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9月18日,筆者以《釣魚島上檢討過去、展望將來》一文中,提及美國1941年 受日本攻擊後,為鼓勵中國加大對日抗戰強度,籌畫了目的在於維護中國利益的 “開羅宣言”(1943年底)。一年過後,又為了爭取蘇聯對日發動進攻,而與史達 林簽訂出賣中國的東北和外蒙利益的“雅爾達協定”(1945年2月)。對日戰爭勝利 後,美國為貫徹其圍堵政策,一方面封鎖臺灣海峽,直接以軍事手段干預中國內政; 一方面扶持戰敗國日本,中止對其戰爭罪行的追究;同時又通過《舊金山對日和約》, 炮製了所謂的“臺灣地位未定論”,意圖將臺灣永遠從中國分裂出去。 其實,這不過是對臺灣歸屬問題的簡略勾畫,實際情況則遠遠更加曲折。 話說1945年8月12日美國總統杜魯門曾發佈命令,指派麥克亞瑟將軍為盟邦統 帥,接受日本投降。過後兩星期,即1945年9月2日,盟國統帥總司令麥克亞瑟便在 當天日本天皇簽署投降之後,發佈了“麥克亞瑟第一號命令”。其中,第一條,a款 規定“位於中國(滿洲除外)、臺灣及北緯十六度以北法屬印度支那之前日本國指揮 官,以及該地駐屯之所有陸、海、空和後備部隊,向蔣介石投降。”第十二條也具 體說明“日本國及日本國統治下之軍部、行政長官及私人,應嚴格且迅速服從本命 令及爾後盟國統帥或其他盟國軍部長官所發出之一切指示,若有遲延或不遵守本命 和爾後任何命令之規定者,以及被盟國統帥認定為系對盟國有害之行為時,得由盟 國軍部長官及日本國政府加以嚴重且迅速之處罰。 ” 該命令值得我們注意的有兩點:一是蔣介石之成為中國戰區最高統帥,此身份 得自1942年1月2日聯合國籌備國家的事實承認(美、英、荷等),而不是由麥克亞 瑟所授權;其次,“北緯十六度以北”的規定,包括了“北越,香港一直到臺灣的 廣大地區”。 當"中華民國"政府根據“開羅宣言”與“波茲坦宣言” 於1945年10月25日收復臺 灣後,英國當局竟從1946年8月開始,不斷對臺灣的領土主權歸屬問題提出異議。英 國的立場不外是:一.上述兩宣言不過代表當事國的意向,“不能自身將臺灣主權由 日本移轉中國,應候與日本訂立和平條約,或其他之正式外交手續而後可。” (參 見中華民國外交部檔案資料)二.英國政府“在法律上承認中共為中國之合法政府...臺 灣在法律上迄為日本領土,故無所謂臺灣政府。日本投降後當時之中國政府,經其 餘盟國之同意,取得臺灣之臨時治理權,但仍須俟和約對其地位作最後之決定。” (1950年7月26日英國外交部官員楊格,K. Younger發表的書面聲明,7月28日《倫敦 時報》);三. “1945年中國軍隊受麥克亞瑟之命接管臺灣並不涉及領土割讓,而 是盟國的臨時性軍事佔領安排,並不構成臺灣永久成為中國領土。根據一九五二年 三藩市和約,日本正式放棄其對臺灣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然該約並未使 臺灣主權移轉於中國,因此英國政府認為臺灣之法律主權尚未確定。” (1955.02.05, 英國外相艾登,在國會下院發表臺灣法律地位書面聲明《倫敦時報》,1955年2月5日) 英國政府之令人噴飯,不僅在於日本投降後立即對臺灣的歸屬問題提出質疑; 也不僅在於它其實是1950年炮製“臺灣地位未定論”的始作俑者;而是,當它否認 “臺灣應當根據物歸原主原則和起碼的政治倫理回歸中國”之時,卻想方設法地把 1941年底抵抗日軍攻擊不過兩星期便放棄的香港、九龍、新界恢復為其“固有屬地”。 其具體辦法則是竄同美國,讓麥克亞瑟指定英軍為1945年8月27日的“受降當局”。 這時,英國絕口不談“軍事佔領不過是美軍的臨時措施”,當然更不敢提及1942 10月 9日美、英兩國政府分別對中國政府聲明,“願意即時放棄在華治外法權及其它有關 權益”,以及“影響中國主權的其他問題”。 至於美國,儘管抗戰時期對中國的實際援助遠不及其所承諾,同時也曾與英、 蘇一道,於1945年的雅爾達會議上出賣了中國利益,但是,就中國恢復臺灣的領土 主權問題上,似乎直到1949年中共席捲全中國時,才決定悄悄在臺灣地扶植一個地 方政府以便擺脫中國。然而,由於陳誠、孫立人不肯背叛蔣介石,蔣介石隨後又有 效地轉移和統治臺灣,杜魯門便不得不於1950年1月5日在《關於臺灣問題的聲明》 中宣告“美國承認中國對該島行使主權”。 杜魯門作此宣佈之後不久,同年6月25日朝鮮戰爭爆發。這時他為了給第七艦隊 進駐臺灣海峽找法律依據,同時又為了避免“干預中國內政”的指責,便於6月27日 發表聲明,說是“臺灣將來的地位,必須等到太平洋地區的安全恢復,對日和約的 簽訂或經由聯合國的考慮之後再決定。”也就出於這種戰略需要,1951年9月,美英 等13個國家與日本簽訂了《舊金山和約》,其中,只規定了日本放棄臺灣及澎湖列 島,但卻刻意迴避對台、澎的歸屬作出任何規定。 對此,《舊金山和約》的主要策劃人,當時美國助理國務卿魯斯克(Dean Rusk) 後來在回憶錄裏都自承:在國際行為上乃是炮製出來的“假條約”,它完全不具正 當性,甚至炮製這些程式規則是蠻橫的。想起我自己在這些會議策略中所扮演的角 色,使我臉紅! 1952年初,蔣介石與日本簽訂了內容與《舊金山和約》相似的《中日和約》。 