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2月20日,江澤民主席在澳門回歸的儀式上說:“一國兩制在香港、澳門的 實踐,已經并將繼續為我們最終解決台灣問題發揮重要的示范作用。中國政府和人 民有信心有能力早日解決台灣問題,實現中國的完全統一。”該話等于昭告天下, 澳門回歸后,台灣就變成中國完全統一的唯一剩余議題。在此澳門回歸屆滿十年之 際,吾人應針對兩岸新的形勢,再度探討“一國兩制”在台灣實踐的必要性与可行 性。 李登輝、陳水扁污蔑“一國兩制”將使台灣被“矮化、地方化”,顯然是拒絕 承認“兩岸同屬一中”。馬英九承認“九二共識”,卻堅持“一中各表 ”,“不統 不獨不武”,維持現狀。台灣与海外學者則紛紛提議,以邦聯、國協、一中屋頂、 歐盟或聯邦模式來解決兩岸問題,就是不提“一國兩制”。本文以下試著回應各方 批判,且對“兩制”內涵提出粗淺意見,希望能拋磚引玉,引發更多討論。 一、“一國兩制”vs.“維持現狀” 馬英九為澄清亞洲版《華爾街日報》12月14日刊出之專訪中的“統一看未來十 年兩岸發展”是誤報,15日接見美國西東大學教授楊力宇時,重申其兩岸政策是 “不獨不統不武”与維持現狀。楊力宇會后還轉述,他問馬英九維持現狀是否就是 “維持台灣實質獨立現狀”,馬并未否認。(《聯合報》12/16 /2009)此事件再次 證實,馬英九在兩岸方面的發言,每一次都是“進一步退三步”。2005年底馬英九 主動對《新聞周刊國際版》說“統一是國民党的終极目標”,但見綠營批評,立即 于隔年2月登報表示“尊重台獨選項”。馬英九這种前后不一、搖擺不定的態度,暴 露出其缺乏中心思想及抗壓力,結果是想討好天下人卻總是得罪天下人。 誠如《聯合報》12月16日〈短評〉所言,“兩岸目前的主要課題是‘現狀難以 維持’”。無人不知,“現狀”本身不斷在改變,“維持現狀”听起來中性,卻只 是一個模糊的選擇,更顯示出人們對未來走向的不确定感。過去20年李扁曾拿“維 持現狀”當作罩門,公然袒護与縱容台獨勢力,排斥与打擊統一力量,使“台灣主 体論”成為主流民意。重新執政的國民党,若只想在經濟上得利,在政治上堅不妥 協,那“維持現狀”不也成了“以拖待變”、“拒統”的藉口!另外,近來海內外 政論家皆認定,經過扁案,以及中美實力接近与兩國關系改善,台獨勢力已一蹶不 振,不可能再興風作亂。筆者不敢如是樂觀。且不說政党輪替恐將是台灣的常態, 扁自夸他“把藍營綠化了”,難道沒有一點道理?如馬英九确想“維持台灣實質獨 立現狀”,那又与林濁水的“穩健台獨”有何差异? 有人問,錢其琛說“一國兩制是維持現狀最好的辦法”,只是北京所許諾台灣 的,台灣都已經擁有,誘因何在?統一到底有何好處?筆者以為,從過去兩岸關系 的几度起伏轉折可知,只要兩岸一天不統一,什么事都可能發生,台灣也將永遠處 于不穩定、不确定之中!中國也將永遠受制于美日的“以台制中”策略!身為台灣 的中國人,豈忍見到兩岸長達60年的分离持續下去?豈愿每逢選舉,就得面對統獨 對立、省籍矛盾等社會分化現象嗎?更豈不擔心有一天做不成中國人? 又有人問,兩岸已三通直航,如再簽署ECFA,放寬陸客自由行,那不就等于實 質統一,何須談判統一,或以法律規范“一國兩制”?台灣學者王曉波認為,統一 后的“一國兩制”將是“現狀的合法化”;但由于台灣人民未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 法第31條所制定的特別地方行政區行使過同意權,因此兩岸人民應協商制定新的國 家憲法,列出“台灣專章”,規定“一國兩制”。這個主張得到不少台灣人士的支 持。前“立法院長”梁肅戎生前呼吁,兩岸應召開“國民會議”,制定“新憲法”, 明訂憲法范圍包括台灣及大陸,讓台灣民眾因“一國兩制”受到憲法保障而安心。 倡議統合論的學者張亞中亦提出“一中三憲”,主張在兩岸既有的“憲法”之上, 另立“第三憲”。 大陸學者普遍認為,兩岸統一必須以法律規范之,也贊成由兩岸共組委員會來 協商相關事宜。