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分裂國家法》-正本、正義、正時的正法
全美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聯合會




 
《反分裂國家法》在2005年3月14日在中國大陸頒佈執行,這個法為維護中國的統一、領土
完整,居功至偉。
  2005年全美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聯合會秘書長宗鷹先生撰文,現在我們全美中國和平統
一促進會聯合會重溫此文,熱烈擁護和支持《反分裂國家法》,紀念《反分裂國家法》頒
佈和執行10週年。
  
醞釀多時備受海內外廣泛關注的《反分裂國家法》,正式提上立法議程。中國全國人大常
委會一致通過《反分裂國家法》的決議,即將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和
立法。制定《反分裂國家法》,將在法律上形成國家意志、法理依據和民族共識,在“反
對台灣獨立,促進中國完全統一”的歷史發展中,必將成為一個影響深遠的新步驟,一個
意義重大的里程碑。

   《反分裂國家法》可以概之為“四正”,正當立法,正本清源,正義公允,正時宣示。
 
     《反分裂國家法》之所以成為“正法”,首先在於:正當立法,依法治裂。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寫明:“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
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前一句話界定台灣的地位。
後一句話規範中國公民以至所有中國人民的法定職責。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中這
一原則性的“定位”“定責”,正是《反分裂國家法》的主要法律依據。從“定位”來說,
台灣是中國“神聖領土的一部分”,理所當然,法所當然,不能從整個神聖領土中“分裂”
出去。從“定責”來說,“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正述,“反分裂國家”是其蘊義的反
述。《反分裂國家法》的制定和執行,全然是正當的正常的憲法題中必有之義。
       
在過去半個多世紀,除憲法這一原則性規定之外,有關國家統一、台海兩岸關係,基本上
是以領導人的言論、政府文件來集中表述。這無疑曾經發揮極大的作用,而且也為今日的
立法奠定基礎。但是,時至今日,如果還停留在此,已經遠遠不能適應情勢的發展和需要。
何況,領導人、政府官員自身也需要法律來界定和規範。依法治國,必然包括以法規範統
一、依法治理“分裂”。世界上任何主權國家,都有權立法依法維護國家的統一,絕不容
忍,更不允許,任何分裂國家的言行。
 
     《反分裂國家法》之所以成為“正法”,本質在於:正本清源,闢獨祛亂。       
       
“台獨”之所以在台灣島內日益變本加厲,從根本上來說,就因為 “台獨”勢力一直在
“歪本亂源”,“倡獨卻統”。邪法日顯,正法必彰。中國政府制定“反分裂國家法”,
 正是以正壓邪,闢獨祛亂。                                        
 
    “台獨”的總代表人物李登輝從台上到台下,“台獨”的當權人物陳水扁、呂秀蓮由
台下到台上,既鈎心鬥角,又沆瀣一氣。他們最主要的“基本功”,無非是一個--“去
中國化”。從歷史淵源上“去中國化”,到民族血脈上“去中國化”,文化根基上“去中
國化”,以至今日妄圖從法律層次上“去中國化”,逐步升級,日益猖狂。近期以來,陳
水扁們的“逢中必改”,其要害就是,斬斷台灣與祖國大陸的關聯,割斷台灣同胞與中華
民族的血脈。呂秀蓮甚至胡言“台灣的祖先是矮黑人”,引起《聯合晚報》諷評:“這就
奇怪了,呂秀蓮長得不黑也不矮”。他們妄圖:把本是同屬中國這個“本”全然歪曲,把
本是同屬中華民族這“源”全然搗亂。
 
    《反分裂國家法》, 將把國家意志法律化。為了維護中國的統一,為了維持同胞的血
脈,我們不但要在歷史淵源、民族血脈上、文化根基上,更要在法律層次上,撥其亂,反
其正。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海峽兩岸同屬一個中國。任何分裂祖國的行徑都違反中華民族的意
志,違反全體中國人包括海外中國人的願望,也影響台海兩岸發展、傷害兩岸人民福祉。
在一個中國的範圍來說,“台獨”就是裂國動亂。“反分裂國家法”的立法和執法,實際
上是為台海兩岸防大亂於未然,戡大亂於危急。
 
   《反分裂國家法》之所以成為“正法”,特點在於:正義凜然,公允適度。
   
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正義性原則是其內涵。公允適度體現原則性不可動搖之下的必
要靈活性。
    
“反獨促統”是個完整的命題。統一,是“本”,“反獨”是“標”。“促統”必須“反
獨”,“反獨”是為了“促統”,兩者不可分割。所以,人們最初提議制定“統一法”,
以“統一”之綱提挈“反獨”之目,以“統一”之本統攝“反獨”之標。前時,筆者和一
些朋友,也贊成並敦促制定“統一法”。但即使那時,我們也強調,立甚麼法,怎樣立法,
要極其慎重,集思廣益,反覆研討。而且人們看到,2002年“民革”中央提交的議案,就
是“反分裂”。經過多方反覆推敲,目前恰當地確定為《反分裂國家法》立法。