國民政府之遷就於美國,當然一方面是為了尋求美國的保護,其次便是爭取日本承 認其臺北政府為中央政府。 國民政府為了政權利益而犧牲國家主權固然無可辯駁,但也並非如輿論界所評 擊的一無是處。以《中日和約》為例,第四條便規定“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 華民國三十年即西曆一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 協議,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 ” 由此觀之,國民政府儘管不敢對“臺灣地位未定”做直接挑戰,但卻不忘間接 地點出“《馬關條約》既然無效,臺灣便始終是中國的領土部分。” 從另一個側面,我們也可看出國民政府始終對“地位未定”問題耿耿於懷。1954年, 由於美國亟亟於把臺灣納入西太平洋的反共軍事聯盟,突然間使得臺北政府的地位 水漲船高。於是乎,臺灣一方面於1954年正式與美國簽訂《中美共同防禦條約》, 成為圍堵共產世界的一環;但從此之後,也把自己的軍事活動壓縮於台、澎、金、 馬範圍,而成為西太平洋戰略佈局的守護者。通過討價還價,臺北政府也難能可貴 地爭取到該條約第六條的“國際承認”,即“所有『領土』等辭,就中華民國而言, 應指臺灣與澎湖”。換言之,至少,美國正式承認中華民國的領土主權涉及臺灣與 澎湖”。(注一) 除此之外,一個較不為人所留意的條文內容還涉及臺灣當局對美國的授權。依 據《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第七條,“中華民國政府給予,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接受, 依共同協議之決定,在臺灣、澎湖及其附近,為其防衛所需而部署美國陸海空軍之 權利。 ”(注二)。 實際上,美國也幾乎在簽訂此條約的同時,正式把釣魚島劃入其軍管、託管範 圍(注三)。此後,1972年,又把該島嶼與琉球一道“移交”給日本。 如前所揭示,臺灣需要依靠美國的保護,因此把臺灣、澎湖及其附近領土交由 美國保護原是權宜之計。問題在於,美國卻單方面把釣魚島視為“託管地”而併入 琉球範圍。於是乎,法理上便出現一個美國必須面對的尷尬問題,即根據《聯合國 憲章》第七十八條,“凡領土已成為聯合國之會員國者,不適用託管制度;聯合國 會員國間之關係,應基於尊重主權平等之原則。”這就是說,美國把當時會員國授 權其保護的領土當成“託管地”的做法根本就是抵觸《聯合國憲章》。因此,除非 美國能夠提出充分理由,證明釣魚島從來不屬於中國的領土範圍,否則,必須把釣 魚島交還受到《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和《聯合國憲章》雙重條約保護的臺北政府。 結語 弱肉強食,弱國無外交可說是中國錯過工業革命列車之後必經之路。前百年經 歷的蹂躪史讀來固然觸目驚心,但也符合人類發展史的規律。真正令人痛心疾首的 卻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後,作為四強之一的中國所受到的羞辱與玩弄。 綜觀近65年的發展,不論我們的交涉對向是昔年的盟軍、戰友,或是敵國,也 不論中國處於什麼政體、國體狀態,當中央與地方發生摩擦時,所謂的國際勢力永 遠站在分離主義那一邊;當中國與任何外國發生糾紛時,也始終是中國最受孤立與 委屈。看透了“掣肘中國便是國際勢力的不變法則”,對策不由豁然開朗,即除了 據理與據力力爭之外,別無更佳選擇。2010/10/01 (注一)“吾人(筆者按:美國參議院外交委員會)業已以行動及默示方式接受中華 民國政府為在臺灣之合法當局。” 參考:《臺灣法律地位問題的研究》p.65,酆邰著,黎明文化事業出版,1985年4月 初版。 (注二)ARTICLE VII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grants,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ccepts, the right to dispose such United States land, air and sea forces in and about Taiwan and the Pescadores as may be required for their defense, as determined by mutual agreement. (注三)美國於1953年12月25日曾發出“美國民政府第27號令”,即關 於“琉球列島地理界線”的佈告。該佈告稱,“根據1951年9月8日簽署的對 日和約,有必要重新指定琉球列島的地理界線,並將當時美國政府和琉球政府管轄 的區域指定為,包括北緯24、東經122區域內各島、小島、環形礁、岩礁及領 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