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視野下的中日釣魚島爭端


賈 宇



  釣魚島位于東海海域,在福建省的正東,台灣省的東北,是我國最東端的島嶼。
釣魚島距中國福建省東山島約190海里,距台灣省基隆市東北約90海里,距琉球群島
的与那國島約78海里。釣魚島指的是一組島嶼,除主島釣魚島外,還有黃尾嶼、赤
尾嶼、北小島、南小島、大北小島、大南小島、飛瀨(岩礁瀨)等島礁,散布在東經
12320'—12445',北緯2544'—2600'的海域中,陸地面積共計6.5平方公里。 釣魚
島周邊海域漁業資源丰富,自古以來就是中國閩台漁民的重要漁場。人所共知的
“埃默里報告”認為,東海陸架盆地蘊藏著丰富的石油天然气資源。
 
  一、釣魚島是中國的固有領土
  中國最早發現、開發釣魚島,通過先占取得主權。釣魚島及其附近海域自古以
來就是中國人民進行捕魚、采藥、避風、休息等活動的場所。至晚到明代就已經被
中國人民發現、利用和命名。《更路簿》、《順風相送》等中國古籍完整記載了中
國漁民在此海域的航線。限于當時的海況等自然條件和造船等技術條件,只有中國
軍民可以利用季風前往釣魚島,從事航行、避風、在附近海域捕魚、在島上采集等
經濟性開發利用活動。在1895年前長達5個世紀的時間里,中國一直在平穩地行使這
些權利。

  提到釣魚島,就不得不提及琉球國。 琉球原是明、清兩朝的藩屬國,向明、清
朝貢,明、清兩朝均派遣使臣對琉球諸王進行冊封。釣魚島位于前往琉球必經的航
路上,冊封使臣前往冊封琉球諸王,均以這些島嶼為航海標志,所記《使琉球錄》
等官方文書,詳細記載了前往琉球途經釣魚島、黃尾嶼、赤尾嶼的航海經歷,反复
确認了中琉邊界,史實說明釣魚島不屬于琉球的范圍。中國的史籍和官方文件均證
明,中國人最早發現、開發和利用釣魚島。根据當時的國際法,發現即先占,先占
即意味著取得領土主權。因此,中國通過先占取得了釣魚島的主權。

  中國政府有效統治和管理釣魚島,鞏固了主權。歷代中國政府都將釣魚島列入
疆域之內,采取開發、利用和管理行政措施,行使主權,進行有效統治。1171年(南
宋乾道七年),鎮守福建的將領汪大猷在澎湖建立軍營,遣將分屯各島,台灣及其包
括釣魚島在內的附屬島嶼在軍事上隸屬澎湖統轄,行政上由福建泉州晉江管理。明、
清兩朝均將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列入疆土版圖,划為海防管轄范圍之內。1562年(明
朝)《籌海圖編》、1863年(清朝)《皇清中外一統輿圖》均有清晰規定和標示。史實
說明,中國政府通過多种形式管理釣魚島,有效行使和鞏固了對釣魚島的主權。

  二、日本關于釣魚島主權的依据不成立

  日本關于釣魚島主權的所謂法理依据主要有二:一是所謂無主地先占,二是所
謂時效取得。此二者皆不足以立論。

 國際法上先占的“客体只限于不屬于任何國家的土地”。這种無主地,乃是未經其
他國家占領或其他國家放棄的土地。事實上,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從明朝時起便由
中國政府作為海上防區确立了統治權,是中國的固有領土。盡管這些島嶼因環境險
惡,無人定居,只有漁民季節性居住,但無人島并非無主島。釣魚島不是無主地而
是中國的領土,日本朝野對此心知肚明,日本政府的官方檔案以及官員的公文、信
件,皆記載和證明了這一點。如,當時的日本外務卿井上馨在給內務卿山縣有朋的
答复,明确言及這些島嶼已被清國命名,日本政府的覬覦之心“已屢遭清政府之警
示” 。釣魚島既不是無主地,日本對釣魚島也不存在什么“先占”。“不法行為不
產生合法權利”是基本的國際法原則,日本的所謂“先占”是惡意的、非法的,是
不成立的,不能產生國際法上的先占的法律效力。 

  日本的另一依据是所謂“長期連續的有效治理”,通過所謂“時效”取得對
釣魚島的主權。

  國際法上所謂領土的“時效取得”,一直是极具爭議的問題。反對論者完全否
認時效作為一种領土取得方式的合法性,認為這种說法“徒然供擴張主義的國家利
用作霸占別國領土的法律論据。” 肯定論者則將時效認作一种領土取得方式,是指
“在足夠長的一個時期內對于一塊土地連續地和不受干扰地行使主權,以致在歷史
發展的影響下造成一种一般信念,認為事務現狀是符合國際秩序的,因而取得該土
地的主權。” 國際司法實踐從未明确肯定過“時效”是一种獨立的領土取得方式。
至于“足夠長的一個時期”究竟有多長,國際法并無50年或100年的定論。

