明提出這樣的表述也是要有勇
氣的。

  需要指出,謝長廷訪陸所提出的“憲法各表”,如成為民進黨大陸政策,那麼,
在與台灣兩個主要政黨交往的層面上,大陸要同時面對“一中各表”、“一國兩區”
和“憲法各表”的政策主張,這就使兩岸憲法的博弈表面化。這種博弈從台灣方面
看,是以較為理性的、與大陸有交集的政策立場與大陸博弈,其具有正當性的力道
和台灣民眾的民意支持度,也可能成為抗衡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約未來兩岸政
治談判的法律屏障。

  兩岸憲法的情勢

  (一)兩岸憲法的力量對比

  兩岸憲法的博弈中,所呈現的情勢不可同日而語。所謂“情勢”是指兩岸憲法
博弈的力量對比和發展趨勢。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權威性、影響力、約束力,伴
隨著中國的和平崛起和兩岸關係的和平發展不斷增強:一是中國的代表權,中華人
民共和國是聯合國常任理事國,與世界絕大多數國家建立了外交關係,中華人民共
和國的中國國家代表權有國際政治和國際法強力支撐。二是除台灣3.6萬平方公里、
2300萬人口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享有大部完整和充分的治權。三是在台灣問題上,
大陸民眾對中國統一具有共同的意志和堅強的決心,民意的清晰和強大,使大陸的
執政者在國家統一和主權問題並不具有多少可以退讓的空間。四是大陸的實力和體
量,與台灣不可同日而語,兩岸政治協商和談判可以追求話語平等,尊嚴平等,但
實力並不平等。 

 雖然,兩岸憲法在兩岸關係問題上,同樣存在因治權不完整,導致憲法存在效力
的不可及的問題。但是,大陸之於台灣體量巨大,用“治權尚不完整”表述中華人
民共和國憲法所主張的治權較為貼切;而台灣之於大陸體量微小,“中華民國憲法”
所主張的治權大部不在,其權威和效力就大打折扣。民進黨之所以不斷消費國民黨
和“中華民國”就是出於“中華民國憲法”沒有現實的大體完整的治權作為支撐,
“中華民國憲法”在兩岸憲法博弈中處於弱勢;在國際政治關係中缺乏話語權,並
無獨立主張權益的自主性,其權力空心化,權威空心化。

  (二)“主權與安全”“中華民國”憲政前景

  無論是台灣還是“中華民國”,無論是民進黨還是國民黨,所有關於“中華民
國”或是台灣“主權”的立場,都圍繞著“主權與安全”的中心議題。現階段,國
民黨“中華民國是主權獨立國家”,民進黨“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台獨團體的
台灣地位未定論,“台灣國”的建國夢想,都顯示了憲政困境,都無助於建立被大
陸所接受、進而被國際社會認同的憲政基礎。

  無論是老牌台獨彭明敏,辜寬敏還是李登輝、陳水扁、林濁水的政治主張,還
是馬英九的“三不政策”,謝長庭的“憲法共識”,都只有一塊唯一可用的神主牌:
那就是歷史上的“中華民國”和現實中的台灣地區治權所捏合的神主牌。“中華民
國”是皮,台灣地區治權是餡,沒有皮包不了台灣地區治權的餡,而沒有台灣地區
治權的餡,“中華民國”的皮永遠捏不成包子。

  真正的主權國家不會存在皮與餡的對抗,而台灣藍綠兩黨,無休止地在上演著
皮與餡的對抗。從中國的歷史,到國際政治現實,再到台灣的政治生態,國民黨堅
持的“中華民國憲法”,民進黨的台獨黨綱以及後來形成的“台灣前途決議文”、
“正常國家決議文”,當下馬英九的“三不政策”,永遠無法形成可以支撐台灣為
國家的憲政基礎。從一定意義上說,台灣的尷尬之困,是憲政之困。

