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論 九月七日中國拖网漁船<閩晉漁5179號>在釣魚台附近海域捕撈作業時,日本海防廳 巡邏船先后三艘逕行攔阻干涉。与漁船先后相撞兩次。日方控訴是中國漁船主動沖向 日本巡邏船,導致碰撞以及日方船艦的損傷。故日方將漁船船長詹其雄逮捕,并宣 稱須要他認罪并交罰款始可獲釋。因而引起了中日兩國一場新的外交糾紛。 我們必須仔細分析一下此事的諸端頭緒,然后才知道中國應該如何處理。 第一,我們須要辨別究竟日本海防廳的巡邏船,有沒有權利干涉中國漁船在釣魚台 附近海域捕魚。這就須要先作釣魚台究竟誰屬的研判。如果日本不能證明它對釣魚 台主權之主張(claim)优越于中國的話,那么日本海防廳的巡邏船就根本沒有權利 干涉在釣魚台附近海域作業的中國漁船。甚至沒有理由進入釣魚台的海域。第二, 我們須确知這次的撞船究竟是因何方引起。据中外媒体報導,<閩晉漁5179號> 漁船, 只不過是一只37 米的小船,而日本的巡邏艦是89米的大船,而且配有武裝。論理, 一個小小漁船,竟然會撞向比它大一倍以上而且有武裝的船艦,這种說法是難以令 人置信的。何況,据日方稱,這艘中國漁船,還一連兩次主動沖撞日本巡邏艦。所 以,中方一定要堅持徹底調查,以驗明肇事者正身。中方的船長,絕不能苟且“認 罪,” 以為這樣“息事宁人” 就算了。更重要的是,一定要追究日方對釣魚台主 權之爭的依据,是否站得住腳。如若不然,日本非但無權干涉中國漁船在釣魚台海 域捕魚作業,而且在為這次撞船提出嚴厲賠償(包括懲罰性的補償部份) 之外,還須 要為其無端端侵入中國釣魚台海域作下侵犯行為負責。 另外,日本海防廳堅持,它們的巡邏船是依照日本的法律執行任務。這個說法,也 許是真的。但是,問題是,如果按照國際法日本對釣魚台并無主權,那么它們所執行 的日本國內法,就有問題。因為一個違背國際法的日本國內法,也許在日本國內不 成問題,但在國際上,日本沒有理由要求別國(譬如中國) 接受該日本國內法。而且 須要對其國內法侵犯國際法,付出代价。換句話說,如果按照國際法中國對釣魚台 主權之主張遠較日本的主張优越的話,日本沒有權利強將它違背國際法的國內法來 加諸于中國与它的船只身上。所以,歸根結底,我們必須先找出在中國与日本之間, 誰對釣魚台主權之主張更為优越。 下面我們來談談釣魚台的主權誰屬。 釣魚台的主權誰屬? 國際法有關土地、島嶼的主權誰屬之界定,無外乎三原則:發現、轉讓、征服。日 本對釣魚台列島的主張,先后提出的依据,是(1) 發現;(2) 它屬于琉球群島(日人 叫沖繩);因此在1972年美國將沖繩“回歸”日本時,釣魚台因而從此轉屬日本。 由國際法來看,要比較中、日對釣魚台主權之依据,首先須檢驗以上所說“發現” 這一原則在史實上如何体現。亦即須看: (1) 中國与日本在歷史上各自与釣魚台島 (日人稱之為“尖閣列島”Senkaku) 起得的關系,何者更為悠久;以及(2) 釣魚 台地理位置,是否屬于琉球群島。( 因為釣魚台島嶼無人長期居住,故不存在征服 的問題。) 日本歷史學者井上清教授,對此有精心研究;并在日本的《歷史研究》學刊第381期 (1972年元月號)發表了一篇名為『釣魚台(尖閣列島) 的歷史与歸屬問題』文章。 根据他的結論,歷史文獻證明了釣魚台為中國人所有。而且,釣魚台并非琉球群島 的一部分,是屬于台灣省的一個島嶼。井上清指出,在中國歷史上最早有關釣魚台 的記錄,出現于明朝嘉靖十一年(公元1532) 出版由陳侃所寫的《使琉球錄》一書中。 