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劍英在1979年9月30日提出了九條和平主張,被稱為“葉九條”,其要點是: (一)為了盡早結束中華民族分裂局面,我們建議舉行中國共產党和中國國民党兩党 對等談判,實行第三次合作,共同完成祖國統一(注:一改以前“解放台灣”的提 法)大業。雙方可先派人接触,充分交換意見。 (二)海峽兩岸各族人民迫切希望互通音訊、親人團聚、開展貿易、增進了解。我們 建議雙方共同為通郵、通商、通航、探親、旅游以及開展學術、文化、經濟、体育 交流提供方便(后簡稱為“三通”、“四流”),達成有關協議。 (三)國家實現統一后,台灣可作為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并可保留軍隊。 中央政府不干預台灣地方事務。 (四)台灣現行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同外國的經濟、文化關系不變。 私人財產、房屋、土地、企業所有權、合法繼承權和外國投資不受侵犯。 (五)台灣當局和各界代表人士,可擔任全國性政治机构的領導職務,參与國家管理。 (六)台灣地方財政遇有困難時,可由中央政府酌情補助。 (七)台灣各族人民、各界人士愿回祖國大陸定居者,保證妥善安排,不受歧視,來 去自由。 (八)歡迎台灣工商界人士回祖國大陸投資,興辦各种經濟事業,保證其合法權益和 利潤。 (九)統一祖國,人人有責。我們熱誠歡迎台灣各族人民、各界人士、民眾團体通過 各种渠道、采取各种方式提供建議,共商國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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