  如果沒有兩岸的和平發展,沒有兩岸統一的大方向,台灣既解決不了主權問題,
也解決不了安全問題。藍綠兩黨無休無止的鬥爭輪回、大陸與台灣也處於沒有休止
的對抗,台灣永遠像一艘無法靠岸的船,在政經風雨飄蕩的大海上漂泊。 

  (三)兩岸關係“互不承認主權”和主權共享共有

  如兩岸都承認一個中國,互不承認主權的說法是不合邏輯的。一個中國的本義,
就是國家主權的完整。兩岸共享國家主權,尚存爭議的是兩岸誰作為“一個中國”
國家主權的代表?兩岸政治協商應當回歸到兩岸共享主權即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基
點。共享主權豈是洪水猛獸?共享主權是兩岸人民擁有和傳承共同的歷史和文化、
共同的領土領海資源、共同的大市場。共享主權,是一份兩岸人民共同享有的無限
美好的資產。共享主權恰恰是台灣民眾一條通往幸福和榮耀的金光大道。台灣當局
“兩岸互不承認主權”的說法,引起了相當程度的混亂,影響了台灣民眾對“一個
中國”的認同,這是把主權代表的爭議與兩岸人民共享祖產(祖宗留下的資產)刻
意混淆。承認一個中國,就是承認主權完整,承認兩岸共享主權。

  台執政當局和在野的民進黨所謂要求大陸“面對現實”就是“中華民國”作為
主權國家的存在。互不承認主權,互不否認治權。後半句是可以接受的。而“互不
承認主權”是維持現狀的政策解讀,馬英九先生的“三不”政策,是台灣執政黨短
視權宜性的大陸政策,嚴格意義上,維持現狀的永久化是分裂永久化,並不符合
“中華民國憲法”的精神。處理兩岸關係以及未來政治談判中,大陸仍然要面對台
灣執政當局的大陸政策,要推動“一中各表”“憲法各表”向“一中同表”“主權
共享”過渡,求同化異,排除兩岸和平統一的政治障礙。

  (四)兩岸憲法與兩岸治權

  大陸從未對台灣的治權表達清晰的政策主張。治權是基於主權的存在而衍生出
來的管理權,站在大陸憲法立場看,“中華民國”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而所
謂“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是台獨分裂主張。從國際法上看,既無歷史事實存在,
亦無現實可能。那麼台灣的治權依何存在?台灣對大陸主張主權承認治權的法律基礎
何在?從台灣立場看,當然是基於“中華民國憲法”和國際政治的現實。台灣從
“兩蔣”時期視中共政權為叛亂組織,至李登輝、陳水扁、馬英九時期發生變化。
李扁從分裂、台獨和“兩國論”的立場出發,既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也承
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權。國民黨重新執政後,馬英九重回“中華民國”憲法立場,
不能承認大陸政府作為中國主權的代表,但承認中華民國的大陸地區由“中共政權”
治理的國際政治現實。 

  從國際法和政治學一般理論出發,大陸的治權並不衍生於“中華民國憲法”的
授權,而是基於政權更迭,首先在主權上成為中國的代表(嚴格意義上從1973年中
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中華民國”,成為聯合國會員國),其次是在大陸地區卓有成
效的治理。因此,僅從憲政原理出發,“中華民國憲法”對大陸治權的承認,不是
基於國家和憲法的法源力量,而是基於三種現實考量:一是堅持“中華民國憲法”
對大陸地區主權的享有的立場;二是大陸被國際社會的充分承認;三是“中共政權”
實際存在的有效治理。依筆者的意見,兩岸對治權的相互承認,應當更多從既有的
政治現實出發,特別是大陸方面,可以明確承認台灣實際擁有的區域政府治理權力,
只有這樣,才能確認台灣地區的政府是現實合作互動和未來的政治協商和談判實際
存在的政治實體。