井上清還指出歷史上琉球王府与人民以及日本人并沒有認為這些島嶼是琉球的一部 分。相反地,琉球人皆知釣魚台屬于中國。再者,井上清并指出,日本是在甲午戰 (1895) 后才將赤尾嶼一連串島嶼(包括尖閣列島) 當成日本領土。1895年与1532年 相比,相差363年。 尤有甚者,据美國馬麗蘭大學法學院丘宏達教授發現一部更早于1403 問世的《順 風相送》書中,已有釣魚台發現之記載 (原書現存大英圖書館)。最近,另一日本學 者,橫濱大學教授村田忠禧,在查證諸多資料后,出了《尖閣列島釣魚島爭議》一 書 (日本僑報社,2004 年六月出版)。對于日本政府聲稱釣魚島為無主地,提出 不同意立場。也質疑某些日本學者認為釣魚列島屬于琉球、而琉球后來并入日本, 故釣魚列島屬于日本的說法。他指出『明代以來各种各樣的中國地圖和文獻都把釣 魚島、黃尾嶼、赤尾嶼標注在中國版圖內。特別是明代為防備倭寇和海盜侵入,政 府嚴施海禁,. . . . 對沿海的海防相當注意。』換句話說,村田忠禧的研究證明 了中國在明朝(1368-1644)已在釣魚列島設有海防,也就是行使主權的實證。由國 際法觀之,在發現以后實地行使主權的史實,比僅靠發現的主張還更為重要。故按 照村田忠禧的研究,中國早在明朝已在釣魚台島嶼有實地行使主權的記錄,而這是 日本絕對不能比的。 所以,無論就發現的時間与行使主權的角度觀之,中國對釣魚台所有權(即主權) 主張之依据,均优越于日本。因此,日本曾一度改口說,釣魚台是1972年在美國歸 還沖繩群島時一并歸還日本的(已如上所述)。但有資料顯示美國國務院在回答華人 <保釣運動>之質詢時,已正式宣布美國在二戰后占領釣魚台列島,僅行使了『行政 權』(以別于主權)。在法理上而言,既然美國自己承認它對釣魚台列島從來沒有 主權,那么日本絕不可能由美國轉承而得來對釣魚台的主權。其理自明。何況,根 据以上井上清与村田忠禧兩位日本教授的考證,釣魚台根本不屬于琉球群島(沖繩)。 所以,按這個說法,美國將沖繩回歸日本時,并沒有對釣魚台的法律地位起得任何 改變。 分析 自從聯合國1970年代初的一個報告稱釣魚台島嶼石岩下藏有石油資源后,日本即開 始覬覦釣魚台列島。不但日本的右派在釣魚台附近私自修建了燈塔,而且日本海防廳 嗣后亦經常有巡邏船只出入當地海域。過去由于中國大陸与台灣間關系尷尬,大陸 因考慮釣魚島隸屬台灣宜蘭縣,所以遇日本人挑釁時,不便越俎代庖地為台灣挺身 而出,來對付日本。台灣也因為种种關系,不愿意直接与日本抗衡,以免因小失大。 而台灣在李登輝時代,由于皇民心態,還承認釣魚台屬于日本。所以自1970年代, 奮勇向日本抗爭的全是海內外(包括美國、香港各地) 愛國志士所組成的<保釣運動 >。于是日本越來越囂張。于2008 六月十日正當台灣漁船『聯合號』在釣魚台的12里 海域作業時,居然被日本大型巡邏艦蓄意撞沉。可是,日本怎么也沒有想到,台灣 官方破天荒地一反過去的懦弱。不但挺起腰杆向日本抗議,而且在六月十六日一艘 保釣船只<全家福>號甘冒日艦阻扰之危險直駛釣魚台以宣示主權,并有台灣海巡署 四艘巡防艦与五艘巡防艇始終跟隨船側,發揮護航功效。盡管日本的八艘海防廳巡 邏船,先后企圖以噴水、造浪、排煙、蛇行种种技巧阻攬,但因有台灣海巡署九艘 艇艦緊密保護,保釣的<全家福> 號船只終于挺進离釣魚台僅0.4里,并繞釣魚島一 周,象征性完成宣示主權的神圣任務。這是台灣官方(也是中華民族)有史以來第 一次沖出日本阻攔与挑釁完成在釣魚台宣示主權的實例。 2008年台灣奮起向日本海防巡邏艦伸張中國對釣魚台主權的舉動,是在馬英九于該 年五月28日就職總統后的13日之后。