中國社科院台研所謝郁月前在“兩岸一甲子”會議上指出,“兩岸 和平協議應是兩岸在尚未統一的情況下,為确保兩岸關系和平發展、為兩岸最終邁 向和平統一創造條件的階段性協議,并非最終解決兩岸問題的終极協議。”筆者認 為,和平協議不涉及統一模式,當然不是終极協議;台灣《基本法》(暫定)如同 憲制文件,效力及于全中國,涉及層面极廣,攸關所有台灣人的權益与中國整体的 發展,必須從長計議,經過周詳精細的研討与准備。筆者也建議,在兩岸協商統一 協議前,台灣可先由專家學者、各行各業代表,擬定具体可行之草案。 二、“一國兩制”vs. “一國良制” 為“一國良制”敲邊鼓長達十余年的陳長文律師,在11月台北舉辦的“兩岸一 甲子”會議中,再度發表〈創兩岸新局在良制非兩制〉論文,強力推銷 “一國良制”。 亞太基金會董事長趙春山,也在刻意呼應上海智庫章念馳的“兩岸發展關系應‘先 易后難、先經后政’,要耐得住寂寞”主張時表示:大陸強行推銷“一國兩制”, 台灣人民不會接受;兩岸目前無法侈談統一,主要因為雙方存在嚴重的制度性差异 (《聯合報》民意論壇11/26/2009)。 “一國兩制”的精神与宗旨,正是要以法律保障台灣民眾在統一后,繼續保持現 有的生活方式及政治制度,因此,堅持“一國良制”,或以“雙方存在嚴重的制度 性差异”拒談統一,透露出好几層問題。 第一是沒弄清楚,也不想弄清楚“一國兩制”內涵,主觀上認為只要是大陸提出 的,一定有其陰謀。其實“一國兩制”自1980年代初期,鄧小平為解決台灣問題提 出后,大陸當局就認真地將其出台理由,与其他各制的比較,以及在台灣實踐与港 澳不同之處,透過1993与2000年兩次對台白皮書、1995年“江八點”,以及2001年 錢其琛提出的“錢七條”,說得很清晰。只是台灣當局從未回應,還嗤之以鼻。 第二,不相信北京會落實“兩制”。台灣很多人批評港澳“一國兩制”:“一 國是真,兩制是假”、“擴大一國,壓制兩制”。這暴露出他們根本不是反對“兩 制”,而是拒絕接受“一國”。既是“一國兩制”,“一國”是必然的,“主權” 是不能談判的。至于“兩制”是否落實,仔細觀察港澳實踐,即知不僅兩地特區政 府依《基本法》照本宣科,北京政府更是謹守分寸,界線分明。例如,回歸后,香 港沿用英美法,不但訴狀得用英文寫,打官司得請小律師(solicitor)与大律師 (barrister),這种連美國都不采行的繁复訴訟程序,其實很不便民,但因延續前 制維持至今。又例如,香港回歸后依然沒有死刑,有別于兩岸法律。至于備受質疑 的香港政制改革,批評者刻意不提中英就香港問題談判時,香港所有議員都是委任 的,《基本法》采用循序漸進的政制方案,有其社會背景。再說,香港在決定2017年 特首、2020年立法會普選后,該批評聲浪已失去力道。台灣選舉經驗丰富,自可維 持,只是如何改善選風,選賢与能,令人期待。 第三,民主的真諦在于尊重不同的思想与生活方式。長期以來,歐美國家對于 采行不同政治制度,或有不同宗教信仰的國家任意指摘,甚至藉此干涉他國內政, 到處搞“顏色革命”,才是不民主。同理而言,2300万人堅持13億人接受其制度, 也算不上是民主吧!尤其,從扁案涉案人數惊人,12月初縣市長選舉期間就有174位 因賄選買票被收押看來,普選不等同于民主,民主若無有效的監督机制,貪污腐敗 也難以杜絕。再說,大陸地大人多,城鄉差距仍大,教育程度亦有待全面提升,占 人口8%的56個少數民族又集中在約40%的土地上,要實施全面選舉,必須循序漸進, 穩健落實,以免影響國家的穩定与發展。再者,据楊力宇12月15日轉述,他追問馬 英九大陸民主化之后,兩岸是否有統一條件,馬英九回說“要由台灣主流民意決定”, 可見民主始終只是台灣“拒統”的藉口。 三、“一國兩制”vs.“一國兩區” 馬英九反對“一國兩制”,卻主張“一國兩區”。他早在2005年就說:兩岸 “既非一邊一國,也不是兩個“國家”,而是‘一國兩區’”,2008年9月接受墨西 哥《太陽報》訪問時又表示:“雙方是一种特殊的關系,但不是國与國關系”。 “一國兩區”并非馬英九所創之新詞。