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共識”指1992年11月大陸的兩岸關係協會與台灣的海峽交流基金會就解決兩 會事務性商談中如何表明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態度問題所達成的以口頭方式表達的“海 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共識。 “九二共識”的緣起是為兩岸協商尋求與奠定政治基礎。兩岸授權民間團體事務性 協商開啟後,需要雙方為協商奠定明確的政治基礎。1992年10月底至12月初,海協會與 海基會在香港舉行會談,會談後又通過數次函電往來,最終形成了“九二共識”。“九 二共識”的核心是堅持一個中國,精髓是求同存異。 核心內容 1、雙方均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 2、兩岸努力謀求國家統一; 3、台灣但書:一個中國的含義認知各有不同; 4、大陸但書:一個中國原則在事務性商談不涉及其政治含義。 出台經過 1987年底,長達三十多年的兩岸隔絕狀態被打破後,兩岸人員往來和經濟、文化等 各項交流隨之發展起來,同時也衍生出種種問題。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台灣不得不調整 “不接觸、不妥協、不談判”的“三不政策”,於1990年11月21日成立了得到官方授權 的與大陸聯繫與協商的民間性中介機構——海峽交流基金會,出面處理官方“不便與不 能出面的兩岸事務”。為便於與海基會接觸、商談,中共中央台辦、國務院台辦推動於 1991年12月16日成立海峽兩岸關係協會,並授權以堅持一個中國原則作為兩會交往和事 務性商談的基礎。 1992年10月28日至30日,兩會在香港商談中,就海峽兩岸事務性(公證書使用)商 談中如何表述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問題進行了討論。海協的基本態度是,海峽兩岸交往 中的具體問題是中國的內部事務,應本著一個中國原則協商解決。在事務性商談中,只 要表明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基本態度,可以不討論一個中國的政治涵義,表述的方式可 以充分協商。 在香港商談中,海協提出了5種文字表述,台灣海基會也根據“國統會”的結論提出 了5種文字表述,台方雖然也同意兩岸公證書使用是中國內部的事務,雙方均應堅持一個 中國的原則,並表達了謀求國家統一的願望,但在文字表述方案上,兩會很難達成一致。 在會談即將結束時,海基會代表又增提了3種表述方式,並拿出了他們的最後表述內容: “在海峽兩岸共同努力謀求國家統一的過程中,雙方雖均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但對於 一個中國的涵義,認知各有不同。惟鑒於兩岸民間交流日益頻繁,為保障兩岸人民權益, 對於文書查證,應加以妥善解決。”還建議“用各自口頭聲明的方式表述一個中國原則”, 海協代表表示這是此次商談的主要成果,等把海基會的建議與具體表述內容報告後再正 式答覆。 香港商談結束後不久,1992年11月16日,海協會正式致函台灣海基會表示,“在這 次工作性商談中,貴會代表建議在相互諒解的前提下,採用貴我兩會各自口頭聲明的方 式表述一個中國原則,並提出了具體表述內容,其中明確了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的 原則”。“我會充分尊重並接受貴會的建議”。“現將我會擬作口頭表述的要點函告貴 會:海峽兩岸都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努力謀求國家的統一。但在海峽兩岸事務性商談 中,不涉及‘一個中國’的政治涵義。本此精神,對兩岸公證書使用(或其他商談事務) 加以妥善解決。”海協的函後並附上了海基會最後提供的表述方案。12月3日,海基會回 函海協,對達成共識未表示異議。至此,關於一個中國原則表述問題的討論,以形成雙 方相互接受的兩段具體表述內容為結果而告一段落。 往來電文 “九二共識”海協會電文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於1992年11月16日致函台海峽交流 基金會,對以“口頭聲明方式各自表達”有關一個中國原則,表示充分尊重。 大陸海協會函電(全文)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10月28日至30日,我會、中國公證員協會人員與貴會人員就海 峽兩岸公證書使用問題進行了工作性商談,同時也就開辦海峽兩岸掛號函件遺失查詢及 補償問題交換了意見。這次工作性商談,不但在具體業務問題上取得了相當大的進展, 而且也在海峽兩岸事務性商談中表達一個中國原則的問題上取得了進展,這是有關各方 共同努力的結果。3月份北京工作商談結束後,我會一再聲明,海峽兩岸交往中的具體 問題是中國的事務,應本著一個中國原則協商解決;在事務性商談中,只要表明海峽兩 岸均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基本態度,可以不討論“一個中國”的政治含義,在事務性商 談中表述一個中國原則方式可以充分討論協商,並願聽取貴會及台灣各界的意見。在這 次工作性商談中,貴會代表建議在相互諒解的前提下,採用貴我兩會各自口頭聲明的方 式表述一個中國原則,並提出了具體表述內容,其中明確了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的 原則,這項內容也已於日後見諸台灣報刊。我們注意到,許惠祐先生於11月1日公開發表 書面聲明,表示了與上述建議一致的態度。11月3日貴會正式來函表示已征得台灣有關方 面的同意,以“口頭聲明方式各自表達”。我會充分尊重並接受貴會的建議,並已於11 月3日電話告知陳榮傑先生。為使海峽兩岸公證書使用問題商談早日克竟全功,現將我會 擬作口頭表述的要點函告貴會:海峽兩岸都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努力謀求國家的統一。 但在海峽兩岸事務性商談中,不涉及“一個中國”的政治含義。本此精神,對兩岸公證 書使用(或其他商談事務)加以妥善解決。我會建議,在貴我兩會約定各自同時口頭聲 明之後,在北京或台灣、廈門或金門繼續商談有關協議草案中某些有分歧的具體業務問 題,並由貴我兩會負責人簽署協議。 “一中各表”海基會複函 台海峽交流基金會於1992年12月3日,以海文陸(法) 字第81-10457號的文號,致函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回復海協會11月16日的來函, 說明建議以“口頭各自說明”有關“一個中國”含義。 台灣海基會函電(全文) 海峽交流基金會:關於“兩岸文書查證”商談等事,11月16日及30日大函均悉。鑒 於“兩岸文書查證”及“兩岸間接掛號信函查詢與補償”是兩岸中國人間的事務,問題 懸宕多時,不但影響兩岸人民權益,且使人民對交流產生疑慮,誠屬遺憾!頃接貴會上 述二函,顯示“願以積極的態度,簽署協議”、“使問題獲得完全解決”,端此,我方 表示歡迎。我方始終認為:兩岸事務性之商談,應與政治性之議題無關,且兩岸對“一 個中國”之含義,認知顯有不同。我方為謀求問題之解決,建議以口頭各自說明。至於 口頭說明之具體內容,我方已於11月3日發布之新聞稿中明白表示,將根據“國家統一綱 領”及“國家統一委員會”本年8月1日對於“一個中國”含義所作決議加以表達。我方 此項立場及說明亦迭次闡明,香港地區、大陸地區及台灣地區之媒體,對於雙方立場及 說明,先後已有充分報道。目前當務之急應在於解決事務性實質問題,我方已依在香港 商談所得初步共識,並充分考慮貴方之意見,整理協議草案,在香港面交貴方商談代表, 貴會對於“兩岸文書查證”及“兩岸間接掛號信函查詢與補償”二草案若仍有“遺留的 分歧”,請速函告以利我方研究。有關辜董事長與汪會長在新加坡之會談,我方至為重 視。至於會談之相關事宜,本會當於積極研究後,另函相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