嗣后兩年來,大陸与台灣間的關系,因為馬英九 大陸政策的回旋与大陸的積极回應,已達到1949 以來兩岸和諧的最高情景。所以, 日本應該事先知道,在此時如發生類似日本海防船艦沖撞<閩晉漁5179號> 漁船事件, 很可能會引起兩岸攜手共同對付日本的反彈。但是,撞船事件還是發生了。那么是 為什么緣故?值得我們細細咀嚼与揣摩。 試圖解讀日本民主党政府与9/07 撞船事故的迷團? 日本海防巡邏艦三艘在這個時候對中國一條小漁船發難,如果是事先安排的話,那 么其背景為何?這須從日本內政与最近美國与中國關系惡化兩頭來看。首先,日本2009 的大選中,向來在野的民主党擊敗執政將半個世紀的自民党,在國會取得64.2% 的席 次;取得第一次主政的机會。民主党的鳩山田紀夫被推舉為日本的新任首相。他矢言 必將盤居沖繩的美軍基地遷出沖繩列島。沒想到他從2009九月上台,不到九個月, 即因在談判中橫遭美國拒絕遷出現有基地之結果而于今年六月引咎辭職。雖然民主 党的菅直人于六月20日順利接班,但日本与美國的關系卻進入了一個外馳內張的微 妙章節。甚至有人質問,究竟日美同盟關系是否實質還存在。正好今年七月以后由 于美、韓以及美、越在靠近中國的數處海域舉行大型軍事演習(先在日本海,而后在 南海,隨后又在黃海多次演習),造成美國与中國情勢緊張空前。菅直人首相,顯然 臭到一個好机會,可以利用來提醒美國:在奧巴馬總統的『境外(權勢)均衡』 (0ffshore Balancing)戰略中,日本能起得一個幫助抵制中國的作用。以此抬高 日本對美國的重要性;并企圖挽回美、日同盟以前密切關系。其實,『日美安保釣 台論』,在2009 的二月已由當時仍是自民党執政的日本政府提出。不過未得美國積 极響應。因為那時是在奧巴馬總統剛上任的第一個星期,他正要与中國維持良好的 關系。可是,在今年七月底美國在亞太地區海上軍演以后,由于美中關系實際大幅 緊張化,日本執政的民主党顯然認為新的机會到來。所以,該党的前干事長小澤一 郎曾大放厥詞地說『從歷史來看,尖閣列島(即釣魚島)一次都沒有成為中國的領 土』。鑒諸此,907的日本海防廳巡邏艦找上中國的<閩晉漁5179號>漁船肇事,全是 合乎日本此時的這個特殊需要的。 日本對付中國,從前一向是采用『狐假虎威』辦法。譬如多年來日本泡制所謂日美 『周邊事故協議』。意即如果台灣海峽万一出現狀況,美國与日本因有協議必將共同 采取有效因應對策。但据我多年鑽研,卻未能發掘有這樣的日美協議。而日本的 《朝日新聞》于2007年五月17日正式證實了所謂的日美『周邊事務因應』協議,從 來就沒有存在過(我個人擔保,此則消息絕對不是我寫的)。這次日本發動907 的 事故,只不過是狐狸(日本) 要向老虎(美國) 示好,并顯示它也有本事,可以在必 要時幫助老虎發威而已。 結束語 有鑒于以上各節,我們知道日本(1) 對釣魚台列島絕無主權的依据;(2) 因此,日 本海防廳的巡邏艦根本沒有權利侵入中國的釣魚台海域;是非法的;(3) 所以日本 對碰撞中國漁船并違法逮捕該漁船船長應該負起責任。應及早放人,并付出足夠的 補償(以及懲罰性的罰金);(4) 日本為了證明狐狸也足以輔助老虎發威的用心,其 骨子里仍然是為了『日美安保釣台論』(狐假虎威之舉) 推波助瀾。 關于第四點,中國可以知會美國提高警覺,不要讓日本在中、美之間挑撥离間得逞。 可是,問題在于如何讓日本接受第一、 第二、与第三點。在二戰以前唯一的辦法, 就是以武力決胜。目前更為文明化的辦法,本人認為有二:首先當然是外交途徑(包 括訴諸國際組織)。但如果此路不通,另一辦法就是司法解決。這樣,也有兩种方式。 