1990年7月,時任“行政院長”的郝柏 村在“立法院”施政報告時說,台灣將實施“一國兩區”。1991年4月台灣首度“修 憲”,在增修條文序文中寫明“修憲”是“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又明訂兩 岸關系為“自由地區与大陸地區”。之后雖再經六次“修憲”,上述二者始終未變 更過。因此,“中華民國憲法”不僅有“終极統一”目標,也標示兩岸為“一國兩 區”。 馬英九在十多年后再拋出“一國兩區”,除想表示遵守“一中憲法”外,大概 也認為“兩區”可突顯台灣与大陸是兩個對等的實体,而非中央与地方。只是,兩 岸人口与土地比太過懸殊是事實,中國的綜合國力已超日赶美,國際地位已提升至 与美國平起平坐也是事實,再加上“胡六點”已正式提出“兩岸問題不是領土和主 權的分裂,而是內戰遺留并延續的政治對立”,馬英九若想為台灣人民爭取實質的 利益,也為台海帶來真正的和平穩定,就應該放下“反共”与“中華民國情結”, 先与大陸開啟政治對話,結束兩岸敵對狀態,再好好想一想如何讓“兩岸复歸統一”。 退一步言,顧名思義,“一國兩制”指的正是在一國之下的兩個地區,實行不 同的制度。馬英九既承認“一國兩區”,又有何理由反對“一國兩制”?除非台灣 民眾有机會正确瞭解“一國兩制”內涵,馬英九的“一國兩區”說,恐怕也難以被 台灣人所接受! 四、“一國兩制”vs. 邦聯、聯邦 邦聯与聯邦兩者皆為主權單位自愿組合的体制。邦聯的成員國可維持本身的主 權,通過協議,逐步交出部份權力,歐盟就是一例。組成邦聯的最大動机,通常是 要統一國防与外交政策和執行机制,但歐盟的組成則是經濟先于并大于政治動机。 另外,邦聯通常容許成員國保留退出的權利,退出時不需其他成員國的同意,埃及 与蘇丹就曾有此經歷。 聯邦制國家由各個聯邦成員組成,在聯邦國家成立之前,聯邦成員國是單獨享 有主權的政治實体;在組成聯邦制國家時,聯邦成員單位把部分權力讓渡給聯邦政 府,同時保留部分管理內部事務的權力。在聯邦制下,軍事与外交必須統一,美國 各州就不擁有任何國防与外交權力。又由于聯邦政府可通過全國性立法与經濟手段, 威脅利誘州政府放棄原有權力,導致聯邦政府權力愈來愈大,各州政府的權力則愈 來愈萎縮。 綜上,聯邦制与邦聯制雖有差异,但兩岸不論是以聯邦或邦聯方案 解決,恐怕都得先認定台灣与大陸是兩個“主權獨立,互不相干”的單位。香港一 國兩制研究中心前總裁邵善波就認為,以聯邦/邦聯方案解決兩岸問題,不是尋求統 一,而是爭取“聯合”。他也說,台灣可以對等的身份、地位來談判,但兩岸作為 一個主權國家的兩個部分,是不會亦不能因為談判策略而改變的(見邵善波〈一國 兩制与聯邦/邦聯制的自治程度比較〉2002年3月深圳)。 其次,如采聯邦制實現兩岸的統一,不僅意味著中國單一制的國家結构必須改 變,也意味著大陸各省以及港、澳与北京政府的關系,都要按照聯邦制來處理,這 不僅影響層面太大,而且也不可行。再比較聯邦制与“一國兩制”,即可發現前者 成員的自“主權”遠遠不如港、澳,對想要保持現制与自主權的台灣更為不利。 為使台灣版的“一國兩制”超越“港澳版本”,“給予台灣對等感”,北京學 者王英津提議,聯邦制下的分權關系、成員的自治性質、聯邦与成員的平等關系等 三方面值得借鑒。他認為,如台灣享有的自治權具有聯邦制下的分權性,而非香港、 澳門的自治權屬授權性質,台灣地區領導人就不必向由北京政府述職,基本法(暫 用)可由台灣人民自行制定,聯邦(中央)政府亦可由兩岸重組,而非現行的中華 人民共和國政府。(見王英津〈關于“一國兩制”〉台灣模式的新构想〉,台灣研 究集刊,2009年第2期,總第104期) 据筆者所知,“一國兩制”不只是符合兩岸并存、單一制國家的唯一統一方案, 其可貴之處就在于它很有彈性,有足夠的法理空間,處理、解決兩岸政治對立的成 因与現狀,能讓台灣在有尊嚴的情況下与大陸“复歸統一”,也能依据台灣的現有 制度維持現狀。關鍵在于台灣當局必須接受“兩岸一中”,必須開闊胸襟,抱持 “求大同,存大异”的原則,以民主的机制,与大陸平等協商! 