   未來兩岸政治談判與兩岸憲法的博弈

  (一)兩岸憲法是未來政治談判的起點

  兩岸關係先經後政,政治議題一定會接觸。接觸政治議題,進入政治協商和談
判兩岸都繞不過各自的憲法。兩岸所有的紛爭和衝突、兩岸關係中複雜糾結的政治
邏輯最終要投射到兩岸憲法之上。

  “中華民國憲法”所支撐的憲政,給大陸未來兩岸政治談判政策選擇形成了實
際的障礙。一是“中華民國”的憲政在國際法上沒有充分的法理依據,承認“中華
民國”憲政,將導致“兩個中國”局面;二是不承認“中華民國”的憲政,又給台
獨勢力獨立建國,製造國家分裂提供口實;三是在兩岸憲政之下,兩岸已經形成實
質的交往和合作,“中華民國”的憲政發揮實際效能。謝先生訪陸返台說明提到,
“獨派和中共不承認‘中華民國憲法’”。大陸所面臨的是,面對包容“中華民國
憲法”和遏制台獨的勢力的坐大之間的政策和策略選擇。

  兩岸政治談判和協商的既有立場決不可能離開或背離各自的憲法。兩岸問題是
法律問題政治問題,同時也是兩岸民眾共同認同的價值觀、以及兩岸生活方式、生
活品質、文化和情感認同的問題。特別是台灣方面與大陸政治制度的差異所形成的
意識形態差異,成為台灣某些政治勢力阻礙統一的藉口。其實,兩岸未來無論以何
種形式統一,大陸決不可能把自身的政治制度和意識形態強加給台灣。未來的政治
協商和談判台灣實行何種制度根本不是問題。 

  兩岸政治談判和協商的起點,就是承認兩岸憲法共同遵循的“一個中國”原則,
和兩岸追求國家統一的意願。為尋求政治妥協,“一個中國”原則雙方不特指“中
華人民共和國”或“中華民國”,共同確認台灣和大陸同屬一個中國,回避大陸和
台灣誰隸屬於誰的問題。兩岸憲法儘管是兩岸政治談判的起點,但由於兩岸憲法存
在法統正當性的根本爭議,兩岸憲法卻不可能成為雙方政治談判的共同規則。

  (二)大陸處理兩岸憲法的總策略

  大陸處理兩岸憲法的總策略仍然是從“求同存異”到“求同化異”。求同是求
歷史的、文化的、血緣的、領土疆域之同(不含蒙古人民共和國);“存異”,即
存主權代表之異。“存異”意味著在異部分相互包容,相互尊重各自的立場。如在
異的部分對抗和爭論,兩岸關係只能陷入停滯,“化異”是在存異的基礎上逐步化
解和縮小差異。在國際上傳統的國家民族理論不斷受到挑戰,國際分離主義傾向嚴
重,台灣內部台獨分裂勢力仍然有市場的大背景下,大陸對“中華民國憲法”的政
策取向,既不具有建設性,也不具有破壞性。兩岸分立,大陸不可能對“中華民國
憲法”具有任何的建設性,但不具有破壞性倒是可以把握的。

  大陸對“中華民國憲法”的態度:法統上的部分認同和部分不認同。部分認同
是,“中華民國”是歷史上的中國,“中華民國”歷史法源在大陸,“中華民國”
先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也是對中華民國政府的繼承;部分
不認同是,政治現實上“中華民國”不能代表中國。由於“中華民國憲法”體現
“一中”精神,期許兩岸統一,在兩岸交往中,大陸取包容的態度。

  中國大陸對“中華民國憲法”的實際的包容,是基於台灣民眾的感情以及台灣
的政治生態,特別是台灣本土化、主體性在道義層面具有某些正當性,由此衍生的
台獨勢力可能膨脹坐大,大陸需要在包容和扼制之間做出策略選擇。筆者在《中國
評論》發表的相關文章中有過“彈性”和“剛性”的論述。即大陸在兩岸之間對
“中華民國憲法”持包容和彈性;在國際範疇,保持剛性。 