    任何正義原則必須堅持,努力實現。但是實現有一個過程,有不同階段。在不同階段,
針對不同的情勢,依據不同的條件,靈活運用原則,方能見效成功。
   
從目前國內、島內以及國際情勢來看,“統一”條件尚未成熟,更未完全成熟,而“台獨”
危機卻已經日迫。“反獨促統”,應有階段性的偏重。“反獨”應當成為當務之急的階段
性偏重。
       
筆者多次強調,“統一”最基本最重要的條件是中國綜合國力包括經濟、政治、外交、文
化、科技、軍事等方面的發展壯大。由於綜合國力已經有了相當提高,所以當前“反獨促
統”更有力量、更有份量。但是,還需更大的發展提高,才有利且有力於統一大業的完成。
海峽兩岸,一要發展,二要統一,是歷史的辯證法。大陸越發展,越有利於統一。台灣越發
展越離不開統一。因為,台灣離開了大陸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發展。“欲速不達”,是寶貴
的經驗。表面上統一緩進,反而有可能創造加快統一的條件。反對和阻遏“台獨”,實質
上也是“促統”。時間,對統一既有不利一面,又有有利一面。不利者,“台獨”可以利
用時間在島內加大加深“去中國化”,推行實質性“台獨”,為將來統一製造更大障礙。
有利者,無論大陸的情勢,兩岸的情勢,國際的情勢,時間有利於中國綜合國力的提高和
發展。相對而言,時間對統一弊小利大。而“台獨”日感時間等同“無望”、“末路”。
       
目前“台獨”的“激進”也好,“急進”也好,“猖狂”也好,實際上妄圖搶時間,爭時
機,無非是“夜長獨短”、“窮途末路”的失落感、無望感的折射。“台獨”勢力,日益
猖狂,肆意挑釁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現狀,圖謀分裂中國的“台獨”活動明顯升級。從“
去中國化”的“正名”,到“法理台獨”的炮製,陰謀策劃通過制定所謂“台灣新憲法”
、伺機利用所謂“憲政改造”,製造重大“台獨”事變。台灣“立法會”選舉,泛綠不過
半,泛藍過了半,情勢稍有舒緩。但是,一方面“台獨”勢力並沒有收斂,更沒有止步;
另方面,泛藍自身矛盾漸露,裂痕日顯。“台獨”勢力,既可以利用矛盾,也可以加深裂
痕,更可以製造矛盾、開鑿裂縫。
       
立法,正如所有決策一樣,不能不顧及公允適度。一方面適應島內情勢、意向,另方面也
適應國際情勢、意向。目前島內贊成“台獨”還是少數,據日前台灣TVBS民意調查,支持
“台獨”的由24%急降為19%。而維持“不獨不統”現狀的佔了多數,從54%增至59%。
“反分裂法”有利於影響和爭取多數。急於推進統一,反而可能讓相當一部分人受到“台
獨”的蠱惑。如果想深一層,換個角度來看,“獨”是統一的主要障礙,但並非唯一的障
礙。一些反對“台獨”的人士,在“反獨”方面可與大陸站在一起,但在“統一”方面又
諸多抵牾。如果一定要把“反獨”和“統一”完全捆綁為“一步走”,立即制定“統一
法”。就可能被捲進諸多糾葛,而不能集中力量抓緊“反分裂”這個當前的主要矛盾。
       
在國際社會,大多數國家不承認不支持“台獨”,連實際上反對和阻撓統一的美國近來也
表示“反對台獨”。但是,對急於統一,反應必然是多極的歧義的。總之,在目前時期,
“反分裂”可以在某種意義上在國際形成不同程度的“統一戰線”。而冒然急於“統一”,
則可能一時難以形成這種“統一戰線”。如果“台獨”敢冒天下之大不韙,自取滅亡,那
就大不相同。
       
公允 適度,並非時時、事事看人眼色,受人制肘。該做就做,無需顧忌,但需顧及。人
所共知,一些國家對中國事務一向並不公允。譬如,印度有航空母艦,沒有多少國家、輿
論指責。一旦有點中國航空母艦計劃的捕風捉影的傳言,“侵略野心”之類的帽子立即滿
天飛。又譬如,沒有一個國家不維護本國統一,不反對本國分裂,立法統一也好,立法反
分裂也好,沒有多少國家輿論質疑。可是中國面臨台灣獨立分裂的嚴重危機,一要立法,
說三道四就出來了。中國要公允,但不能受種種不公允牽制。
 