五、抗拒拖延vs. 掌握先机 綜上,馬英九既然接受“一中”,主張“一國兩區”,就不該繼續抱持“台灣 不是香港,不能接受一國兩制”,或“即使香港一國兩制實施成功,台灣也不能接 受一國兩制”的態度,而應該主動讓民眾了解“一國兩制”內涵。吾人也應主動掌 握先机,就自己在台灣生長的經驗,對台灣歷史与現狀的了解,提出符合大多數台 灣人民利益的建議。以下是筆者的個人意見,謹供參考指正: (一)外事与國際活動:港澳回歸后,原有的絕大部分多邊國際條約繼續适用, 又作為中國代表團成員,參加了多個只有主權國家才可參加的國際組織。香港特區 護照也得到近百個國家接受以免簽證入境。統一后,台灣可以繼續自行簽發護照, 維持原有的國際條約。大陸的171個邦交國可在台灣設立領館,為台灣人服務,台灣 亦可以“中國代表團成員”、“兩岸共一席”、“一國兩席”等可行方式,參加聯 合國及由主權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台灣亦可把省下的金援外交經費,用于社會福 利及教育文化上,造福台灣人民。 (二)司法權:港澳回歸后,兩地保持獨立的司法制度,享有終審權。唯在涉及 《基本法》內中央与地方關系案件時,法庭須先取得人大常委會取得的解釋,才可 最終審判決。這种自治程度類似歐盟,但遠比美國聯邦制度則高得多。在美國,各 州雖有獨立的法院,但涉及聯邦法律与憲法的案件,終審權均在聯邦最高法院。統 一后,台灣因自治權范圍极大,涉及兩岸權力分配案件自將极少,可望擁有几近完 全的司法權。 (三)台灣居民与出入境管制:有人擔心,統一后,大陸人將隨意進出台灣, 甚至搶台灣人的飯碗。有此想法者顯然不知,港澳對大陸人定居有清楚的資格限制 和限額,連觀光客都受限于嚴格的簽證規定。統一后,大陸人凡未取得台灣國民身 分證者都必須受制于兩岸出入境政策。只是現行不人道的依親規定應有所調整。 (四)選舉与政党制度:台灣的普選制度与政党政治已行之多年,自可保留。筆 者期待,在沒有統獨對立的社會氛圍下,政党之間能以廉能進行良性競爭,選民也 能選能与賢,台灣政治變得清明有效率。另外,台灣人可公開公平地參与內地的政 治活動,發揮所長。 香港選出的行政長官要由中央政府任命,這是承襲英治時期的 做法。大陸各省人大選出的省長無需由中央任命,台灣普選產生的領導人也無此必 要。 (五)財政与經貿:港澳除保持財政獨立,實行獨立的稅收制度,貨幣金融制度, 繼續實行自由貿易政策,以單獨關稅區開展對外貿易,又先后与內地簽定CEPA,提 升港澳經濟。港澳不向中央繳稅,北京也不向港人澳人征稅,這与邦聯及聯邦都有 根本的分別。聯邦稅收在美國占很大的比例,邦聯也有賴成員財政上的支持。統一 后,台灣維持其獨立關稅區的身份,自行管理出入口貿易,獨立与第三國訂立貿易 商務協定,這些都不是聯邦制下的州政府能擁有的權力。 (六)國防:根据“錢七條”,統一后,大陸不會在台灣駐軍,台灣也可保留本 身的軍隊。這在國防問題上超越港澳的特殊安排,是“一國兩制”的新課題,未來 雙方得在維護“國家”安全的部署和分工上,取得默契并建立机制。依筆者看,台 灣從此不應再向美國購買軍備,并應廢除征兵制,協助職業軍人提早退休轉業。 六、結語 中國的和平崛起壯大,已為兩岸和平統一提供了客觀條件及物質基礎,“一國 兩制”在港澳的成功實踐,也使兩岸“复歸統一”的模式有了足以參考的實證。常 有人說“要有支持統一的選民,才能有主張統一的政党与政治人物”,但馬英九在 2008年大贏265万票,本應帶領以選票唾棄台獨政党的台灣社會走出困局,亦有引領 民意走向正确方向的政治責任。更何況,國民党執政迄今,民意顯示施政最具成效 者就是改善兩岸關系。吾人期待,馬英九在開放兩岸政策上更有魄力与愿景,除落 實兩岸合作互利的經貿政策,也應早日展開兩岸政治對話,构建維護兩岸和平發展 的法理框架。 (作者為台灣的中國統一聯盟主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