 (三)兩岸政治協商談判的基本路徑

  儘管兩岸實質的政治談判還要走很長的路,以現有的兩岸關係,雙方並沒有進
入實質的政治談判階段,但是大陸作為完成祖國統一大業負有重大歷史責任的重要
一方,未雨綢繆,提前規劃則是必須的。兩岸政治談判的進程是分階段進行的,兩
岸政治談判的階段性前瞻作如下描述。

  一是預備階段。程式性準備、民間智庫各種談判方案的設計,預備階段最重要
的是要營造政治互信。

  二是初始階段。開始進入實質性商談,初始階段要保留置各自的憲法立場,尋
求新的妥協之道,而決不能在政治談判中形成兩岸憲法的對決和衝突。所謂留置立
場,其含義是,未放棄既有立場,避免造成違憲,但不以自身憲法立場強加對方。
從一定意義上說,這也是對各自憲法立場的擱置,才有可能擱置爭議。雙方的憲法
立場以各自陳述,各自表明的方式予以彰顯。雙方的各自陳述和各自表明立場的法
律基礎當然是兩岸的憲法。

  三是進展階段。即有所推進,取得階段性成果。在兩岸的政治談判的進展階段
是表明雙方在國家統一目標上的共同意願,在各自的憲法立場留置之後進入新的談
判階段。在這一階段,需要繼續擱置各自的憲法立場。在表明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兩
岸依據各自的憲法,都主張各自是中國的主權代表的立場之後,雙方對對方的立場
以認知方式表示理解和尊重。認知不同於認同,所謂認知方式,簡明之,就是“知
道了”,因彼此立場均無彈性,爭議仍達不成共識。雙方對彼此的立場的內涵並不
認同,而對所持立場的本身予以認知理解和尊重。這是公開爭議立場,對雙方人民
均有政治交待。

  四是持續階段。即在取得階段性成果後,繼續推進。在兩岸政治協商談判的持
續階段,以求同化異方式,著重表明雙方的共同點,共同表明推進國家統一的政治
意願,以主權共享代替主權之爭,可以作為持續階段的談判目標。大陸與台灣同屬
一個中國(或國家)的表述,是兩岸共享主權的表述,也是兩岸應當達成的政治諒
解。 

 五是深化階段。即達成目標前困難膠著階段。在兩岸政治談判的深化階段,是對
未來國家統一的形式作出政治安排。這是達成目標前最為困難的階段,也需要雙方
拿出更多的政治智慧和政治誠意,甚至作出必要的妥協。

  六是達成階段。即實現突破,完成目標。

  結語

  當前兩岸關係發展已經進入了重要時期,國際經濟的大環境和台灣固有經濟結
構使台灣發展進入持續衰退,台灣藍綠兩黨都加深了對兩岸關係重要性的認識;南
海衝突特別是日本“購島”風波的出現,顯示台灣安全困境——既無大力量,又無
大格局;謝長廷先生訪問大陸,是台灣重要的標誌性事件,使整個綠營出現了重新
思考和制定大陸政策的契機;兩岸人民是命運共同體、利益共同體的認知,將不斷
加深兩岸政府和民眾的聯繫。兩岸關係的發展,使兩岸可能進入政治議題的接觸和
談判。本文所闡述的政治協商談判和兩岸憲法關係應當引起兩岸各界充分的研究和
關注,筆者期待兩岸有更多的學者像張亞中先生那樣,從憲法和憲政角度關注兩岸
關係,既關注和研究兩岸現實的“兩憲”,也深入研究未來完整統一新中國的“一
憲”。

  在本文結束之時,筆者要提示:兩岸憲法和法律最終不能完全解決兩岸的政治
問題。兩岸在處理憲法問題上立場是:著眼共同利益,秉持政治智慧,有所堅持而
不對抗,有所博弈而不破裂。


Copyright(c) 2005, 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China's Peaceful Unification, Washington D.C., USA.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