    《反分裂國家法》之所以成為“正法”,時機在於:正時宣示,鄭重預警。
       
宣示,當然向全國人民,向天下華人,向國際社會。一旦立法,法律就賦予最高領導人和
各級官員“維護領土完整,反對台獨分裂”的法定使命,就賦予全體公民“維護領土完整,
反對台獨分裂”的法定責任。
    但宣示重點是“台獨”及其實際或潛在的“保護傘”。對“台獨”勢力,亮出紅燈,
警告“獨路不通”,或者懸崖勒馬,或者自取滅亡,必須抉擇。對外國勢力,亮出“橙
燈”,警誡“注意風險”,或者循綠燈“反對台獨”,或者闖紅燈“捲進戰禍”,務必清
醒。
       
正時,有兩方面。一是正逢時危,正時之需。二是正合時機,正時之宜。需而不宜,阻力
重重。需而適宜,助力增加。
       
“台獨”已近臨界,突然事變隨時可以發生,《反分裂國家法》立法已經成為急需。

       
島內出現了某種時宜。泛綠不過半,略受挫折和牽制。泛藍中少數不願分裂但也要拖延統
一而尋求“維持現狀”的名人,對此項立法持疑,個別人士甚至公然質疑。人們深信,只
要他們的“中國心”不變,遲早會明白,《反分裂國家法》的立法執法,實際上有助於他
們在島內“維持現狀”。儘管他們的“維持現狀”更接近美國的“維持現狀”,而與中國
政府
、中國人民阻遏“台獨”破壞“兩岸同屬一國中國”的“維持現狀”,有不盡相同或甚不
相同的涵義,畢竟目前在島內對“台獨”發揮著牽制和阻遏的一定作用。
       
國際也出現了某種時宜。美國無疑不願甚至阻止中國統一,但美國朝野多數在不同程度上
日漸意識到:“台獨”是不勝其擾的最大麻煩,是美中合作中易於梗塞的最大的障礙,是
美中關係中高度風險的最大地雷。“台灣問題是美中兩國關係的地雷”之說,絕非個別人
物的脫口而出的一時衝動言詞,而是近一時期來美國政府、學者、輿論對“台獨”失控之
憂的必然流露。過去大半個世紀,美國在外國豢養、扶助和撐持的許多人物、勢力,都有
一個共同命運,順心順意時好說,逆心逆意時翻臉。“台獨”如果一意孤行,有鏡可鑒。
       
有兩點似乎大體可以肯定。其一,這畢竟是中國國內立法,不宜干涉,說三到四也無濟於
事。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政,美國竟然可以制定甚麼《台灣關係法》。那麼,中國為處理內
政事務而立法,美國有何權利阻止?一些美國人也感到理不直氣不壯。二則,此項立法,
還不是“統一法”,美國不能藉口“單方面改變現狀”來強詞奪理。“反分裂法”其實在
某種意義上正是阻遏“台獨”單方面“改變現狀”。
       
美國政府和領導人近來多次重申堅持一個中國政策、遵守三個聯合公報、反對“台獨”的
立場。在亞太地區或世界範圍來說,“台獨”就是動亂之源、戰禍之源。如果這些動亂、
戰禍合乎於美國利益,當然求之不得。目前,這種“動亂”亂的是美國的戰略部署;這種
“戰禍”禍的是美國所不願捲入的災難性戰爭。美國一些權威性專家,近期一再說明:台
灣是,美國利益所系,但非美國關鍵利益核心利益所系。依據這個“利益定位”,美國要
“保護”台灣,但不會為了台灣而捲進兩個大國的災難性戰爭。美國官員近來更解讀《台
灣關係法》,言明依照此法也沒有直接軍事行動的“義務”。台灣與大陸同屬一個中國。
外國沒有任何理由以“利益所系”為由去“保護”,姑且放下不說。但是,這也應當讓“
台獨”有所“
醒悟”:好好拈拈你們在“美國利益”天平上的斤兩!不要“獨迷心竅”。何況,隨著情
勢發展,在美國“利益所系”的天平上,還會向中國大陸有更大的傾斜。
       
美國為避免被捲進美中戰爭的禍水,在台海實行“維持現狀”的政策,與中國和世界華人
的立場迥然有別。但是,目前,“反獨”更為緊迫。在這一點上,與美國的“維持現狀”
與中國《反分裂國家法》的立法和執法有某種契合點。《反分裂國家法》,沒有“單方面
主動改變現狀”,只是在“台獨”膽敢“單方面改變現狀”時,才不得已出手執法。從
“美國利益”看來,這不正是幫助你防止“台獨”“單方面改變現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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