一是仲裁;另一是將此糾紛交由<國際法院>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處理。但無論中國采取何种方式,因為國際法 絕對站在中國一邊(已如上述), 所 以中國不須畏懼。在現今國際社會,中國在國際爭端上, 如能訴諸國際法, 甚至 提交司法解決,絕對會『得道多助』。因為在很多現代國家眼里,它們絕對不愿意 看到國際法被踐踏蹂躪。我可舉一個例,以說明這個觀點。譬如美國在小布什總統 領導之下,于2003 以保衛人權藉口攻打伊拉克;并把在伊拉克戰爭中以及更早開始 的阿富汗戰爭中所俘虜的戰俘(prisoners of war; 簡稱 POWs ) 拐虜到美國 在古 巴(由于歷史條約)的關塔納模基地受審。如按照1949 的日內瓦條約的規定,這些 戰俘都必須受到某些最基本的与審判有關的待遇(譬如不能交由軍事法庭審判)。但 美國并沒有按照日內瓦條約規定給予這些戰俘應得的基本待遇。因而美國在歐洲向 來最親近的國家中(除了英國以外) ,几乎統統在不同形式与程度上提起反抗与异議。 并在聯合國的人權委員會(是當初羅斯福總統的夫人親手促成而建立的机构)選舉 中,讓美國落選。原因就是,這些歐洲國家,雖然還是美國的盟邦,但他們絕大多 數极不愿看到美國踐踏蹂躪國際法的規定。這一點,中國可引以為借鏡。因為蹤使 很多國家在政治上有不同的异議,但在目前一統化的世界里,很少有國家甘愿看到 任何國家(無論多強大) 公然藐視國際法的。中日之爭,雖然很多國家不一定有能力 或有意愿出面阻擋或糾正日本違背國際法之乖張行為与主張,但如果中國訴諸國際 法甚至司法解決(尤其是當國際法站在中國這邊之際),一定會在很多不愿意看到國 際法被日本蹂躪踐踏的國家中起得共鳴与支持。這是中國要走大國外交之必要途徑。 歇后語 以上說的司法解決,如用仲裁,必須先與日本協商得到它的同意。以日本的高姿態 來看,恐怕還要鬧一陣別扭。但如告進國際法院,則比較迅速。而且主動操之于中國。 因日本按照國際法院規約(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的 第36條,明文接受該法院的強迫性管轄權。所以,一旦是被告,日本很難不前來國際 法院回應。 可是,因為第36條規定,這項強迫性管轄權辦法在“對等”(reciprocal) 條件下适用于原告与被告的兩造。而中國并沒有同樣接受國際法院的強迫性管轄權, 所以問題比較复雜。但可以按照另一個原則,英文叫 Forum prorogatum, 也可以建 立國際法院對此案的管轄權。國際法院的案例中,很多都是按照這個原則而建立了 國際法院對那些案子的管轄權。意即中國先去國際法院伸告,而日本有兩個原因一 定會到該法院回應中國的告訴。(一)日本己接受了國際法院的強迫性管轄權,如不 來回應似乎說不過去;(二) 更重要的是:日本口口聲聲說釣魚台是它的,如果中國 告上國際法院,而日本不來回應的話,那在全世界的面前,豈不證明了它已經承認 自己理虧?所以它也將被逼非來應訴不可。 另外,對中國來說,按照國際法与國際法院的作法与慣例,雖然中國這次去伸告日 本而因此接受國際法院的管轄權,可是那是一次性的接受。并不表示以后中國將在其 他案子上作被告時也非得接受國際法院的管轄權。這是因為,接受國際法院的強迫 性管轄權,必須按照國際法院規約的第36條正式向該法院陳遞接受函,才算數。因 此,中國這次去國際法院申告,并不會喪失它在以后的自主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