  姑且不論“時效取得”的合法性,僅就其關鍵要素而言,不論中國中央政府還
是台灣地方當局,在中國擁有釣魚島主權和反對日本竊取釣魚島的問題上,長期以
來都是非常堅定、明确和一致的。對日本右翼分子在釣魚島設置燈塔、日本政府將
燈塔“收歸國有”和從所謂釣魚島土地民間擁有者手中有償“租借”,以及日本政
府向聯合國提交標注有釣魚島領海基線的海圖等官方行為和官方支持的民間活動,
都進行了抗議,特別是外交抗議。日本對釣魚島的侵占,不論時間的長短,都不能
取得合法的權利。

  三、日美協定不能賦予日本對釣魚島的主權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作為反法西斯戰爭胜利成果的《開羅宣言》和《波茨
坦公告》,明确規定了日本的領土范圍。1943年12月中、美、英《開羅宣言》規定,
三國的宗旨,在剝奪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占領
的一切島嶼,務使日本將所竊取于中國的領土歸還中國。日本以武力或貪欲所攫取
的其他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

  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不僅再次确認《開羅宣言》的上述規定必將實施,更
將日本的主權“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 1946年
1月29日,《聯合國最高司令部訓令第667號》明确規定了日本版圖的范圍,即“日
本的四個主要島嶼(北海道、本州、四國、九州)及包括對馬諸島、北緯30度以南的
琉球諸島的約1000個鄰近小島”。《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确定的日本領土
范圍是明确的,其中根本不包括釣魚島。

  1951年9月8日,日美將對日作戰戰胜國的中國和蘇聯排除在外,私下達成《舊
金山和約》,將北緯29以南的南西群島(包括琉球群島及大東群島)等交由美國托管。
1953年12月25日,美國琉球民政府發布的《琉球列島的地理的境界》(第27號布告),
將當時美國政府和琉球政府管轄的區域定為包括北緯24、東經122區域內各島、小島、
環形礁、岩礁及領海。這份布告所确定的范圍將中國領土釣魚島挾帶其中。1971年
6月17日,日美簽訂“歸還沖繩協定”時,這些島嶼也被划入“歸還區域”。日本政
府据此主張對釣魚島的領土主權。 

  1971年12月30日,中國外交部的聲明指出:“美日兩國在‘歸還’沖繩協定
中,把我國釣魚島等島嶼列入‘歸還區域’,完全是非法的,這絲毫不能改變中華
人民共和國對釣魚島等島嶼的領土主權”。美國政府也表示:“把原從日本取得的
對這些島嶼的行政權歸還給日本,毫不損害有關主權的主張。美國既不能給日本增
加在它們將這些島嶼行政權移交給我們之前所擁有的法律權利,也不能因為歸還給
日本行政權而削弱其他要求者的權利。對此等島嶼的任何爭議的要求均為當事者所
應彼此解決的事項。”直到1996年9月11日,美國政府發言人伯恩斯仍表示:“美國
既不承認也不支持任何國家對釣魚列島的主權主張。” 

  對于美日之間私下簽署的沒有中國人民和中國合法政府參加的所謂《舊金山和
約》,中國政府在1951年9月8日發表的聲明中就已指出其非法性。据此產生的“托
管”和“歸還”,將釣魚島裹挾其中,侵犯了中國的領土主權,也成為中日領土之
爭的根源。《舊金山和約》及其他相關規定,無權涉及和決定中國領土的歸屬問題,
不能產生將釣魚島主權授予日本的法律后果。

  釣魚島是中國的固有領土,美國所謂從日本取得對釣魚島的行政權,以及將釣
魚島的行政權“歸還”給日本,都是不能成立的。日本据此主張對釣魚島的主權也
是沒有國際法效力的。

  四、結語

  日本的領土范圍本已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通過《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
加以确定,但“二戰”以后日本在釣魚島問題上沒有停止動作。先是毀掉島上的中
國標記,再對諸島重新命名,在島上修建机場等設施。近年來,更以所謂“民間行
為”為先導,企圖造成一种“實際控制”的既成事實,再以“租借”、“接管”等
所謂“政府行為”,漸進式鋪墊占据釣魚島的法律基礎,以期逐漸得到國際社會的
承認。但是,鑒于日本對釣魚島主權主張和侵占行為的非法性,日本一系列精心設
計的所謂“政府行為”,既無合法依据,也不构成國家權利的行使,自始即無法律
效力,今后也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釣魚島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固有領土,中國人民世世代代在此航行、漁獵、開
發、生產,中國對釣魚島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這种主權有充分的歷史和法理依据。
1992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中的“領土條款”,明确規定釣
魚島等島嶼是中國領土,重申了釣魚島等島嶼屬于中國領土的法律屬性。2009年,
中國海監執法船開赴釣魚島,既是依法行使對中國領土釣魚島及其附近海域的巡航
執法,也是中國行使對釣魚島主權的具体体現。 

  (作者系海洋發展戰略研究所副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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